攀岩攀冰運動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攀岩、攀冰運動健康有序地發展,堤高攀岩、攀冰運動的社會普及程度和技術水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登山運動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登山中心)是我國攀岩、攀冰運動的主管部門,負責該項目的普及、推廣、提高及競賽工作。
中國登山協會代表中國參加國際及亞洲的攀岩、攀冰組織,並代表中國組隊參加各類國際比賽。
第三條 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是本地區攀岩、攀冰運動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攀岩、攀冰經營場所及其器材、設施、從業人員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攀岩、攀冰運動是一項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運動,本項目的所有從業人員(包括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定線員、社會體育指導員及管理人員)均應以高度的責任心,確保在開展此項運動過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 競賽活動的管理

第五條 凡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世界盃賽、世界錦標賽、亞洲錦標賽、國際邀請賽和全國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攀岩、攀冰比賽及活動, 均須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由中國登山協會組織實施。
第六條 在各級行政區域內舉辦的攀岩、攀冰活動, 由相應的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報登山中心備案。
第七條 全國錦標賽(包括青年錦標賽)以上級別競賽的比賽規則採用《國際競技攀登委員會比賽規則》。全國邀請賽及區域性的各類比賽可視具體情況,制定並採用相應的比賽規則。
第八條 參加本項目競賽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定線員必須遵守國家對體育競賽的有關規定,遵守體育道德。嚴禁使用興奮劑,嚴禁利用本項目的競賽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
第九條 本項目競賽的申辦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負責審批該競賽的體育行政部門將不予辦理:
(一)申請、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從事與申請中載明的目的和意義不一致活動的;
(三)組織的相關活動有害於運動員身心健康或有損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管理

第十條 中國登山協會負責實施對攀岩、攀冰項目的專業人員(包括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定線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的培訓及資格認證工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地方各級登山協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上述人員實行管理。
第十一條 攀岩、攀冰活動從業人員只有經過中國登山協會培訓、考核和資格認證,才能進行此項活動的有償服務。
培訓合格者,發給由中國登山協會統一製作的教練員、裁判員、定線員等級證書和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證書。以上人員的技術評定實行年度審核。
攀岩運動員的註冊按有關註冊管理辦法執行,其技術等級按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登山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參與攀岩、攀冰活動的廣告經營單位或其他中介組織,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條件,並與攀岩、攀冰活動的主辦者簽訂承辦協定後方可對外開展有關業務。
上述活動中的廣告、贊助行為不得與中國登山協會指定贊助商的廣告權益發生衝突,其收入管理和作用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監督。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三條 未經國家體育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審批、登記,擅自舉辦競賽,不聽勸阻的,登山中心與地方體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舉辦該項體育競賽,由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對舉辦者進行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
款,並給予停止其舉辦比賽資格3年的處罰。
第十四條 對因此而發生事故的,由肇事者承擔一切後果,並由公安、工商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從事攀岩、攀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本辦法頒布之日起一年內,到當地體育行政部門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登山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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