搖號限購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應。 (十一)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確保限購政策落實到位。 (十四)進一步加強對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落實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市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措施。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交通、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小客車配置指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搖號方式無償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當依照本暫行規定到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辦理搖號登記。
第四條 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辦理搖號登記。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京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三)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員和外國人;
(四)持本市工作居住證的人員;
(五)持本市暫住證且連續五年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人員。
單位辦理登記的條件和登記的內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第五條 指標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向經搖號取得配置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指標證明檔案,並公布搖號結果。
個人出售、報廢名下登記的小客車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檔案。單位出售、報廢名下登記小客車的指標管理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條 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指標有效期內,不得重複辦理搖號登記。
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登記信息取得的指標無效,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辦理下列手續時,應當出示指標證明檔案:
(一)繳納車輛購置稅;
(二)外地車輛轉入本市,辦理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
(三)開具二手車銷售發票;
(四)辦理車輛贈與公證。
對取得指標的,稅務部門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工商部門驗證二手車銷售發票、公證機構辦理車輛贈與公證時,應當予以註明。單位和個人持上述檔案,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
第八條 小客車銷售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市實行指標管理規定的具體內容,並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書面提示購車人。
第九條 出租汽車、租賃汽車、教練車等營運小客車的指標分配方式另行規定。
第十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小客車,包括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北京住房限購令細則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1]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檔案的通知》(京政發〔2010〕13號)印發後,本市房地產市場出現積極變化,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為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逐步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視頻:京版國8條出台 外地購房者需納稅5年一、認真落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
(一)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的責任,積極採取措施,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力度,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強監管,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實際的保障性住房體系和商品住房體系。加快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間全市計畫建設、收購各類保障性住房100萬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實現住有所居目標。堅決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保障性住房20萬套以上,發放租賃補貼2萬戶,竣工保障性住房10萬套。全面推進舊城保護性修繕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門頭溝采空棚戶區等“三區三片”棚戶區改造任務,啟動京煤集團房山礦區等五片棚戶區改造工作。繼續實施無城鎮危房戶和老舊住宅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程,改善民眾住房條件。
(三)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繼續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並持有、經營,或由政府回購,擴大公共租賃住房供應規模。全面啟動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實現配租入住1萬戶以上。積極與金融機構合作,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
三、加強稅收征管
(四)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個人轉讓住房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徵收政策。財政部門會同稅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市場情況及時動態調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堅決堵塞“陰陽契約”產生的稅收漏洞。
(五)實行差別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新開盤項目銷售前,將項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銷售價格等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經稅務部門核定,對定價過高、預計增值額過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高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具體辦法由稅務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公布。
(六)加強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已經達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標準但不申請清算、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四、切實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七)各金融機構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實執行“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可根據房地產市場情況,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基礎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應。全面落實本市2011年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優先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計畫供應量不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總結本市“限房價、競地價”的經驗,並在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中全面施行。
(九)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準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本市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開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對超過2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閒置1年以上罰款。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契約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十)繼續鞏固限購政策成果。自本通知發布次日起,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在本市沒擁有住房且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本市有效暫住證和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確保限購政策落實到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公安、稅務、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購房人資格核查機制。對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的購房人,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並由其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對未嚴格核實購房人購買資格、違規簽訂商品住房銷售契約或代理契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依法嚴肅處理。
七、建立健全約談問責機制
(十二)各區縣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各項政策措施,確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標責任書規定的各項任務。優先保證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設進度,按期完成開工和竣工任務,並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進度,嚴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實保障性住房全過程“陽光工程”。保證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十三)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稅務、公安、民政、統計、人力社保、監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健全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國土部門要確保住房用地供應,並嚴格依法查處閒置用地,盤活存量土地資源,杜絕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的情況發生。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不斷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完善監管長效機制,鞏固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成果;完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為落實房地產調控政策提供基礎數據。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個人轉讓住房稅收征管,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財政、稅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相互配合,積極開展套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堅決堵塞稅收漏洞。統計部門要按照《住宅銷售價格統計調查方案》,進一步做好房價分類統計和發布工作。
(十四)進一步加強對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對沒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進行約談和問責。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十五)新聞媒體要強化輿論宣傳和正面引導。要大力宣傳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取得的進展與成效,深入解讀政策措施,引導居民理性消費,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製造、散布虛假訊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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