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證(2)

│.│ │.│ 拘傳證

拘傳證
┌──────────────┐ ┌─────────────────┐
│ ××××公安局 │.│ ××××公安局  │
│ 拘傳證(存根) │.│ 拘傳證  │
│ ×公預字第 號 │.│ ×公預字第 號│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
│單位及職業_________│.│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茲派本局偵查員│
│住址____________│.│____對居住在____的____│
│拘傳原因__________│.│予以拘傳。│
│拘傳時間__________│第│ │
│批准人___________│.│ │
│執行人___________│.│ 局長(印)  │
│填發時間__________│.│ (公安局印) │
│填發人___________│號│本證已於×年×月×日×時向我宣布。│
│ 年 月 日  │.│ 被拘傳人____ │
││.│ │
││.│ │
└──────────────┘ └─────────────────┘說明: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本格式是公安機關使用的拘傳證。
拘傳證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依法拘傳犯罪嫌疑人到案受訊問的憑證文書。這種憑證文書具有不可違抗的法律強制力,被拘傳人必須服從,不得拒絕。該證不得多次使用,每次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在12小時內不能結束時,應當將被拘傳人妥善安置好,並重新填發拘傳證。
填寫拘傳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該證正頁上所指的被拘傳人就是拘傳證存根上使用的犯罪嫌疑人,這兩種稱謂都是同一人。被拘傳人是針對被拘傳的對象而言的,而犯罪嫌疑人是針對被拘傳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而言的。
(2)正頁中的“居住在……”和存根中的“住址”是同一的,均是指被拘傳人的戶口所在地。正頁中使用居住地主要是為了語言流暢和便於理解。
(3)拘傳原因通常有兩種基本情況,一是對犯罪嫌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可填寫“經合法傳喚而不到案”;二是對犯罪嫌疑人直接採取拘傳的,則應填寫拘傳的原因,即被拘傳人的行為性質,如盜竊、搶劫、詐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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