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德布魯赫公式

拉德布魯赫公式

“拉德布魯赫公式”是拉德布魯赫在1946年寫就的《法律的不法與超法律的法》中提到的詞語。

基本信息

“拉德布魯赫公式”是拉德布魯赫在1946年寫就的 《法律的不法與超法律的法》(該文已被舒國瀅翻譯成中文)中有詳細的介紹。

這篇文章主要是針對二戰以後德國出現的系列疑難案件而寫成。例如,二戰以後在德國國內對納粹戰犯如何進行審判的問題,就成為其時德國學界、實務界,必須要面對的問題,而這個問題的實質就是對於德國第三帝國法律性質的重新認識,而其 最核心的部分就是納粹法律之合法性的認定

舒國瀅指出,對於 國內實在法進行實質認定注定是一個悖論

“一方面,我們應當承認實在法的有效性,或者肯定其存在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當實在法在內容上存在明顯的不公正時,又有必要對法律進行道德的評價,即對實在法之‘法性’的認定。

反之,就要就其效力做出否定的判斷,否定其具有有效性。做到這一點在理論上異常困難,即使能夠證明其違反道德和正義,但是對於具體的個案,肯定還要牽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問題”。

這個問題在當時德國司法界、實務界討論極為熱烈。拉德布魯赫在其《法律的不法與超法律的法》這篇文章中提出了如下“公式”:

首先, 所有的實在法都都應當體現法的安定性,不能夠隨意否定其效力;

其次, 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實在法還應當體現合目的性和正義。

第三,從正義角度看, 若實在法違反正義達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

“拉德布魯赫公式”對學界廣泛的討論起了催化作用,也激起了二戰之後自然法學思想的復興,直到上個世紀90年代德國法院在處理兩德分離期間頻頻發生的“柏林圍牆射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拉德布魯赫公式”總是被反覆地提起。

“對於二戰之後自然法與實證法的衝突和對抗,‘拉德布魯赫公式’是解決問題的一個方案,不能說是最好的解決方案,但至少不是最壞的。拉德布魯赫總是這樣以務實、貼近現實生活的態度從事其學術研究。”舒國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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