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登記制

我國對新聞事業實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下,為確保黨對新聞活動和新聞輿論的領導,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穩定,設立新聞媒體或接納境外新聞媒體的派出機構和記者,建立新聞網站等都必須向相應的政府部分履行申請登記制度,獲得許可。未經批准,即屬違法行為。
如報刊雜誌要有刊號受新聞出版局監督,廣播電視要有經營許可證並受廣播電視局監督,網路媒體要備案並受國務院新聞辦網路管理局管理。
實行的意義有兩點:1.確保新聞媒介切實遵循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發揮積極的作用
2.便於對新聞媒體的發展規法,總體布局,自願配置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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