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縣民族事務局

(八)指導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活動,支持宗教活動場所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活動場所積極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活動場所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九)研究縣內外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信息的匯總;負責組織宗教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合作;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族事務局設2個職能股(室):
(一)綜合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會議的組織、綜合性檔案的起草、文秘、信息、檔案、信訪、財務、保密、行政管理、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等工作;負責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承擔聯繫兼職委員單位,實施推進縣民族事務兼職委員制度;
(二) 民族宗教股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市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文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規,參與研究制定托縣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法規、條例等並監督實施;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處理民族關係方面的有關事務。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推薦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改革發展的有關問題組織調查研究,配合縣有關部門搞好民族地區扶貧有關事宜。根據國家、自治區、呼市有關方針政策,制定托縣民族教育、科技、衛生、文化、體育等事業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民族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貧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市有關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並提出托縣有關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打擊違法。調查研究宗教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處理解決宗教方面的要求、事務和糾紛;處理和解決落實宗教政策方面的問題;負責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法制教育工作,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加強宗教活動場所的自身建設;負責協凋解決宗教界同社會方面的關係和矛盾,引導和推動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穩定,增進團結,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3、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呼市有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政策、法規,巨觀管理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負責全縣民族古籍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民族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4名,領導職數l正2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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