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託管中心

房屋託管中心,房屋產權所有者對房屋使用權以契約形式讓渡給房屋經營單位,房屋經營單位再對房屋使用權商業化的一種過程。

概念

房屋託管中心是房屋產權所有者對房屋使用權以契約形式讓渡給房屋經營單位,房屋經營單位再對房屋使用權商業化的一種過程。
房屋產權所有者將房屋委託給房屋託管單位並簽訂委託契約,受託方將房屋保潔增置家具家電後尋找租客..契約期內,由房屋經營單位代收房租,水電費,煤氣費,物業管理等費用並按契約約定將租金打入業主或業主指定銀行帳戶,受託方承擔中途租客退租風險。受託方靠收取業主的管理服務費和房客的家具家電租賃費盈利,依靠自身的專業房屋管理經驗來抵抗各種風險。從而達到業主與受託方互惠互利,共同增值的目的。

業務的淵源

房屋託管業務的淵源是20世紀初上海、廣州、香港等地的房屋包租業務,即:包租人從業主手中將房子包租過來,包租期限視情況從1年至3年不等,包租人與業主簽訂包租契約,並按契約規定向業主分期或一次性支付房租。一般情況下,包租人向業主支付的房租比包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略少,而包租人的收益恰恰是這“一包一租”之間的差價。這種差價既符合羅馬法系、又符合大陸法系、更符合英美法系規定的商業收益,其實質是業主通過包租規避了空租的風險,從而將空租的風險轉嫁給包租人,而包租人在承擔這種風險的前提下,依靠廣泛的信息收集渠道和對租賃市場的深入了解,最大限度地壓縮自身風險,從而將包租與出租之間的利益最大化,這部分利益就是各法系所共同承認的商業風險收益,而包租人所扮演的角色就是現在的經紀公司。即使從當今中國大陸法系和日本法系的角度進行評判,包租人的這種商業收益也是無可質疑的。現在市場上的房屋託管業務的核心內容與早期的包租業務並無不同。

要點

現在的房屋託管業務主要包含5個要點:第一,經紀公司與業主和承租人是分別簽訂租賃契約,也就是說,這種租賃關係的建立是兩份契約組成的,一份是經紀公司與業主簽訂的包租契約(俗稱:收房契約),另一份是經紀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出租契約,這與所謂的“居間租賃”通過一份“三方契約”完成租賃業務的業務模式截然不同。第二,因為房屋託管不是採用“三方約”,經紀公司與業主約定的租金和經紀公司與客戶約定的租金沒有必然相等的數學關係。在實際操作中,業主並不干預經紀公司的出租價格,也就是說,業主在契約中已經對可能出現的“差價”表示認同,當然,由於經紀公司的原因導致的空租損失也由經紀公司承擔。第三,經紀公司向客戶收取租金的方式和期限與經紀公司向業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也不一定相同,經紀公司向客戶收取租金的方式一般是押1付3或押1付6,但經紀公司向業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一般是每月或每季(3個月)支付。第四,經紀公司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自身的空租風險,會向業主要求一段時間的所謂“控制期”(免租期),一般是30-45天不等。這段控制期在經紀公司與業主簽訂的契約中有明確的規定,但沒有約定經紀公司在控制期內將房子出租的所得歸業主所有。這就意味著經紀公司已經通過契約的規定將控制內可能產生的收益劃入經紀公司的名下,不存在欺瞞和侵害的嫌疑。第五,業主、客戶和經紀公司任何一方違約都要以不同的形式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額度大體相當於1-2個月的租金,如果違約方在契約規定的違約條款之外給守約方造成其他損失,還要根據損失情況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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