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曉滿

人物事件

2018年7月10日上午,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分局發布通報稱,7月9日9時7分,甌海警方接到報警,稱溫州大學甌江學院行政樓某辦公室內有人持刀行兇。9時12分,處警民警趕到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戴曉滿(男,38歲)。被害人楊彬為男性,54歲,系溫州大學甌江學院院長、黨委副書記,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查,犯罪嫌疑人戴曉滿原系溫州大學後勤集團職工,5年前離職後開過計程車,也炒過股票、投資黃金期貸等,但都虧損,當前無業。據戴曉滿交代,案發前其曾數次向楊彬借款未果,並曾請求楊彬幫助解決其親戚孩子就學問題但未如願。9日上午,戴曉滿攜帶刀具來到楊彬辦公室將門反鎖,又向楊彬提出借款要求,被拒後發生爭執,戴曉滿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具,連續捅刺楊彬。戴曉滿隨後被甌海警方刑事拘留。

案件審理

批准逮捕

2018年7月,甌海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殺害溫州大學甌江學院院長的犯罪嫌疑人戴曉滿。

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溫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溫州大學甌江學院原院長遇害案”被告人戴曉滿提起公訴。

“溫州大學甌江學院原院長遇害案”發生後,溫州市檢察機關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11月9日受理審查起訴該案後,組織精幹力量全面細緻審核證據,於2018年11月16日對被告人戴曉滿以故意殺人罪從快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戴曉滿(男,38歲,系溫州大學後勤公司原職工)向被害人楊彬借款遭拒而心生不滿,於2018年7月9日上午9時許到楊彬辦公室再次提出借款要求,遭拒後便持刀捅刺楊彬,致楊彬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依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一審現場 一審現場

2019年2月14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溫州大學甌江學院前院長楊彬被戴曉滿殺害一案,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丁筱海承辦並擔任審判長。

公訴機關指控,2002年,被告人戴曉滿進入溫州師範學院(後改稱為溫州大學)後勤公司工作。被害人楊彬時任該公司總經理,於2009年調任其他崗位。戴曉滿於2014年辭職離開該公司,後因向被害人楊彬借款不成等瑣事對其產生不滿。2018年7月9日上午9時許,戴曉滿攜帶事先購買的有電擊功能的強光電筒、單刃尖刀等工具來到被害人楊彬於溫州大學甌江學院的辦公室,將門反鎖後再次提出借款要求,楊彬予以拒絕。隨後,戴曉滿用事先準備的強光電筒電擊楊彬進行控制未果,便拿出單刃尖刀對其胸部、頸部等部位進行捅刺,致其倒地,後用手機拍下現場照片以及事先編輯的文字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並撥打110電話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後踹門進入辦公室,抓獲戴曉滿。楊彬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鑑定,楊彬系被他人用單刃刺器刺破心臟,造成心臟破裂而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戴曉滿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戴曉滿的辯護人認為,戴曉滿沒有想要剝奪被害人生命的主觀故意,且符合偏執型人格障礙特徵;又戴曉滿案發後主動報警,到案後如實供述,具有自首情節,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合議庭將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對本案進行評議。因本案案情重大,法院將擇期進行宣判。

一審宣判

宣判現場 宣判現場

2019年3月1日上午9時30分,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溫州大學甌江學院前院長被殺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戴曉滿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戴曉滿因與被害人工作、個人事務上的瑣事發生矛盾,心生怨恨。2018年7月9日上午9時許,戴曉滿攜帶事先準備的有電擊功能的強光電筒一個以及單刃尖刀一把,來到被害人辦公室,將門反鎖後,戴曉滿用強光電筒電擊被害人,並用單刃尖刀對被害人的胸部、頸部、腹部等部位捅刺40餘刀,致其倒地。而後,戴曉滿用手機拍下被害人倒在血泊中的照片,配以事先編輯的文字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再撥打110電話報警,並在現場等候。民警到達現場後踹門進入辦公室,抓獲戴曉滿。被害人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鑑定,被害人全身頸、胸、腹部的損傷均可致命,最終系因心臟破裂而死亡。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戴曉滿持刀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戴曉滿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雖能自首,但不足以從輕處罰,依法應予嚴懲。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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