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年聯合會

第十一條 第四十條 (一)執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聯合會概況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CHENGDU YOUTH FEDERATION)簡稱為成都市青聯或成都青聯(CDYF),成立於1950年5月。成都青聯是在中共成都市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以成都共青團為核心力量的成都市各青年團體的聯合組織,是成都各族各界青年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是團結和凝聚各行各業傑出青年人才的組織。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的基本任務是: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旗幟,最廣泛地團結聯絡各族各界青年,鞏固和發展青年愛國統一戰線;凝聚青年力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服務青年,促進青年成長成才;代表青年利益,反映青年意見和要求,維護青年合法權益;聯繫、團結港澳青年、台灣青年、海外青年僑胞;發展與各國青年的交往與合作。
成都青聯由團體會員和個人委員組成。目前,成都青聯第十一屆委員會共有共青團成都市委、成都市學生聯合會成都基督教青年會成都基督教女青年會成都市青年書法家協會成都市青年企業家協會成都市青年民營企業家協會成都青年志願者協會、成都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成都市少先隊工作學會和成都市律師協會青年工作委員等11個會員團體和619名個人委員,分為科技教育,農業農村,經濟貿易,財貿金融,軍警政法,文化體育,新聞出版,醫藥衛生,社會團體及特邀人士,中介組織,民族宗教,港澳台僑、民主黨派及歸國留學人員,公共管理等13個界別工作委員會、成都青聯上海分會、成都青聯深圳分會。
成都青聯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成都青聯全體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成都青聯全體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常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設秘書長、副秘書長。成都青聯下設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
為進一步廣泛團結、凝聚各族各界優秀青年服務成都經濟社會發展,加強與在滬的成都籍優秀青年的聯繫,做好有意於來蓉發展的上海、深圳各行各業優秀青年的服務工作,成都青聯第十一屆委員會分別於2007年7月和2010年12月成立了上海分會和深圳分會,上海分會有委員36名,深圳分會有委員35名。各分會設秘書長,負責分會日常事務。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根據《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有關規定製定本組織通則。
第二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CHENGDU YOUTH FEDERATION)簡稱為成都市青聯或成都青聯(CDYF), 為四川省青年聯合會團體會員,承認並遵守《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
第三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成都市基本人民團體,是以成都共青團為核心力量的成都市各青年團體的聯合組織,是各族各界青年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是團結和凝聚各行各業傑出青年人才的組織,是代表成都青年對外交往的主要團體。
第四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的基本任務:
(一)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旗幟,最廣泛地團結聯絡各族各界青年,鞏固和發展青年愛國統一戰線;
(二)凝聚青年力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三)服務青年,促進青年成長成才;
(四)代表青年利益,反映青年意見和要求,維護青年合法權益;
(五)聯繫、團結港澳青年、台灣青年、海外青年僑胞;
(六)發展與各國青年的交往與合作。
第五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由團體會員、個人委員和榮譽委員組成。
第六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團體會員
第七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團體會員是指全市性的青年組織、青年社團、區(市)縣青年聯合會、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等青年團體。凡依法成立、承認《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及本會組織通則並自願申請加入成都市青年聯合會的青年團體,經本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團體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經本會確認後為成都市青年聯合會指定席位委員。
團體會員通過指定席位委員行使在本會享有的各項權利。團體會員的指定席位委員因特殊情況無法行使權利時,經其所在團體同意,可授權或委託他人代為行使其權利。
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在本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要求本會提供正當權益保障和服務;
(五)向本會推薦個人委員;
(六)自主開展本團體工作。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通則;
(二)遵守本會規章制度;
(三)執行本會決議;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六)反映其所代表青年群體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有本會二分之一以上團體會員同意並經本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取消其團體會員資格。
(一)不繳納會費;
(二)不履行本會規定義務;
(三)其他應當取消團體會員資格的情形;
第十二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對團體會員作出取消其團體會員資格決定前,應向該團體會員說明理由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退會前應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章 個人委員
第十四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個人委員,由各團體會員推薦的代表、與各有關單位協商產生的代表和特別邀請的青年代表出任。
第十五條 個人委員的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承認《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承認本會組織通則;
(二)具有一定影響的青年代表人士或傑出青年人才;
(三)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能夠代表青年在本會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四)本會每屆個人委員出任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周歲;常務委員當選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五周歲。
第十六條 個人委員的權利:
(一)在本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通過本會反映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個人委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通則;
(二)遵守本會規章制度;
(三)執行本會決議;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委員任期內參加青聯會議或活動每年不得少於三次;
(五)了解和反映青年意見和要求,維護青年合法權益;
(六)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擔任代表和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中擔任委員的本會委員,受本會委託,反映本會的意見和要求;
(七)繳納會費。
第十八條 個人委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取消其委員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
(二)不履行本會規定義務;
(三)其他應當取消個人委員資格的情形。
第十九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對個人委員作出取消其個人委員資格決定前,應向該個人委員說明理由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條 個人委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退會前應提出書面申請。
第四章 榮譽委員
第二十一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設榮譽委員。卸任委員及有關方面代表人士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後確認為成都市青年聯合會榮譽委員。
第二十二條 榮譽委員的權利:
(一)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通過本會反映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榮譽委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通則;
(二)遵守本會規章制度;
(二)執行本會相關決議;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四)支持本會工作,關心青年發展。
第二十四條 榮譽委員組成成都市青年聯合會榮譽委員聯誼會。榮譽委員聯誼會是在成都市青年聯合會領導下的聯誼性組織。
第二十五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主席、秘書長分別擔任榮譽委員聯誼會主席、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秘書處負責榮譽委員聯誼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全體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成都市青年聯合會全體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全體委員會的職權:
(一) 制定、修改本會組織通則;
(二)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本會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議本會年度經費使用報告;
(五)選舉、罷免本會常務委員、副主席、主席;
(六)有必要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全體委員會由團體會員指定席位委員和個人委員組成。每屆委員會組成方案及推薦辦法由上屆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決定。每屆任期內有必要變更委員名額及相關事宜,由本屆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每屆委員會任期五年,特殊情況下,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
每屆委員會任期內,團體會員在本會指定席位的人選工作變更後,由接任人選替補並經常務委員會確認;
團體會員認為有必要變更本團體指定席位委員時,可提出申請並經常務委員會確認;
第三十一條 全體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會期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全體委員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一)全體委員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二)全體委員會會議作出制定或修改組織通則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是全體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對全體委員會負責。在全體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全體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解釋本會組織通則,監督本會組織通則的執行;
(二)召集並主持全體委員會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委員會會議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
(三)提出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提交本會年度經費使用報告;
(四)審議常務委員、副主席和主席提出的辭呈,決定常務委員、副主席、主席的增補和罷免;
(五)根據主席提名,決定本會秘書長;
(六)執行全體委員會決議;
(七)決定本會工作機構設定和變動,並任免其負責人;
(八)行使全體委員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會期由主席會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主席指定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八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由全體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
第四十條 主席會議的職權:
(一)執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處理常務委員會重要日常工作;
(三)決定主席、副主席分工;
(四)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本會副秘書長;
(五)研究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討論的重大事項;
(六)聽取秘書處工作匯報;
(七)研究決定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主席因故暫時無法履行職責時,應由主席指定一位副主席代行主席職責。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因故長期無法履行職責時,應自動辭職或由常務委員會建議罷免。
第七章 秘書處
第四十二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本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第四十三條 秘書處的職權:
(一)執行全體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的決議、決定;
(二)負責協調各界別工作委員會和其他工作機構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協調委員相關事務;
(四)負責對外聯絡協調工作;
(五)完成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主席交辦的工作;
(六)負責協調其他有關事務。
第四十四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決定。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主席會議決定。
第四十五條 秘書長的職權:
(一)執行全體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的決議、決定;
(二)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
(三)制定、實施秘書處各項規章制度;
(四)列席主席會議;
(五)完成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主席交辦的工作;
(六)負責協調其他相關事務。
第八章 界別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設立若干界別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設立其他工作機構。界別工作委員會和其他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七條 界別工作委員會是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的工作機構,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
第四十八條 界別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人選由主席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九條 界別工作委員會承擔下列工作:
(一)執行全體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團結、聯繫、服務委員及各族各界青年,積極反映委員和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三)就本界別相關領域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四)負責與本界別相關議案、提案的研究、徵集工作;
(五)組織本界別委員各項活動;
(六)完成常務委員會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九章 區(縣)、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
第五十條 各區(市)縣、系統(行業)均可依據《中華青年聯合會章程》和本會組織通則,按照成都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參照成都市青年聯合會的組成辦法,建立區(市)縣、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
第五十一條 各區(市)縣、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可依據本會組織通則制定區(市)縣、系統(行 業)青年聯合會的組織和工作細則,並報本會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會與各區(市)縣、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的關係為指導關係。
第十章 標誌
第五十三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標誌名稱為“杏舞蓉城 炫動青聯”。標誌由五片抽象的銀杏葉組成,銀杏葉代表成都,銀杏葉的組合圖案寓意團結、聯合、聚集,五種明亮的顏色(綠、褐、藍、紅、紫)體現當代成都青年充滿積極上進、激情活力、青春時尚的精神狀態。整個標誌寓意為:成都青聯團結和引領各族各界優秀青年,以飽滿的精神狀態服務成都經濟社會發展。整個標誌色調清新、形式簡潔、易於識別。
該標誌用於成都市青年聯合會全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等重大會議和重要活動。
第十一章 經費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財政經費和專項撥款;
(二)會費;
(三)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組織通則經本會全體委員會會議通過後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組織通則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設立若干界別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設立其他工作機構。界別工作委員會和其他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七條 界別工作委員會是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的工作機構,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
第四十八條 界別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人選由主席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九條 界別工作委員會承擔下列工作:
(一)執行全體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團結、聯繫、服務委員及各族各界青年,積極反映委員和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三)就本界別相關領域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四)負責與本界別相關議案、提案的研究、徵集工作;
(五)組織本界別委員各項活動;
(六)完成常務委員會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九章 區(縣)、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
第五十條 各區(市)縣、系統(行業)均可依據《中華青年聯合會章程》和本會組織通則,按照成都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參照成都市青年聯合會的組成辦法,建立區(市)縣、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
第五十一條 各區(市)縣、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可依據本會組織通則制定區(市)縣、系統(行 業)青年聯合會的組織和工作細則,並報本會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會與各區(市)縣、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的關係為指導關係。
第十章 標誌
第五十三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標誌名稱為“杏舞蓉城 炫動青聯”。標誌由五片抽象的銀杏葉組成,銀杏葉代表成都,銀杏葉的組合圖案寓意團結、聯合、聚集,五種明亮的顏色(綠、褐、藍、紅、紫)體現當代成都青年充滿積極上進、激情活力、青春時尚的精神狀態。整個標誌寓意為:成都青聯團結和引領各族各界優秀青年,以飽滿的精神狀態服務成都經濟社會發展。整個標誌色調清新、形式簡潔、易於識別。
該標誌用於成都市青年聯合會全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等重大會議和重要活動。
第十一章 經費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財政經費和專項撥款;
(二)會費;
(三)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成都市青年聯合會組織通則經本會全體委員會會議通過後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組織通則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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