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誡

釋義:(1).以前失為戒。(2).懲罰之以示警戒。

基本信息

拼音:chéng jiè
注音:ㄔㄥˊ ㄐㄧㄝ ˋ

釋義

1. 以前失為戒。《漢書·諸侯王表序》:“ 漢 興之初,海內新定,同姓寡少,懲戒亡 秦 孤立之敗,於是剖裂疆土,立二等之爵。”《漢武故事》:“上微行,至於 柏谷 ,夜投亭長宿,亭長不內,乃宿於逆旅。逆旅翁謂上曰:‘汝長大多力,當勤稼穡,何忽帶劍羣聚,夜行動眾,此不欲為盜則淫耳。’上默然不應……自是懲戒,希復微行。”《元典章·刑部三·穆豁子殺兄》:“若不明示罪名,則後人無以懲戒。”
2. 亦作“ 懲誡 ”。懲罰之以示警戒。 漢 蔡邕 《故太尉喬公廟碑》:“禁錮終身,沒入財賂非法之物,以充帑藏,懲戒羣下。” 宋 王讜 《唐語林·政事下》:“臣不敢不奉詔,但許臣且系之,俟徵積年稅物畢放出,亦可為懲戒。” 陳夔龍 《夢蕉亭雜記》卷二:“飭令戮屍傳首犯事地方示眾。經此懲誡後,各鄉紛紛開報地畝,極為踴躍。” 冰心 《斯人獨憔悴》:“原來是他們校長給他父親的信,說他們兩個都在學生會裡……請他父親叫他們回來,免得將來懲戒的時候,玉石俱焚,有礙情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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