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對採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或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採用的一項標準,應納稅所得額占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的比例,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尺度和標準,調整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是我國經濟發展客觀需要。

定義

應稅所得率=(應納所得額/銷售收入),就是應納稅所得額與銷售收入的比率,而所得稅負擔率就是應納所得稅額與銷售收入的比率。

主要依據

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核定徵收企業的應稅所得率調整,既關係到納稅人稅收負擔能力和持續發展問題,同時也關係到國家稅收能否及時、足額入庫和堵塞稅收征管漏洞,有效防止偷稅、漏稅問題。因此,應稅所得率的確定必須與納稅人的盈利水平相匹配,如果應稅所得率定得過高,納稅人的實際稅負會過重;如果定得太低,核定徵收就演變成了一種稅收優惠。為準確確定納稅人的盈利水平,我們對各行業的利潤率多渠道進行了測算。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源報表統計數據測算。各行業平均利潤率測算結果如下:工業:7%;運輸業:9%;商品流通業(包括批發和零售):3%;施工房地產開發業:6%;旅遊飲食服務業:9%;其他行業:8%。

二、分不同地區進行測算。為了慎重起見和準確掌握實際情況,選擇山西、山東、廣東、黑龍江、重慶、甘肅等6個不同經濟發展程度的省市,對各行業平均利潤率進行測算。測算結果如下:工業:5%-13%;交通運輸業:9%-14%;商業(批發):4%-7%;商業(零售):4%-9%;建築業:6%-15%;餐飲業:8%-15%;服務業:9%-15%;娛樂業:15%-25%。

三、根據國家巨觀經濟數據進行測算。參考《中國統計年鑑》提供的數據資料,對部分行業利潤率進行了測算。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各種原因,上述測算依據的統計數據普遍存在不夠完整準確的問題,因此測算結果不一定完全符合實際情況,個別行業測算的平均利潤率可能偏低。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在綜合上述測算結果,並參考稅收實際征管情況,適當調整了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

三大變化

調整應稅所得率有以下變化:

一、對行業進行了細化。《暫行辦法》只分五個大行業規定應稅所得率。由於大行業內部不同子行業的利潤率差別較大,對大行業進行細分,這樣更符合行業內部各個子行業的實際情況,也便於稅務機關操作。

二、適當降低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標準。根據測算情況,對農林牧漁業、製造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飲食業和娛樂業適用的應稅所得率適當降低。

三、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的規定執行,不得事先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核定徵收方式徵收所得稅。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範圍沒有變化

記者:這次調整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是否意味著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發生了變化?

負責人:這次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變化了的新形勢和新情況,及時調整了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使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工作更加符合稅法精神和企業實際情況,得到了納稅人、基層稅務機關和社會的廣泛歡迎和好評。調整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並不是調整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這裡我要特別說明:

一、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範圍沒有變化。此次只是對一些行業的應稅所得率做了調整,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範圍並沒有變化,就是說,實行核定徵收方法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仍然是屬於《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6種情形的納稅人。

二、企業所得稅稅率沒有變化。個別媒體報導調整部分行業應稅所得率的訊息時,由於不夠了解有關情況,說成是國家稅務總局調低八個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這是不準確的,容易使納稅人造成錯誤理解。前面已經說明,應稅所得率不是稅率,調整應稅所得率不是調整稅率。雖然調低應稅所得率的結果也會使企業少繳所得稅,但與降低稅率的性質完全不同,絕不能等同起來。調整應稅所得率後,實行按應稅所得率方法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仍應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額。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