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準備金

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準備金在責任準備金的提存和核算方面,意外傷害保險往往採取非壽險責任準備金的計提原理。 在計提一年期傷害保險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我們通常假設傷害保險事故的發生是服從均勻分布規律的。 為使一年期和極短期傷害保險責任準備金計提方法統一,對一年期及一年以內的人身保險業務均按當年保險費收入的50%提存責任準備金。

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準備金

在責任準備金的提存和核算方面,意外傷害保險往往採取非壽險責任準備金的計提原理。

意外傷害保險由於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是跨年度連續經營的,一方面每一年度末決算時,都必須從當年的保險費收入中提存一部分作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另一方面,因此每年度末決算時,應轉回上年度末提存的準備金,作為當年的收入。

在計提一年期傷害保險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我們通常假設傷害保險事故的發生是服從均勻分布規律的。按照這種假設,每份一年期業務保險契約項下的保險費收入都應該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用於當年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第二部分就是上年度末應提存的責任準備金,也是下年度末應轉回的責任準備金。

為使一年期和極短期傷害保險責任準備金計提方法統一,對一年期及一年以內的人身保險業務均按當年保險費收入的50%提存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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