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區人民法院

惠陽區人民法院

惠陽區人民法院內設辦公室、政工科、紀檢組、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立案庭、書記員室、司法行政裝備科、監察室、司法警察大隊、中介工作管理辦公室(自設)16個機構,下轄秋長人民法庭和平潭人民法庭。全院共有幹部職工103名,其中具有法官資格的51名。

機構概況

法院堅持以建立“執法嚴明、權責明確、管理科學、服務高效的審判運行機制”為目標的改革思路,全面展開了審判方式改革、人事、機構和法院管理工作的改革。廣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法院領導班子的帶領下,樹立大局意識,不斷增強政治責任心和使命感,促進社會全面協調發展,正確處理服務大局與立足本職的關係,正確處理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係,始終堅持把維護改革、發展、穩定作為自己的神聖職責,緊緊圍繞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發揮審判職能,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為了更好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法院實行向每個案件參與人派發了廉政監督卡制度,由持卡人監督整個訴訟過程;實行廉政監督員與人民陪審員制度;實行院長接待日以及法官輪值制度, 出台了院長、副院長公開接訪、預約接訪、法官輪流接訪、首辦責任制等一系列規定,積極為當事人排憂解難。

法院地址:惠州市惠陽區開城大道113號

主要職責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理法律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的由該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審案件。

(二)審查和處理法律規定應由該院處理的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的,進行再審;審理上級法院指令該院再審的案件。

(三)審理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執行該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決定,以及法律規定應當由該院執行的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

(五)根據人大常委會或上級法院要求,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六)受理和確認訴前調解案件。

(七)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八)承辦其他應由本法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一)政工科(副科級)

負責該院幹警的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政治教育和組織作風建設,協助院黨組抓好班子建設;負責該院幹警的文化、業務學習培訓及培養考察工作;負責辦理幹部、職工的任免、獎懲、調動、錄用、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及離退休手續和全院計畫生育工作;抓好崗位責任制,目標量化管理制度;落實幹部、職工年度考核等工作;指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和婦女組織開展工作。

(二)監察室(副科級,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該院的紀檢、監察工作;制定廉政建設制度並督促實施紀律教育和廉政教育;辦理違紀違法案件;受理控告、檢舉法院幹警的來信來訪和法院幹警的申訴等工作。

(三)辦公室(副科級)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印章管理使用、區域網路管理等日常運轉工作;起草綜合性檔案、材料、報告;負責法院系統的調研工作,編寫法院工作簡報、信息動態和案例選編;負責司法統計工作。

(四)司法行政裝備科(副科級)

負責該院機關後勤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該院機關財務和訴訟費管理工作;負責辦公大樓環境衛生、車隊管理、食堂管理等後勤工作;負責辦公場所、宿舍、以及辦公設備的管理、分配和維修。

(五)立案庭(副科級)

依法辦理由該院審判的第一審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的立案工作;按照規定收取訴訟費;依法辦理前述案件的訴前保全、當事人申請支付令和公示催告等工作;已立案的“四排定”及審限跟蹤工作,按照規定收取訴訟費,負責來信來訪、院長接待日和法律諮詢工作。

(六)刑事審判第一庭(副科級)

依法審理屬於該院管轄或者上級法院指定審理的第一審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刑事犯罪案件;審理該院管轄的其他刑事案件。

(七)刑事審判第二庭(副科級)

依法審理屬於該院管轄或者上級法院指定審理的第一審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受賄罪、瀆職罪等案件;審理少年犯罪及其他該院管轄的刑事案件。

(八)民事審判第一庭(副科級)

依法審理屬於該院管轄或者上級法院指定審理的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包括婚姻家庭、財產繼承、勞動爭議、侵犯財產權或人身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商品房買賣契約、其他不動產買賣及租賃契約、不動產相鄰關係、農村承包契約等糾紛);辦理其他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九)民事審判第二庭(副科級)

依法審理屬於該院管轄或者上級法院指定審理的第一審商事糾紛案件(包括企業破產、買賣、借款、保險、承攬、運輸、保管、委託、行紀、居間、經營權、票據、證券權、股東權等)。

(十)行政審判庭(副科級)

依法審理屬於該院管轄或者上級法院指定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審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十一)審判監督庭(副科級)

依法審理不服該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判決、裁定以及該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再審案件;審判上級法院指令或該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的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審判監督工作事宜。

(十二)訴訟調解對接中心(自設)

主要負責受理和確認區交警大隊、司法局、勞動保障局以及區交警大隊城區一中隊、城區二中隊、淡水司法所(調委會)、勞動所調解的案件。

(十三)執行局(執行指揮中心 副科級)

執行該院第一審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

決、裁定及調解協定書中有關財產的決定;執行依法由該院

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接受外地人民法院委託該院執行的案

件;辦理其他有關的執行工作事宜。

(十四)惠陽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隊(副科級)

負責押解人犯、開庭審理值庭和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財產保全等任務;負責送達該院有關法律文書和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該院機關安全保衛工作,確保辦公區、宿舍區安全。

(十五)秋長人民法庭(副科級)

依法審理惠陽區淡水街道辦事處、秋長街道辦事處、沙田鎮和三和經濟開發區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相鄰關係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勞動爭議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以及其他民商事案件;受理和確認沙田、秋長交警中隊、司法所(調委會)、勞動所調解的案件。

(十六)平潭人民法庭(副科級)

依法審理平潭鎮、永湖鎮、良井鎮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相鄰關係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勞動爭議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以及其他民商事案件;受理和確認永湖、良井、平潭交警中隊、司法所(調委會)、勞動所(分局)調解的案件。

(十七)司法委託管理室(自設)

該院審判、執行工作中處理涉案財產、標的物和需要相關專門結論時,負責對外委託評估(含審計、價格核算、司法鑑定等)、拍賣等一系列對外事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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