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六)負責全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審核、發放、核算、管理、收回,負責逾期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清收;按國家規定運用住房公積金,實現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九)負責全州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思想道德建設;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十一)承辦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

根據《湖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設定方案〉的通知》(鄂編髮〔2009〕46號)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恩施州發〔2010〕3號)精神,設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州中心”),為州政府直屬縣級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湖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等國家、省、州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負責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和推廣。
(二)擬訂全州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並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三)擬訂住房公積金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
(四)擬訂全州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使用計畫並報恩施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組織實施全州住房公積金的年度決算,經恩施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向社會公布。
(五)核定全州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繳存比例,督促單位和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負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轉移、緩繳、減繳、封存等情況以及與單位、個人對賬。
(六)負責全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審核、發放、核算、管理、收回,負責逾期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清收;按國家規定運用住房公積金,實現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七)負責全州住房資金(單位售房款、單位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住宅維修資金等)的歸集和管理。
(八)負責建立健全全州住房公積金監督網路系統;建立、維護、管理全州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九)負責全州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思想道德建設;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十)負責對各縣市辦事處的工作進行全面管理、考核和監督檢查;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各派出機構幹部職工的考核、任免及勞資事項。
(十一)承辦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州中心(含各縣市辦事處)機構編制、人事、勞資、文秘、檔案、財務、機關黨建、紀檢監察、工會、車輛及後勤管理和單位安全保衛工作;承擔職工政治和業務學習、職工培訓的組織安排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聯絡、外事接待、會議安排;負責督辦工作和議案、提案的辦理及信訪工作;積極協調、支持和配合州中心的業務工作;承擔恩施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交辦的日常工作。
(二)信息法規科
負責全州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計算機管理、維護和升級,提供與業務需求相適應的計算機技術保障,負責全州住房公積金數據信息存儲和安全工作;承擔州中心本級及系統區域網路和辦公自動化系統工作;擬訂全州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承擔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
(三)資金歸集科
擬訂全州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計畫;擬訂全州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的具體規定和措施;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轉移、封存、查詢以及和個人對賬業務;依法檢查、監督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受理單位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申請和辦理審核報批手續;承擔審核和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運行分析,指導縣辦事處開展相關業務。
(四)貸款管理科
擬訂全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年度計畫;擬訂全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具體規定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業務;負責管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明細帳;擬訂全州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防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承擔全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後管理和回收;承擔全州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認定、清理和催收責任;監督檢查各縣市辦事處的逾期貸款清理回收工作;指導各縣市辦事處開展相關業務。
(五)財務稽核科
審核全州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營運收支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核州中心本級及各辦事處的歸集使用計畫和營運收支預決算;編報州中心本級和各縣市辦事處業務經費預決算,負責向州金庫上繳除貸款風險準備金以外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並核撥各縣市辦事處管理費用;匯總全州住房公積金財務報表,統一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負責全州住房公積金的統計工作;指導各縣市辦事處開展相關業務。
(六)直屬營業部
承擔州直、中央及省屬在州單位幹部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轉移、封存、查詢以及個人對賬業務工作;記載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轉移、封存情況,負責建立單位職工個人明細賬,建立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帳並提供查詢和個人對賬業務;根據州中心授權負責州直、中央及省屬在州單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受理、資格審核並提出初步意見,經州中心審批後發放;承擔州本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和清收;承擔州直、中央及省屬在州單位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和住房保障性資金的使用;承擔州本級統計、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報送;負責辦理與承辦銀行的住房公積金對賬手續。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工會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全額撥款事業編制為20名。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2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6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一)州中心下設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駐恩施市、利川市、建始縣、巴東縣、宣恩縣、鹹豐縣、來風縣、鶴峯縣辦事處,辦事處級別為科級。各縣市辦事處的人、財、物由州中心實行垂直管理,實行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核算。
(二)各辦事處受恩施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領導,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1.落實州中心的各項決定、決議和規定。
2.執行州中心下達的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負責記載本轄區內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轉移、封存情況,建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帳並提供查詢和個人對賬業務。
3.執行州中心委託範圍內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根據州中心授權負責本轄區內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受理、資格審核並提出初步意見,經州中心審批後審核發放;負責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和清收。
4.辦理經州中心授權的住房公積金支取、使用及公積金債權的收回。
5.承擔向當地政府劃撥由州中心報經州財政部門核批的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
6.承擔本轄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統計、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報送任務;定期向州中心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報表。
7.完成州中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核定各縣市辦事處全額撥款事業編制64名。其中:恩施市辦事處9名、利川市辦事處9名、建始縣辦事處8名、巴東縣辦事處8名、宣恩縣辦事處8名、鹹豐縣辦事處8名、來鳳縣辦事處7名、鶴峯縣辦事處7名。
(四)核定各縣市辦事處主任(科級)、副主任(副科級)級領導職數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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