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城區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實施暫行辦法

第四條申請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第五條申請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優先予以考慮: 第八條忻州城區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租賃住房補貼保障,按下列程式辦理:


忻州城區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切實解決好城區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紮實開展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建設部等8部委局聯合下發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第162號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通知》(晉政發[2008]2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忻州城區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的申請、審核、發放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忻州市城區規劃區範圍內已納入城市最低收入保障範圍的城市低保家庭。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四條 申請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家庭成員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5年以上非農業常住戶口;
(二)月人均收入低於我市當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家庭人均居住建築面積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的;
(四)家庭主要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的;
第五條 申請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優先予以考慮:
(一)申請家庭沒有住房的;
(二)申請家庭中主要成員有1人(含1人)以上,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或殘疾的;
(三)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60歲(含60歲)以上孤寡老人;
(四)其他屬於國家規定優撫的對象。
第六條 忻州城區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積標準為2人(含2人)以下家庭保障面積為建築面積30平方米,3人家庭保障面積為建築面積40平方米,4人(含4人)以上家庭保障面積為建築面積50平方米。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4元。
第七條 租賃補貼發放計算公式:
租賃住房補貼額(元/月)=單位面積補貼標準(4元.月/㎡)×(家庭保障建築面積-家庭住房實際建築面積)
第八條 忻州城區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租賃住房補貼保障,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租賃住房補貼保障的家庭應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領取並如實填寫《忻州城區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表》和提交申報材料,由社區居委會統一整理後向街道辦事處上報;
(二)各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市房地產管理局;
(三)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居委會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家庭成員組成等情況進行入戶核查,並提出審批意見;
(四)經入戶核查和審批,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確定補貼金額,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與申請家庭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定。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訴。
第九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市房地產管理局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
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申報的變動情況,及時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條 享受租賃住房補貼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取消其保障資格:
(一)申請人超出城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被取消城市低保的;
(二)申請人死亡的;
(三)家庭人口減少或住房建築面積增加,不主動申報的;
(四)其它違反規定的。
第十一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做出取消保障資格決定的,應當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取消決定有異議的,可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發布部門:忻州市低保辦 
發布日期:2008年03月21日 
實施日期:2008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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