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統計工作巡查督查辦法

(四)統計工作管理制度和執行情況; 第八條巡查督查工作步驟 第十條巡查督查工作實行巡查督查組負責制。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徐州市統計工作巡查督查辦法的通知
徐政辦發〔2009〕17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徐州市統計工作巡查督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統計工作巡查督查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江蘇省統計工作巡查辦法》和《江蘇省統計督查制度(試行)》等規定,為加強對全市統計工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規範統計工作秩序,提升統計工作水平,確保統計數據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巡查對象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二)市政府有關部門;
(三)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四)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
第三條 督查對象
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
第四條 巡查督查內容
(一)統計工作組織領導和保障情況;
(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宣傳貫徹情況;
(三)國家、省、市統計方法制度執行情況;
(四)統計工作管理制度和執行情況;
(五)統計數據質量和統計基礎工作情況;
(六)統計服務科學發展情況;
(七)統計行風建設和糾風工作情況;
(八)統計法制建設情況;
(九)市人民政府部署的有關加強統計工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十)市統計局安排的主要工作完成情況。
第五條 根據巡查督查對象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開展綜合巡查督查或專項巡查督查。
第六條 市統計局每年選擇部分巡查督查對象進行巡查督查,在適當時間對已經巡查督查的對象進行回訪。 
第七條 市統計局成立巡查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巡查督查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八條 巡查督查工作步驟
(一)送達巡查督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督查對象開展自查,自查匯報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市統計局。 
(二)巡查督查組進行現場檢查
1.聽取統計工作情況匯報;
2.召開座談會並發放調查問卷;
3.進行必要的個別談話;
4.查閱有關歷史資料;
5.抽查部分基層單位;
6.其他必要的檢查工作。
(三)巡查督查組在巡查督查工作中,應當認真聽取巡查督查對象對全市統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巡查督查工作結束後兩周內,巡查督查組應當向市統計局提交巡查督查報告。
第九條 巡查督查結果處理
巡查督查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市統計局對巡查督查組的巡查督查報告進行審議,並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沒有統計違法行為的,應當對巡查督查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巡查督查意見書;
(二)對有統計違法行為,但情節輕微,依紀依法不需要給予處理、處罰的,應當責令改正,對巡查督查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巡查督查意見書;
(三)對有統計違法行為,需要依紀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除應當對巡查督查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巡查督查意見書外,還應當對統計違法行為,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四)必要時,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巡查督查結果;
(五)巡查督查對象在接到巡查督查意見書後,如被認定有統計違法行為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向市統計局報送有關整改材料。
第十條 巡查督查工作實行巡查督查組負責制。巡查督查組必須堅持原則,做到公平公正,遵守工作紀律,並對巡查督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對不如實反映巡查督查情況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巡查督查對象和有關人員要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對弄虛作假,阻礙、拒絕配合巡查督查組工作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巡查督查對象和有關人員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巡查督查組成員向市統計局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統計局可以參照本辦法,在本地區開展統計巡查督查工作。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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