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業人員

待業人員

待業人員是指城鎮非農業人口中,在勞動年齡範圍內,有勞動能力而尚無職業的人員。可分為兩部分: (1) 待業青年。指家居城鎮,年齡在16—25周歲,初高中畢業未能升學,具有勞動能力,要求就業並已進行登記的人員;(2) 其他待業人員。指待業青年以外,具有勞動能力,無業而要求就業並已進行登記的人員。這部分待業人員年齡的上限,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適當的規定。待業人員中,不包括等待分配工作的大學、中專、技校畢業生,復員轉業軍人,等待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及家務勞動者。

基本信息

定義

如果某一城市的居民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低於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沒有職業的人員為待業人員。待業人員可以申請所在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其程式。

辦理程式

1、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為了方便困難民眾,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由居民戶籍所在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居民在申請時,需要如實填寫《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表格從各居委會和村委會領取),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請書一份;

②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原件備查),如不在一個戶口簿上的應提供其關係證明;

③有單位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應出具單位工資、收入證明及工資發放清單複印件(加蓋公章)和存摺複印件;

④無單位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應提供待業證和失業證;

⑤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提供近期疾病證明書,如證明書為複印件,應加蓋公章及醫生簽名;

⑥申請人家庭成員為未成年的或已成年仍在校學習的,應提供學校的證明及學生證複印件;

⑦離婚的單親家庭,應提供離婚協定書和離婚判決書;

所有的證明、資料應真實可靠,如虛報、瞞報,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2、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形式對申請人提供的情況進行核實,主要核實家庭的經濟收入情況,申請人必須予以配合,核查期間,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將對低保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對外張榜公布,接受社區內民眾的監督。

3、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擬同意的,還要在所在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第二次張榜公布,並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4、區民政部門對申請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確定最低生活保障金,並向低保對象發放低保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區民政局通過銀行按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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