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失蹤

根據1992年聯大《保護所有人不遭受強迫失蹤宣言》的定義,強迫失蹤是指違反當事人意願予以逮捕、拘留或綁架,或剝奪其自由,隨後又拒絕透露其命運或下落或拒絕承認剝奪了其自由、結果將當事人被置於法律保護之外的行為。  2006年12月20日,61屆聯大通過《強迫失蹤問題國際公約》。

根據1992年聯大《保護所有人不遭受強迫失蹤宣言》的定義,強迫失蹤是指違反當事人意願予以逮捕、拘留或綁架,或剝奪其自由,隨後又拒絕透露其命運或下落或拒絕承認剝奪了其自由、結果將當事人被置於法律保護之外的行為。
2006年12月20日,61屆聯大通過《強迫失蹤問題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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