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縣審計局

(四)對縣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職位設定4個:設股長1名、副股長1名、審計員2名。

單位簡介

根據《中共建水縣委、建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建水縣機構改革方案〉和〈建水縣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建發[2002]6號),保留建水縣審計局。縣審計局是主管全縣審計工作的縣政府職能部門,實行建水縣人民政府和紅河州審計局雙重領導體制。

職能轉變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99]20號、[2000]16號檔案要求,建水縣審計局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強化審計監督力度,執行國家財經法紀,監督國家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審計在國民經濟巨觀管理中的作用;強化對縣級各部門特別是有資金分配權、有預算收入、有罰沒收入的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財政收支的直接審計;加強對重點企業的審計,監督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加強對社保資金、基本建設和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圍繞財政經濟活動中的熱點或具有傾向性、政策性問題,開展審計和審計調查,為縣委政府提供決策依據;積極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審計事項,為促進改革和發展地方經濟服務。

主要職責

建水縣審計局在縣人民政府和州審計局領導下,組織領導全縣審計工作,對縣人民政府和州審計局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縣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縣屬各部門、各鄉鎮黨政領導幹部(包括負有經濟責任的副科級領導幹部)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包括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四)對縣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五)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安排或授權,對縣級國有金融保險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國有資產或融資為主的縣屬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概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的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九)對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救濟基金以及社會福利基金和社會捐贈資金等,進行審計監督。
(十)對審計中發現巨觀管理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向縣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十一)依法對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進行指導、監督。
(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審計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建水縣審計局內設5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檔案的收發、列印、傳閱、檔案、保密、信訪、督辦、接待、人事、保衛、財務以及機關行政管理等工作;編制全縣審計發展計畫和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指導全縣審計綜合工作;彙編審計統計報表,編髮審計信息、簡報,考核各業務股的審計工作;起草年度審計工作總結和代擬以局的名義上報或傳送的行政文書;組織審計人員的技術資格考試;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位設定4個:設主任1名、檔案收發1名、財務管理員1名、駕駛員1名。
(二)綜合(法制)股
負責機關審計法制建設和審計人員的法制教育工作;審核審計報告和決定,規範審計覆核,防範審計風險;對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進行指導、監督;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位設定2個:設股長1名、綜合法制員1名。
(三)財政金融與行政事業審計股
1、負責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財政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以及稅收征管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安排和授權,對國有金融、保險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國外援助貸款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2、負責對縣級各部門預算資金(含預算外資金)收支,行政事業收費的真實、合規、合法性以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救濟基金、福利基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農業、水利、教育等專項資金的行業審計或專題審計調查。
3、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位設定4個:設股長1名、副股長1名、審計員2名。
(四)企業與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1、負責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國有企業,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以及縣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對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中央、省屬企業、中外合資、外資、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企業進行行業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2、負責對縣屬國家建設項目預算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縣屬基本建設、技改項目、建築安裝、工程設計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財務預算和決算的真實、合規、合法性及其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縣屬單位自籌基建資金來源和開復工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位設定4個:設股長1名、副股長1名、審計員2名。
(五)經濟責任審計股
依法對縣委、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民眾團體和鄉鎮黨委、政府的黨政領導幹部(含負有經濟責任的副科級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縣人民政府任命和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包括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法定代表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與領導幹部經濟責任有關的其他審計監督;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位設定3個:設股長1名、審計員2名。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建水縣審計局人員編制20名,其中:行政編制15名,事業編制3名(人員納入國家公務員管理範圍),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
領導職數: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室)領導職數7名。
非領導職務的職數,按《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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