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市

建制市在我國是行政區劃的概念,表示一種對人口數量有規定但不同意城市概念的行政區。

簡介

我國的建制市行政區劃概念,與嚴格意義上的城市並不完全一致。在 2003 年底我國的 660 座建制市中,既有市轄區總人口 (按國家統計局最新分組(非國家標準)定義,市轄區總人口為戶籍人口加一個月以上暫住人口,縣級市人口指城關鎮人口。)1000 萬以上的巨型城市, 50 0~1000萬人口的超大型城市、200~500萬人口的特大城市和100~200萬人口的大城市,也有50~100萬人口的中等城市和50萬人口以下的小城市,更有數萬人甚至不足萬人的微型城市,其實這些微型城市只能稱之為小城鎮。對差別如此之大的660座建制市簡單進行總體評價,可比性較小。 按國家統計局原規定,中小城市是指市區非農業人口在 50 萬以下的建制市,中小城市的主體是縣級建制市。而縣級建制市多從縣級建制而來。一些有條件的縣不久將來也有可能撤縣建市,成為新的小城市。考慮到統計資料的可得性和可比性,本評價對象界定為縣級市、縣以及市轄縣級區,簡稱為中小城市。

作用

中小城市是我國城市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2003 年在我國建制市中,中小城市占建制市總數的 84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中小城市發展迅猛,數量增長速度快於大城市。按原分組標準計算,全國大城市 1980 年為 45 個, 2000 年達 93 個,增長了 1.07 倍;中等城市由 70 個增加到 218 個,增長了 2.11 倍;小城市 ( 不含鎮 ) 由 108 個增加到 352 個,增長了 2.26 倍。隨著我國城市化的推進,一批有條件的中等城市將成長為大城市,一批有條件的小城市將成為中等城市或大城市,同樣,更多有條件的城鎮將成為中小城市。現在一批中小城市創造的 GDP 已達數百億、創造的財政稅收已達數十億元。中小城市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化進程中的作用將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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