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豐縣機制磚業地方稅收管理辦法

如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且擅自開封、變換上述區間電路的,主管稅務機關按《征管法》的規定處理。 五、對部分磚廠申報計稅電量不實的,稅務機關可採用定額核定方式徵收所得稅、資源稅。 九、納稅人不申報繳納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一、為規範縣內機制磚行業地方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等檔案規定,結合我縣制磚業經營狀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機制磚業地方稅收實行“以電控稅”的管理辦法。
三、所得稅按主機電量進行定額計征,每千瓦時所得稅額標準暫定為0.21元,制磚用粘土資源稅按主機電量進行定額計征,每千瓦時資源稅額標準暫定為0.09元。
四、實行主機部分安裝專用稅控電錶進行計量計稅。
(一)主機電機的接線處使用專用膠封鎖,加戳稅務標識;稅控電錶箱由主管稅務機關實行鉛封;期間電源線路應保證完整無損。納稅人在生產期間主機電機、稅控電錶以及其間電路線路遇有故障需要更換、修繕等情形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如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且擅自開封、變換上述區間電路的,主管稅務機關按《征管法》的規定處理。
(二)為方便征管,稅控電錶電量的抄取於每季由縣局、主管分局會同國稅等部門共同抄見,並填制《廣豐縣機磚生產企業(個人)主機稅控電錶電量表》(見附屬檔案),由納稅人、稅務人員共同簽字確認,稅款實行每月預繳,季度結算。
(三)對電錶安裝不規範,電錶出現故障,未按要求安裝電錶的磚廠,則按總電度數(由縣局每季派人到供電部門抄錄並將抄錄數下發給主管分局)的48%乘以單位電度稅額標準核定稅額,如有粉煤或烘乾風機設備的磚廠按總電度的28%乘以單位電度稅額標準核定稅額。
五、對部分磚廠申報計稅電量不實的,稅務機關可採用定額核定方式徵收所得稅、資源稅。
六、其他地方各稅按發生數據實計征,不予核定。
七、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上年度實際計稅電量數按上述標準核定納稅人本年度每月應預繳定額稅款,納稅人實際應納稅款超過核定稅額30%的,應據實申報繳納,年終後30日內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八、納稅人因遭受自然災害等發生磚坯損失的,納稅人應書面報告所屬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派人進行核實,按60塊磚坯/千瓦時標準核定調減計稅電量,並上報縣局審批;對納稅人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而受到重大損失的,上報縣局減免稅領導小組審批減征所得稅。
九、納稅人不申報繳納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十、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原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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