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小額貸款公司協會

(三)本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西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是由廣西小額貸款公司自願發起,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金融工作辦公室和民政廳批准設立的非營業性的社會團體。總部設在南寧市。協會以開展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利益,提供會員服務,促進行業發展為宗旨,組織會員認真履行自律職責,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強化組織協調和服務,最佳化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環境,促進小額信貸行業健康發展。

主要工作

(一)及時研究和傳遞國家有關政策信息,探討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調查了解並及時反映小額貸款公司的建議和要求,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和依據,為會員發展創造條件;
(二)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守法誠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升職業道德,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維護行業整體形象;
(三)協助自治區金融辦建立健全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誠信制度以及小額貸款公司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協調解決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外部環境。
(五)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與社會各界的信息交流,實現多方共贏目標,維護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
(六)開展與外省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和經濟組織的聯繫,加強跨地域交流與合作;
(七)加強從業人員後續教育,組織或受委託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八)加強協會網站建設,組織交流本行業先進經驗,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品牌建設與自主創新工作;
(九)承辦主管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廣西小額貸款公司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Guang Xi Micro-credit Compan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XMC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西轄內的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區性小額信貸行業自律組織,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金融辦)批准並在自治區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以開展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利益、提供會員服務、促進行業發展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宣傳職能。強化組織協調和服務,最佳化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環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高小額信貸從業人員素質,提升行業整體形象,促進小額信貸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金融工作辦公室、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廣西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協助自治區金融辦建立健全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誠信制度以及小額貸款公司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或受委託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
(六)對小額貸款公司和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和投訴,及時報告自治區金融辦,並做好自治區金融辦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本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信用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小額信貸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自治區金融辦等政府機構組織的有關小額信貸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小額信貸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地方黨政部門和自治區金融辦反映妨礙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三、本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的委託,協調與政府及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自治區金融辦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小額貸款公司客戶的關係,加強會員與客戶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聲譽。
四、本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組織開展各類崗位專業培訓工作,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小額貸款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認證、繼續教育等工作。
(二)建立會員之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促進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與同業之間的聯繫和交往。
(三)加強與銀行、保險、擔保等機構的溝通和協調,積極開展業務合作,拓寬小額貸款公司再融資的渠道。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小額貸款知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自治區金融辦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凡經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聯合審批小組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其他與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發展相關的組織,承認本章程,也可自願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本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材料:
1、入會申請書,申請書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載明申請人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二)理事會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書後,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經理事會同意後,協會秘書處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關心、支持本會工作,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五)承擔本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本會的諮詢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本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協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五)審議決定本會的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可採取通訊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自治區金融辦審查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大會確定。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審議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執行自治區金融辦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二)審議和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的常設執行機構。
秘書處負責落實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金融業和小額貸款公司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自治區金融辦審查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自治區金融辦審查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組織、領導本會的各項重大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協調內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提請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名單,報會長決定;
(六)簽發協會的日常檔案;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監事長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於通過後10日內報自治區金融辦、自治區民政廳和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自治區金融辦和自治區民政廳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自治區金融辦審查同意,並報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自治區金融辦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自治區金融辦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自治區金融辦和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1年8月2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自治區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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