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汽車客運運價規則實施細則

第一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汽車客運運價規則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統一全區汽車客運運價計算辦法,正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價格政策,根據交通部、國家計委發布的《汽車運價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是計算汽車客運運價的依據。凡參與營業性汽車旅客運輸活動的經營者、旅客,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二條 計費里程
一、里程單位:
旅客運輸計費里程以千米為單位,尾數不足1千米,進整為1千米。
二、里程確定
(一)營運線路里程按交通部核定發布的、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印製的《中國交通營運里程圖集》(新世紀版)確定,里程圖上沒有標註的新建、改建公路及鄉鎮公路的營運里程,由始點、終點地運政機構在當地確定一個站作為標準點,測算始訖點的營運里程。新的道路營運里程公布後按新確定的執行。
(二)出入境汽車旅客運輸屬於境內的計費里程以自治區運政機構核定的里程為準;境外里程按毗鄰國(地區)交通主管部門或有權認定部門核定的里程確定。
三、里程計算
(一)班車客運的計費里程按旅客乘車站至到達站的區間裡程計算。在兩站之間下車的旅客,到達站按前方站(點)計算。在兩站之間上車的旅客,乘車站按後方站(點)計算。
(二)計程包車客運的計費里程,包括運輸里程和調車裡程。運輸里程按客車駛抵載客地點起至下客地點止的實際載客里程計算;調車裡程按客車由站(庫)至載客點加下客點返回到站(庫)的空駛里程的50%計算。
(三)因自然災害、疫情、修路等原因車輛需繞道或改道行駛的,經批准後,按改道或繞道的實際里程計算。
第三條 計時包車客運計費時間
計時包車客運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起碼計費時間為4小時;使用時間超過4小時,按實際包用時間計算。整日包車,每日按8小時計算;使用時間超過8小時,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時間尾數不足半小時捨去,達到半小時進整為1小時。
計費時間應扣除車輛發生故障修理及承運人延誤的時間。
第四條 運價單位
一、計程運價:元/人千米。
二、計時運價:元/座位小時。
三、行包運價:元/千克千米。
四、出入境運輸,涉及其他貨幣時,在無法按統一匯率折算的情況下,可使用其他自由兌換貨幣為運價單位。
第五條 客車類別
一、客車按乘坐方式分為座席客車和臥鋪客車。
二、客車按等級劃分為高三級、高二級、高一級、中級和普通級5個等級。
車輛等級按交通部《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標準JT/T325—2002)標準執行,具體等級核定按交通部公布的典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表確定,評定表未列入的車型及新車型,若其性能和設施條件達到中高級客車標準的,須將該車輛的主要性能與設施條件等有關資料報自治區運政機構核定其類型及等級後公布。新的車輛等級標準公布後按新標準執行。
第六條 公路類別
公路按公路等級分為等級公路和非等級公路。
第七條 營運類別
客運車輛營運類別分為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車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其中班車客運營運方式分為直達班車客運和非直達班車客運。
第八條 汽車旅客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自治區價格、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基準運價,允許經營者在基準運價基礎上上浮15%,下浮不得低於成本價。各班線的基準票價按營運區域分別由地市縣價格、交通主管部門審定、公布,並報上一級價格、交通主管部門備案;縣內班線由經營者報縣價格、交通主管部門審定、公布,其餘班線由經營者報地(市)價格、交通主管部門審定、公布。各班線實際執行票價由經營者以當地價格、交通主管部門審定、公布的基準票價為基礎,根據客運市場供需情況,在上述規定的浮動幅度範圍內靈活確定。
經營者應保持運價的相對穩定,不能頻繁變動價格,除春運期間、五一、十一黃金周外,票價一經確定公布,三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九條 班車客運運價
一、班車客運運價按客車類別、公路類別及營運方式確定,基準運價詳見附屬檔案一。
二、60公里以內的短途班車客運基準運價可在表列基準運價的基礎上加成10%。
第十條 包車客運運價
一、包車客運分計程包車客運和計時包車客運,運價參照班車客運同類客車直達方式運價計算,由承托雙方協商確定。
二、包車客運其它收費
(一)包車取消和包車空駛損失費
1.包車取消損失費
包用單位在用車24小時前取消包車,承運人按一天包車運費的5%向用戶核收包車取消損失費。24小時內取消包車按10%核收包車取消損失費。
承運人未徵得用戶同意,單方取消包車,用車前一天通知用戶的,由承運人按一天包車運費的5%向用戶支付包車取消損失費;用車當天取消包車按10%支付包車取消損失費。
2.包車空駛損失費
因用戶原因,包車造成空駛,按往返實際行駛里程、客車核定座位和包用車型運價50%計收包車空駛損失費。
(二)包車停歇延滯費和供車延誤費
1. 計程包車因用戶責任造成車輛停歇延滯,承運人可向用戶核收車輛停歇延滯費。計程包車日計費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時,每日累計停歇時間不足2小時者,免收車輛停歇延滯費;日計費里程在180千米以下時,每日累計停歇時間不足1小時者,免收車輛停歇延滯費。超出免費停歇時間部分,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算,不足半小時進整為半小時。
2. 承運人未如期供車,應付給用戶供車延誤費。延誤時間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費。
3. 包車停歇延滯費和供車延誤費均按小時計,每小時按包車運價的3%計收。
第十一條 旅遊車客運運價
旅遊車客運基準運價在班車客運基準運價的基礎上加成10%。
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客運運價
出租汽車客運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委託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當地政府指定管理出租汽車的部門共同制定。
出租汽車客運其它收費;
一、起租費;
二、等候費;
三、空駛費;
四、預約費;
五、按月、季、年繳納的車輛通行費。
上述費用,以出租汽車計價器顯示的數額為準,按次交納的車輛通行費按實際發生額由乘客支付。
第十三條 春運旅客運價
一、春運時間全區統一定為:春節前15天,節後25天,共40天(交通部另有規定的按交通部規定執行)。
二、春運期間,班車客運、旅遊車客運運價要突破規定的上浮幅度,須由行業協會提前兩個月向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申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在召開價格聽證會的基礎上予以確定。
三、春運期間,運價超過基準價的,大、中專(含中技)院校的學生,班車客運可享受基準運價,憑學生證限往返一次購買客票。
四、我區與區外對開的跨省(區)汽車客運班車運價,經營者可按與區外對開地對等運價的原則,確定春運上浮具體運價,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跨省旅客運價,按兩省(區)級價格主管部門各自檔案規定的運價分段計算,加總計收,實行同線、同點、同車型往返同價的原則。跨兩省以上的班車票價,按起訖省規定商定。
第十五條 出入境客運基準運價,在表列班車客運基準運價的基礎上加成10%。
第十六條 當油價升(跌)幅較大時,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在現行基準運價基礎上作相應調整,以正式檔案為準。
第十七條 計程旅客票價計算公式:
基準票價=(基準運價+客運附加費+車輛通行費)×乘車裡程+旅客站務費
實際執行票價=基準票價土基準運價×浮動幅度×乘車裡程
一、基準運價含2%的旅客身體傷害賠償責任保障金;
二、客運附加費為0.02元/人千米;
三、車輛通行費為:非等級公路和三級以下(含三級)公路為0元/人千米,二級公路為0.015元/人千米,一級公路為0.02元/人千米,高速公路為0.03元/人千米。當通行費標準有較大變動時,上述費率作相應調整。
四、旅客站務費按自治區物價局、交通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汽車客運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桂價費字[2000]429號)文規定的標準執行。
客運票價實行一票制。
第十八條 運費單位
每張客票起碼票價1元。票價在10元(含10元)以內,尾數不足0.5元進整為0.5元,尾數超過0.5元進整為1元。票價超過10元,尾數不足1元四捨五入。
第十九條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過1.4米的兒童乘車購買全票。身高1.10~1.40米的兒童乘車購買兒童票,革命傷殘軍人和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乘車憑“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和“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購買優待票。兒童票和優待票按基準運價的50%計算,在班車客運、旅遊車客運中享受。
第二十條 行包運價
託運行包運價按每千克千米0.02元計算。
第二十一條 行包計費重量
行包計費重量以千克為單位。起碼計費重量10千克;計費重量超過10千克,尾數不足1千克進整為1千克。輕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計重;計件行包按件折算計重(按附表二)。
第二十二條 行包占座費
旅客自行攜帶的行包,超過規定免費重量的,按行包計費。占用座位時,按實際占用座位數購票。
旅客隨身攜帶的小件物品,每張全價費(包括傷殘軍人和人民警察票)免費攜帶10千克,每張兒童票免費攜帶5千克。其物品體積不能超過0.02立方米,長度不能超過1.8米。
第二十三條 行包運費單位
以元為單位,每張運單費用合計尾數不足1元時,四捨五入。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區物價局和區交通廳。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頒布與本細則有牴觸的有關運價的檔案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