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二)建立並實行依法行政報告制度。 (一)聽取被考核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自查自評情況匯報; (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評報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48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依法行政考核辦法》已經2009年2月1日自治區十一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馬 飈
二○○九年二月六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結合本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自治區政府部門的依法行政考核,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的市縣人民政府包括設區的市、城區、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政府部門包括政府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部門管理機構。
第三條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統一組織、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具體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依法行政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考核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考核縣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考核本級政府部門;自治區垂直管理的部門納入當地人民政府的考核。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切實承擔起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責任:
(一)把依法行政作為政府運作的基本準則,制定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辦法和配套措施,落實依法行政階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務,行政首長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
(二)建立並實行依法行政報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推進依法行政情況,接受人大常委會審議,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推進依法行政情況;政府部門每年年底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推進依法行政情況;
(三)上級行政機關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建立相關制度;
(四)充分發揮政府法制部門和法制機構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
第七條 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一)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
(二)重大行政決策經過合法性審查;
(三)重大行政決策經過集體決定;
(四)實行行政決策糾錯和過錯責任追究;
(五)建立並實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
第八條 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的規定: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符合法律政策規定;
(二)制定規範性檔案按規定聽取意見;
(三)發布規範性檔案經集體討論決定;
(四)規範性檔案向社會公布並按規定報送備案;
(五)實行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一)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二)按照公布的目錄和法定的條件、程式、期限實施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
(三)按照規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行政執法主體合格,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
(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六)建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記錄製度;
(七)按規定填報行政執法統計報表。
第十條 完善行政行為自律機制,依法接受監督: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依法行政工作並按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整改;
(二)依法公開政府信息;
(三)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督和行政監察;
(四)依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五)依法處理民眾舉報投訴和信訪事項。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依法化解行政爭議:
(一)暢通行政複議渠道,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案件;
(二)注重運用調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爭議;
(三)依法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公正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四)依據《行政複議法》落實行政複議經費;
(五)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推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
第十二條 健全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加強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增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意識和能力:
(一)市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常務會議學法制度和專題法制講座制度;
(二)對擬任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在任職前考查其是否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及依法行政情況;
(三)定期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
第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求對依法行政工作進行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四條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納入機關績效考評體系,與年度機關績效考評同步進行,實行單獨考核。
第十五條 全區實行統一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標和評分標準,考核以計分制一百分為標準,分解確定各項分值。年度考核指標和評分標準由自治區依法行政辦公室制定,並於每年年初公布施行。
第十六條 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被考核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自治區政府部門(以下簡稱被考核行政機關)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評,並向負責考核具體工作的依法行政辦公室書面報送自查自評情況;
(二)依法行政辦公室組織考核組,對被考核行政機關進行考核;
(三)依法行政辦公室對考核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擬定綜合評價意見;
(四)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七條 依法行政辦公室根據自治區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標,制定考核方案,組織依法行政考核組,對被考核行政機關進行考核。
依法行政考核組由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派員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考核組。
第十八條 依法行政考核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被考核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自查自評情況匯報;
(二)檢查或者抽查被考核行政機關有關依法行政工作的會議記錄、情況報表、執法案件卷宗等;
(三)向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核實被考核行政機關的有關情況;
(四)召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代表、公民代表等參加的座談會,聽取對被考核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見;
(五)向被考核行政機關反饋考核情況。
第十九條 被考核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要求認真做好自查自評,並向依法行政考核組提供下列材料:
(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評報告;
(二)各專項考核自評結果及依據;
(三)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會議記錄、情況統計報表、執法案卷等;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情況統計制度,按照規定填報依法行政情況統計報表。依法行政情況統計數據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被考核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加分:
(一)創新開展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上級機關總結推廣;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評上全國、全區先進;
(三)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四)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1分以上)、良好(76分至90分)、合格(60分至75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個等次。
被考核行政機關年度內發生嚴重違法行政行為,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考核結果降低等次。

第四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二十三條 依法行政考核結果與獎勵懲處、幹部任免掛鈎。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當年機關績效考評不得評為優秀。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連續兩年依法行政考核為優秀的,可以參加評選全區依法行政先進市縣。依法行政先進市縣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為優秀的,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被考核行政機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等依法行政考核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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