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燃氣協會

廣東省燃氣協會

廣東省燃氣協會於1992年成立,是廣東省建設廳、民政廳領導和管理下的由廣東省燃氣企業為主體,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東省燃氣協會(GUANGDONG GAS ASSOCIATION)於1992年成立,是廣東省建設廳、民政廳領導和管理下的由廣東省燃氣企業為主體,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協會現有會員

一百多家,基本涵蓋了省內主要燃氣經營企業及燃氣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教學培訓單位。協會始終堅持為會員服務的辦會宗旨,並致力於在行業內架起一座企業與政府互通的橋樑。
協會下設有秘書處、科學技術委員會、產品技術諮詢服務部、企業管理部等常設機構和二級專業服務機構,聘請有省內外60餘位燃氣專家、學者為協會專家庫成員。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協會組織將逐步健全,服務功能將不斷完善,行業自律作用也將日益加強。廣東省燃氣協會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正確領導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將以與時俱進、開拓進取的創新精神,竭誠為全體會員做好“雙向”服務工作,為促進全省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廣東省燃氣協會熱忱歡迎燃氣建設、經營、管理等企業和個人的加入。

組織結構

第四屆正、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名單
一、理事長
廣州市煤氣公司
二、常務副理事長
深圳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三、副理事長
東莞新奧燃氣有限公司
佛山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珠海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惠州市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
深圳華安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
加德士海洋燃氣能源有限公司
潮州華豐集團有限公司
港華投資有限公司
廣州華凱石油燃氣有限公司
廣州開發區中穗燃氣有限公司
廣州九豐燃氣有限公司
廣州市振戎燃氣連鎖經營有限公司
廣東萬家樂燃氣具有限公司
中山華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省燃氣協會秘書處
四、秘書長
副秘書長
陳國平
包德元
張葉生
歐志常
萬景平
王鋼
殷承敏
吳剛
梁國湛
黃一村
翁守淼
陳文捷
張建國
熊韶輝
羅庾南
黃啟均
熊偉
熊偉(兼)
彭武清
廣東省燃氣協會第四屆常務理事名單
(排名不分先後)
廣州市煤氣公司
廣州開發區中穗燃氣有限公司
廣州華凱石油燃氣有限公司
廣州九豐燃氣有限公司
廣州市振戎燃氣連鎖經營有限公司
碧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深圳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南燃氣有限公司
深圳華安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
南塑建材塑膠製品(深圳)有限公司
港華投資有限公司
珠海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佛山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佛山市順燃喜威燃氣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燃氣發展有限公司
廣東萬家樂燃氣具有限公司
中山港華煤氣有限公司
中山華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加德士海洋燃氣能源有限公司
潮州華豐集團有限公司
普寧普工燃氣管道有限公司
茂名石化供氣公司供氣站
湛江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海洋石油陽江實業有限公司
東莞新奧燃氣有限公司
東莞市燃料工業總公司
東莞喜威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
惠州市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
韶關百江燃氣有限公司
廣東省燃氣協會秘書處
廣東省燃氣協會秘書處
陳國平
陳文捷
翁守淼
張建國
熊韶輝
梁建棠
包德元
葉見青
殷承敏
陳偉清
黃一村
萬景平
歐志常
董列凱
李擴
羅庾南
楊軍
黃啟均
吳剛
梁國湛
陳漢松
陳培德
盤廣富
江澤光
張葉生
吳世忠
王昕
王鋼
豐克強
熊偉
饒孝柱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廣東省燃氣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GAS ASSOCIATION”縮寫為“GDGA”。
第二條 協會性質:廣東省燃氣協會是廣東省內燃氣企業為主體,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規範行業行為,反映企業的意見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加強燃氣企業、事業及有關單位之間的聯繫、協作、交流,推進燃氣行業的改革,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安全技術水準,為促進我省燃氣事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廣東省燃氣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建設廳、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廣東省燃氣協會辦公地址設在廣州市惠福西路375號之八五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及省的有關燃氣事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組織會員落實。
(二)開展行業有關情況的調查研究,向中國城市燃氣協會及省建設廳反映燃氣企業的意見和要求,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維護燃氣行業的正當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建議,為制定燃氣行業的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三)受省建設廳的委託,對燃氣企業進行安全管理、資質審查、城建燃氣項目的環境評估,組織或參與城市燃氣規劃方案、燃氣工程項目設計方案的評審及工程驗收等工作。
(四)受省建設廳的委託,對燃氣行業的地方性法規、標準進行調研和起草工作。
(五)協助政府部門對全省的燃氣企業進行安全檢查、評比獎勵、推廣先進經驗等工作。
(六)組織會員參觀考察、經驗交流,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開展安全、技術諮詢工作。 (七)對燃氣行業的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和上崗培訓。
(八)對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進行鑑定推廣,促進本省燃氣行業專用設備和器具的標準化、系列化、通用化。
(九)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和信息資料。
(十)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和中國燃氣協會和本協會會員所委託辦理的工作,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一)凡經政府批准的從事燃氣生產、供應、科研、設計、施工和生產燃氣設備、燃氣燃燒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都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二)與燃氣行業有關的專家、學者及對發展燃氣事業作出貢獻的其他人員可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燃氣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由常務理事單位介紹;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優惠權;
(四)取得本協會出版的刊物、信息及有關資料;
(五)當會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協會給予幫助;
(六)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遵守燃氣行業法規和職業道德;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
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工作方案;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對協會上一年工作進行總結,並制訂下一年的工作計畫;
(十一)協會下設秘書處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企業管理部、產品技術諮詢部;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
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應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行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 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建設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建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建設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1年1月10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科學技術委員會

一、宗旨
推動燃氣行業科學技術進步與管理水平提高,促進我省燃氣事業健康發展
二、職責
1、協助政府編制有關燃氣發展規劃、行業標準、管理法規及指導性技術檔案,並組織相關宣貫活動;
2、開展燃氣市場調研、項目論證、設計審查、企業安全評價以及指導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等技術諮詢服務;
3、組織燃氣行業科技成果鑑定、推廣套用和學術交流;
4、組織開展燃氣行業有關人員安全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
5、負責收集行業科技信息,編審協會出版物有關科技論文;
7、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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