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獎學金制度和貸款制度實施細則

(1987年10月3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1987年11月19日廣東省高教局、財政廳頒布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72號《國務院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關於改革現行普通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制度報告的通知》和國家教委、財政部〔1987〕教計字139號《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獎學金制度的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除學校招收的自費生外,凡屬1986年度以後(含1986年度)入學的國家指令性計畫招收的我省普通高等學校的本、專科學生,均實行學生獎學金制度和貸款制度。

第三條 凡實行此項制度的高等學校(實行專業獎學金的專業除外)可設立獎學金和學生貸款基金(簡稱獎貸基金)。其來源是:從主管部門撥給高等學校的經費中,按原助學金標準累計總額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八十五(綜合計算每生每年可在一百五十至一百五十六元幅度內)轉入獎貸基金專用帳戶。

獎貸基金主要用於:

(1)支付優秀學生獎學金;

(2)支付學生定期或臨時貸款;

(3)支付學生貸款過程中發生的死亡學生等的呆帳;

(4)用於學校暫未收回的貸款所需的周轉資金;

(5)用於支付學生臨時發生的特殊困難(可控制在平均每人每月二元的限額內集中使用)。

獎貸基金作為學校預算內的專項資金管理,不得與其他資金混淆,保證專款專用。獎貸基金的使用受學校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獎學金制度

第四條 獎學金分為優秀學生獎學金、專業獎學金、定向獎學金。凡實行專業獎學金、定向獎學金的學生,不再實行優秀學生獎學金制度。

第五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分為三個等級:一等優秀學生獎學金,每人每年三百五十元;二等優秀學生獎學金,每人每年二百五十元;三等優秀學生獎學金,每人每年一百五十元。

為表彰在全國、全省範圍的比賽、評比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學生集體與個人,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另頒發特別獎(此特別獎也適用於享受專業獎學金的學生),獎勵金額由各校自行酌定。

第六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以系(科)為基本單位評定。享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人數可占全校實行本辦法學生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學校可適當調整各系(科)之間所占的比例數,其中一等優秀學生獎學金百分之五;二等優秀學生獎學金百分之十;三等優秀學生獎學金百分之十。

學校在按照上述標準和比例計算的經費總額內,可適當調整一、二、三等優秀學生獎學金的標準和比例,增加三等優秀學生獎學金的比例,但不得超過學生人數的百分之十五;各校可增設單項獎,但應控制在本、專科學生人數的百分之五以內。

第七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定方法,由學校的系(科)按照優秀學生獎學金的條件,制定合理可行的綜合測評方案進行全面考核評定,報經學校批准後實施。原則上採用計分制,即在考察學生德、智、體諸方面中,根據期末操行評定,學業成績、體育測評等確定基本分,然後按學生實際得分多少順序和規定的比例確定獲優秀學生獎學金的人數和等級。

第八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在學年開學時,根據學生上一學年的成績和表現,進行評定。新學年入學的學生,應在一年級第二學期初,根據上學期的成績和表現,進行獎學金的評定。

第九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定可結合三好學生的評選同時進行。實行專業獎學金的學校,三好學生可享受一等或二等專業獎學金。凡上一學年(期)被評為全國新長征突擊手、三好學生、優秀團員,全省三好學生、優秀學幹部、優秀團員,學校三好學生標兵和受省、市黨政部門表彰的學生,可直接享受下一學年(期)一等優秀學生獎學金,但占學生所在系的獎學金比例。

第十條 評定獎學金的程式是:學生根據優秀學生獎學金的條件填寫有關考核表格,經學生民主評議後交系(科)獎學金審核小組審核批准,報學校備案。對獲得獎學金的學生,學校直接發給學生獎學金證書。

第十一條 凡被錄取為師範、農林、民族、體育和航海等專業的學生,均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二條 專業獎學金的標準為:一等專業獎學金,每人每月三十三元;二等專業獎學金,每人每月二十九元;三等專業獎學金按現已在學校的助學金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專業獎學金等級的評定比例:一等專業獎學金按學生人數的百分之五評定;二等專業獎學金按學生人數的百分之十評定;三等專業獎學金占學生人數的百分之八十五。學校可在不突破專業獎學金的總額內適當降低一、二等專業獎學金的比例和標準,增設單項獎。其中,單項獎的比例控制在本、專科學生人數的百分之五以內。

第十四條 新生入學的第一學年,均享受三等專業獎學金。從第二學年開始,每學年由系(科)按照優秀學生的條件,評定一等和二等專業獎學金,並報經學校批准。獲得一、二等專業獎學金的條件,可參照優秀學生獎學金的條件予以評定。

第十五條 享受專業獎學金的學生畢業後,應在本專業系統崗位上至少工作五年,如提前離開或不從事本專業系統工作的,應由本人向學校償還其培養費用三分之一和獲得的全部專業獎學金;如屬用人單位提前調離或改變其本專業系統工作的,應由用人單位向學校償還其全部培養費用和獲得的全部專業獎學金。其監督部門是畢業生所在單位的業務主管機關人事部門(師範畢業生則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戶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第十六條 定向獎學金是有關部門和地區為鼓勵立志畢業後到邊疆地區、經濟貧困地區和自願從事煤炭、礦業、石油、地質、水利等艱苦行業而設立的。設立定向獎學金的須報經省教育、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定向獎學金所需經費由要求設立的部門和地區在自有資金和預算外資金中開支,一次撥付給學校。

第十七條 定向獎學金的評定和發放標準。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確定為享受定向獎學金的學生,均可享受定向獎學金。其中獲得一、二等定向獎學金的條件,可參照優秀學生獎學金的條件予以評定。定向獎學金的標準:一等每人每年五百元;二等每人每年四百五十元;三等每人每年四百元。凡領取定向獎學金的學生,不再享受優秀學生獎學金或專業獎學金。

第十八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專業獎學金和定向獎學金的發放,以學生所獲獎學金的全年數額按月的平均數發放。每年暑寒假期間,除因工作需要而留校的學生外,其它一律不發獎學金。節餘的獎學金可用於學生活動的合理開支。

第十九條 取得優秀學生獎學金、專業獎學金、定向獎學金的學生,如果受到黨團組織、學校行政處分,學校可隨時取消其優秀學生獎學金,一、二等專業獎學金,一、二等定向獎學金。

第二十條 經我省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為照顧某些地區降分錄取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學生,不能享受本細則規定的定向獎學金。

第二十一條 實行本細則後,原來規定享受加發百分之四十以內的特殊專業一伙食補助費和由學校集中掌握的少數民族學生困難補助費仍繼續執行,其標準不變。

第三章 貸款制度

第二十二條 為了幫助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解決在校學習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由國家向這些學生提供無息貸款,學校財務(貸款辦)部門負責發放和催還。

凡實行專業獎學金和定向獎學金的學生,不實行貸款制度。

第二十三條 每年發放學生貸款按最高限額每人每年三百元計算,嚴格控制在本、專科學生人數的百分之三十以內。對少數院校確需超過規定的貸款面時,應報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但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可根據家庭經濟困難狀況申請下列種類的貸款:

(一)凡家庭月人均收入,城市在二十二元、農村在十八元以下,同時未獲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學生可申請甲種貸款,每年三百元。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乙種貸款,每年二百五十元:

(1)家庭月人均收入,城市在二十四元、農村二十一元以下,未獲優秀學生獎學金者。

(2)家庭經濟無固定來源,同時獲得三等優秀學生獎學金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丙種貸款,每年二百元:

(1)家庭月人均收入,城市在二十七元、農村在二十三元以下,未獲優秀學生獎學金者。

(2)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十五元以下,同時獲得三等優秀學生獎學金者。

學校根據貸款契約按所貸款金額十個月的平均數逐月發放,寒暑假期間不提供貸款。

第二十五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原則上不提供貸款:

(一)獲一等優秀學生獎學金者。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城市在二十七元、農村在二十三元以上者。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十五元以上,同時獲得三等優秀學生獎學金者。

第二十六條 申請貸款的程式:學生自願提出書面申請,由系根據學生家庭經濟收入情況審定後,填寫“學生貸款申請表”(一式三份),學生家長要在申請表上籤署確認貸款意見並承擔還款保證人,然後由家長所在地的鄉一級以上人民政府簽署意見或家長所在工作單位簽署意見後送回學校審批。經核准後,由學校貸款部門按月發放。

第二十七條 貸款的申請手續,在學校需待獎學金評定之後辦理。但一年級第一學期,經濟上有困難的新生可按規定比例申請貸款,待新學期評定獎學金之後,再將獎學金沖減貸款。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因受到法律制裁,而被學校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和學生自動退學的,應由學生家長負責歸還全部貸款。受到黨、團組織、學校行政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和學習態度很不端正,學習極不努力的,視其情況,可終止貸款或減少貸款。

第二十九條 貸款在學生畢業後原則上由用人單位一次墊付償還給發放貸款的部門(如用人單位不能一次過墊還,可由用人單位向學校簽訂償還協定,保證兩年內還清貸款)。畢業生還款給單位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見習期滿後,二至五年內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逐月扣還。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實行優秀學生獎學金和貸款的學校,可設立“獎學金和貸款管理科”,該科可設在學生處或財務處內。學生在三千人以下的可設專職幹部二人;三千至五千人的設專職幹部三人;五千人以上的設專職幹部四人。這些幹部必須懂得財務管理,又善於做學生思想工作。其編制在學校總編制內調劑解決。實行專業獎學金制度的學校不增設有關機構,這項工作由原有機構承擔。

第三十一條 各高等院校可通過各種渠道,加強與社會各行業、部門、團體以及國內外熱心人士的聯繫,在志願的基礎上贊助成立高等學校獎學金和貸款基金會,以進一步鼓勵、培養優秀人才,並切實幫助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

第三十二條 各高等學校應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對實行獎學金制度和貸款制度,採取措施,加強領導,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及時總結經驗,改進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高教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在自1986年度起入學的本、專科學生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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