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辦學行為推進素質教育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落實《義務教育法》及國家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管理,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升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2010年10月17日,廣東省教育廳以粵教基〔2010〕15號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辦學行為推進素質教育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統一思想,充分認識規範辦學行為、推進素質教育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全面規範辦學行為;加強督查,強化問責,把規範義務教育辦學行為落到實處3部分。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辦學行為推進素質教育的若干意見
粵教基〔2010〕15號 
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各縣(市、區)教育局:
為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落實《義務教育法》及國家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管理,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升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結合我省實際,現對進一步規範我省義務教育辦學行為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規範辦學行為、推進素質教育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我省根據《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教育部的有關檔案精神,堅持依法治教,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義務教育管理,規範辦學行為,全省義務教育管理和辦學工作在科學化、規範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效地促進了素質教育的實施和義務教育的鞏固提高。但是,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國小依法治教、依法辦學的思想意識仍然不夠強,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得不到全面落實,辦學行為不規範的現象還較為突出,如有些學校課程計畫不落實,學生課業負擔過重,違規補課時有發生等。這些不規範的辦學行為既違反了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又違背了教育教學規律和少年兒童成長規律,損害了學生和教師的合法權益,影響了素質教育的深入推進和學生的健康成長。
當前,我省正向建設教育強省和推進教育現代化的目標邁進,義務教育正進入更加注重內涵發展和質量提高的新階段。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國小校要深刻認識現階段我省義務教育改革和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目標和新要求,充分認識到規範辦學行為、推進素質教育既是高水平、高質量“普九”的需要,又是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和《廣東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實施依法治教,促進廣東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科學發展的需要,要進一步樹立科學的教育發展觀、質量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進辦學行為更加規範,教育教學質量全面提高,學校平安和諧,學生全面健康發展。
二、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全面規範辦學行為
(一)規範教學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一步規範教學工作,加強教學管理。
1.認真執行課程計畫。各地要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課程計畫,按要求開齊開足各類課程,特別要開齊開足品德、藝術、體育、科學、綜合實踐活動以及國家要求開設的專題教育等課程。學校要科學編排課程,合理組織教學,不以升學應考來安排教學進度和教學難度,不增加升學考試科目課時,不減少非考試科目課時。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後三周內,應將課程表在校務公開欄、學校網站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杜絕弄虛作假。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為學校開齊開足課程創造條件。縣域內公辦學校應統一國小英語、信息技術等課程開設的起始年級。
各地各學校要遵循少年兒童成長規律和教育教學規律,積極開展課程教學改革,因地制宜開發校本課程,切實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為學生全面發展創造條件。
2.科學安排作息時間。學校要嚴格按照下列規定安排教育教學和作息時間:
按學年教學時間安排校歷,每學年教學時間39周。其中每學年上課時間35周(初三33周);學校機動2周,可用於安排有關教育、實踐活動以及文化科技藝術節、運動會等;複習考試2周(初三複習考試時間為4周);寒暑假、國家法定節假日共13周,其中寒暑假時間長度計11周半(其中寒假時間長度為3至4周)。同時,按義務教育課程計畫表安排周課時。
國小生和國中生每天在校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含早讀)的時間分別不得超過6小時和7小時。不得安排走讀生到校晚自修。寄宿生可適當安排晚自修,國中生晚自修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國小生晚自修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晚自修結束時間不得超過21時。切實保證國小生每天睡眠時間不少於10小時、國中生每天睡眠時間不少於9小時。
學校要合理安排學生作業數量和內容,國小一、二年級不留書面家庭作業,其他年級每天家庭作業總量控制在1小時以內,國中生每天家庭作業總量控制在1.5小時以內。要提高作業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摒棄機械性、重複性和懲罰性的作業。
學校要認真落實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教育,利用重要的紀念日、節慶日和重大時事開展教育活動,確保每周1次班會課或團隊活動。
學校要切實加強和改進學校體育工作,將每天30分鐘的全校性大課間活動納入課程表並廣泛開展豐富多彩的體育活動,確保學生每天體育鍛鍊1小時。
學校要積極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保證國小生每學年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時間不少於10天,國中生每學年不少於20天。嚴禁組織學生參加任何具有商業性質的慶典和演出及其它非教育性、非公益性社會活動。
3.禁止違規補課。學校不得占用學生法定休息時間集體補課,不得利用早、晚自習和午休等時間上課、集體輔導或考試。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舉辦或參與舉辦(含租借場地)面向義務教育學生的各種輔導班,不得動員和組織學生參加社會上各類形式的輔導班。
4.嚴格規範教材教輔的使用。學校使用的教材必須經教育部或省教育廳審定,必須在省教育廳印發的《廣東省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中選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採取各種方式強制或變相強制學校和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和其他圖書。
5.規範編班行為。學校要實行常態均衡編班,均衡配備任課教師,嚴禁舉辦重點班,包括以特長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興趣班和“奧賽”班等名義變相舉辦重點班。要落實國家和省規定的班額要求,逐步消除大班額,積極開展班額40人以下的小班化教學。
(二)規範招生管理
1.規範和改革入學、招生辦法。進一步完善學位分配工作制度,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就近入學。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據人口分布、地理狀況、地段內學校規模和生源情況,根據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合理劃定片區學位,確定每所學校招生服務範圍,逐步減小跨服務區招生比例。公辦學校和政府購買學位的民辦學校國小招生實行劃片招生,國中招生實行劃片招生、電腦派位或國小與中學對口直升。學校不得拒絕片區內符合就讀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就讀,不得擅自跨片區招生。公辦學校不得招收擇校生,不得藉助民辦學校組織考試為公辦學校錄取新生。
國家級示範性普通高中和公辦省一級普通高中每年要安排20%以上的公費招生名額,按國中學校在校生數和實施素質教育的情況,直接分配到各國中(含民辦)學校,並逐年提高直接分配的比例。具體分配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和實施。
2.規範招生條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體育、藝術類特色教育的學校及經地級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的學校在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時,只能進行體育和藝術方面的技能測試,不得進行其他內容和書面形式的選拔性測試。其他公辦學校招生和接收轉學學生不得要求報名學生提供其在低學段學校(幼稚園)或參加社會辦班取得的學科類考試、競賽成績和等級證書,不得要求國小或幼稚園推薦“特長生”;不得對學生進行任何形式的選拔性考試或變相考試。嚴禁學校將各類學科競賽成績、“奧賽”成績、社會藝術考級、特長評級等與招生錄取掛鈎(包括高中階段學校錄取),也不得作為獎勵加分或作為編班和轉學的依據。2011年起,普通高中錄取取消各種獎勵加分政策(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加分除外)。
3.實行陽光招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每年招生報名前1個月公布招生政策、學校招生範圍、招生計畫、招生程式及諮詢電話。學校要在每年招生報名前1個月公布招生範圍、招生規模(包括具體的地段生、跨地段生和特長生招生計畫)、報名條件、報名時間及地點、諮詢電話,招生結束後15天內要公布招生錄取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通過當地主流媒體、教育網站、校務公開欄等各種形式將上述招生信息向社會公布,必要時要向社會徵求意見。
4.規範民辦學校招生行為。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行為的管理和監督。民辦學校要按核准登記的辦學層次和辦學規模進行招生。民辦學校招生辦法及招生宣傳資料須提前報所在縣(市、區)教育部門備案,在審核通過後向社會予以公示,內容包括招生規模、招生辦法、招生範圍等。民辦學校招收新生必須在學年結束後進行。民辦學校招收國小一年級新生不得進行筆試,國中招生必須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作為主要的錄取依據,具體招生管理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和實施。
(三)規範考試和評價
1.規範考試組織和實施。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進一步規範學校的考試科目,嚴格控制考試次數和時間。除國家、省和市組織的學業抽測外,全年級、全校和全區性的考試每學期國小累計不超過1次,國中累計不超過2次。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以各種名目組織學生進行月考、周考。因教育教學管理和研究需要進行的質量監測,須經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只能採取隨機抽樣監測的方式,每學年不超過1次,嚴格控制抽測範圍,監測結果不得排名或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
2.控制試題難度。要逐步完善相應的考試管理規範,加強對考試命題的指導和審查,確保命題符合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要求。考試內容(含單元檢測)不得超出國家課程標準的要求,不得將“奧賽”等超課標內容列入考試內容,不得出偏題、怪題。鼓勵採用多樣化考評模式,更好地發現和發展學生多方面的特長和潛能。
3.改進教育教學評價。各地要建立有利於實施素質教育的評價體系和學業質量抽測制度,加強中國小教學質量監控,積極開展教學評價改革,國小學習成績評定採用等級制表述,淡化選拔與甄別功能,重視激勵作用,關注學生的成長、進步狀況和綜合素質。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給學校下達升學指標,不得以升學率或考試成績為依據對地區、學校和學生進行排隊。學校不得按考試成績對學生和班級進行排名,不得給班級和任課教師下達升學任務,不得以升學率或考試成績為依據對教師進行考核。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宣傳中考成績、優秀率、升學率等,不得炒作各類考試“狀元”。
(四)規範競賽管理
中國小各類競賽活動實行省、市、縣(區)三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管轄區域統籌、分級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控制面向學生的各種競賽活動。跨地區舉辦的各類競賽活動必須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部門、學校、社會團體、機構等組織,未經批准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包括“奧賽”在內的任何學科競賽、讀書讀報評獎和考級等各種競賽活動。嚴格控制競賽次數、規模。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控制參賽人數以及針對同一對象的參賽次數,不得舉行區域內同一年級的所有學生參加的競賽活動。
經批准舉辦的各類競賽活動,必須遵循學校與學生自願參加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條件要求學校或學生參加競賽。必須控制每項競賽的獲獎面,不得以參賽人數多少分配獲獎名額或評選組織獎、輔導獎,競賽組織單位在比賽結束後必須向教育主管部門提交總結報告。
各類競賽活動必須符合國家的教育方針及有關規定,以培養學生科學人文素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發展。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得向學生收取活動費、報名費或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相關資料、書籍或學生用品等。各項競賽活動要確保學生安全,保證競賽質量。
(五)其他工作規範
1.加強學籍管理工作,規範學籍管理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認真實施《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和運用省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平台,按規定嚴格執行轉學、休學、復學等程式,健全學籍管理檔案。學校接收轉學學生,必須及時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並及時函復學生原所在學校;學生需要轉出的,學校要按規定及時辦理轉學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期辦理有關手續。教育行政部門每年要加強對學校學籍管理的督查,嚴肅查處接收沒有辦理轉學手續學生的行為。要強化“防輟”責任制,完善制度,落實措施,切實鞏固提高“普九”水平。
2.加強教師管理,規範教師行為。教育行政部門必須按編制規定為公辦中國小校配足專任教師。公辦中國小校不得違規聘用教師。教師應具備相應教師資格,嚴格遵守《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中國小班主任工作規定》,堅持愛國守法、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終身學習。教師應尊重學生,公平公正對待每位學生,不得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校外的各類收費補課班、輔導班。公辦中國小校教師不得違規參與各種辦學機構或個人組織的面向中國小生的有償補課。具體規定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制訂和實施。
3.重視學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深入開展安全文明校園創建活動,加強教職工的安全培訓,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和安全應急演練活動,保證國小生每學期的安全演練活動不少於1天,國中生不少於2天,不斷提高廣大學生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自護自救技能。推廣校方責任保險,不斷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
三、加強督查,強化問責,把規範義務教育辦學行為落到實處
(一)明確責任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規範辦學行為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義務教育工作的一件大事來抓,要層層落實規範辦學行為責任,切實保證各項要求落實到位。要成立領導小組,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為轄區規範辦學行為問責第一人,校長為學校規範辦學行為問責第一人。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把規範辦學行為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作為推進教育現代化、黨政領導幹部基礎教育工作責任考核和教育強縣、強鎮驗收的重要指標。要建立縣(市、區)督學責任區制度,及時糾正各種不規範的辦學行為。
(二)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制度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規範辦學行為定期檢查制度、舉報制度和通報制度,以及學生課業負擔監測制度。重點加大對學校節假日補課、片面執行課程計畫、過度加大學生課業負擔和延長學生作息時間、變相“擇校”、違規舉辦“奧賽班”、“興趣班”、民辦學校違規辦學和違規招生等情況的督查力度。要健全監督制度,建立全方位、經常化的督導檢查機制,定期或不定期通報違規情況。
(三)加強問責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嚴格的問責制度,對轄區記憶體在違規辦學行為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按管理許可權進行問責,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並將處理結果與教育工作考核、職務晉升、評先評優掛鈎。
1.加強對教育行政部門的問責。對出現違規下達升學指標、違規組織統一考試、擅自舉辦未經批准的競賽活動、公布轄區內學校中考成績排名排位等違規辦學行為的教育行政部門,經查實,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對有關教育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對1年內所轄區域內有3所以上學校出現嚴重違規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對該區域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給予通報批評,情況嚴重或整改不力的,建議該區域同級政府追究該區域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責任。情況特別嚴重的,省將通報全省並取消已獲得的教育強市、強縣(市、區)等稱號。
2.加強對學校的問責。對出現違規補課、違規招生、不嚴格執行課程計畫、下達升學指標、考試內容超課標、學生課業負擔過重、舉辦或變相舉辦重點班等違規辦學行為和不能保證學生每天1小時體育鍛鍊的學校,教育主管部門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對多次出現違規辦學行為、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力的,教育主管部門要對該校校長作出行政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解除其職務聘任。民辦學校違規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並與年檢結果掛鈎;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學校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省教育廳將不定期對存在違反規定、情況較為嚴重的學校給予通報批評。
3.加強對教師的問責。對出現違反教育教學規律加重學生課業負擔、組織學生參加校外收費補課或輔導、違規參與有償補課、向學生亂收費、亂訂資料或在招生、考試、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教師,學校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屢教不改、情節嚴重或有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行為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加強輿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為規範辦學行為、深入推進素質教育營造良好輿論環境。通過網路、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實施素質教育的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引導全社會關心和支持規範辦學行為、深入實施素質教育。要向社會公布監督、投訴電話和網址等,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舉報和媒體監督,切實發揮輿論的監督作用。對於舉報的違規情況要建檔立冊,逐一查處;對嚴重違規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重大違規事件進行曝光,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省教育廳每年將不定期公布存在辦學行為不規範的學校或區域。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將本文轉發到轄區內各中國小校,並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教育廳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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