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納稅服務工作規範實施辦法

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納稅服務工作規範實施辦法是為規範和最佳化納稅服務,健全納稅服務體系,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工作規範(試行)》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最佳化納稅服務,健全納稅服務體系,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工作規範(試行)》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各市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訂的《納稅服務工作規範(試行)》、本實施辦法和《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受理納稅人諮詢、舉報、投訴、建議事項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單位的納稅服務工作制度,規範納稅服務工作的管理,不斷提高納稅服務水平。

第三條 全省各級地稅機關應當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稅收徵收、管理、檢查和實施稅收法律救濟過程中,向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稅務機關直接面向納稅人的部門和機構負責具體辦理納稅服務的有關事宜。

第四條 全省地稅系統納稅服務專門工作機構,是全省地方稅務系統各級納稅人服務中心。

各級納稅人服務中心負責為地方稅納稅人公告稅收信息,宣傳地方稅收和規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受理納稅人的諮詢、舉報、投訴和建議事項,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下一級地稅部門的納稅服務工作。省地方稅務局納稅人服務中心負責組織開展廣東省“南粵金稅”定額發票抽獎工作。各市凡有舉辦本市服務業定額發票抽獎的,由市局納稅人服務中心負責主持本市服務業定額發票抽獎工作。

第五條 《納稅服務工作規範(試行)》第七條第三款中所稱的稅源管理部門是指基層地稅部門所屬的稅務分局、稅務所或內設的負有稅源管理職能的處(科、股)。

第六條 各級地稅部門應當加強與同級國稅部門的協作配合,定期互通稅務登記等有關信息,積極開展聯合檢查,儘量減少對納稅人的檢查次數。

各級地稅部門應繼續與同級國稅部門聯合評定納稅信用等級;努力實現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共同核發稅務登記證,簡便登記辦證。

各級地稅部門應當加強與當地工商、銀行及其他部門的協調配合,並且在“大集中”資料庫的基礎上,規範數據口徑,逐步實現與同級國稅、工商、銀行等部門的網路連通和信息共享,拓展信息化服務內容,降低稅收成本,努力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

第七條 各級稅務部門和全體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少征應徵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徵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各級稅務機關和全體稅務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目從稅務中介機構取得經濟利益,不得指定稅務代理、強制代理。

第二章 納稅服務內容

第八條 省局負責制定全省地方稅務系統納稅服務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與實施辦法;各級地稅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地稅系統納稅服務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全省各級地稅部門應當通過稅務諮詢視窗、手機簡訊、納稅服務熱線電話12366、地稅網站、新聞媒體以及各種稅法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和渠道廣泛、及時、準確地向納稅人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普及稅收知識,提供優質納稅服務。

第九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主管地稅部門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其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對無法直接、委託或郵寄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的,主管地稅部門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申報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其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對無法直接、委託或郵寄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的,主管地稅部門實行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

納稅人欠稅的,地稅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欠稅公告辦法》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個體工商戶核定定額事項的發布,主管地稅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十條 各級地稅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納稅人進行辦稅輔導:

(一)對新設立業戶,應當根據納稅人登記信息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信息,重點輔導稅收政策及所涉及稅種的具體政策規定和辦稅須知,告知其擁有的權利、義務和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對由於行業稅收政策變化涉及納稅人面廣的,可以採取公告、召開會議、發放資料等形式進行輔導;

(三)對由於稅收政策變化涉及納稅人較少以及納稅大戶可採取上門等方式進行輔導;

(四)對定期定額和其他納稅信用等級較低的納稅人,應當加強稅收政策輔導和納稅服務,及時了解掌握其生產經營、申報納稅情況,促進其依法誠信納稅。

第十一條 主管地稅部門應當根據納稅人的信用等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的規定,也可以根據納稅人每年繳納稅款的多少對納稅人實施分類管理,有針對性地提供服務,提高納稅遵從度,促進稅收誠信體系的建設。

稅收管理員應當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通過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納稅評估等工作,幫助納稅人加強財務核算,正確領會和認真執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促進依法誠信納稅。

稅收管理員要加強對所管納稅人的日常管理和納稅審核。對發現的問題凡適用於採取稅務質疑約談辦法的,應當按規定程式對納稅人進行稅務質疑約談,促進納稅人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自查自糾。

第十二條 各級地稅部門可以聯合當地共青團組織和志願者協會,在明確征納雙方法律責任和義務的前提下,對需要納稅服務援助的老年人員、殘疾人員、下崗人員、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的納稅人等社會弱勢群體提供納稅服務,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辦稅輔導。同時,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共青團廣東省委員會和廣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的統一部署、統一組織下開展納稅服務志願行動,幫助社會弱勢群體納稅人解決辦稅困難。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地稅部門要高度重視納稅服務工作,創新服務手段,不斷提高納稅服務水平,提高辦事效率,要以“有問必有答,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為受理諮詢、舉報、投訴和建議等事項的原則,實行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和一站式服務,積極推行網上報稅、郵寄報稅、電話報稅等多元化納稅申報方式,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要依法設定和規範涉稅審批事項,合理精簡審批程式和手續,嚴格遵守審批許可權、程式和時限,簡化納稅人報送的涉稅資料,加強涉稅審批的事後監督和檢查,使審批的涉稅事項合法、規範、及時。

第十五條 在稅收徵收、管理、檢查、實施稅收法律救濟等事項的過程中,稅務人員要認真受理並及時答覆納稅人提出的諮詢、舉報、投訴和建議事項。

稅務人員接到不能現場答覆的納稅人諮詢事項,應向納稅人作出解釋。對不能現場答覆的諮詢事項,應在1個工作日內轉交上級有關職能部門。職能部門能夠解答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需請示上級稅務機關的,職能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接到上級稅務機關的答覆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回復。有關稅務人員收到職能部門的回覆後,應於1個工作日內答覆納稅人。

對涉稅舉報案件,受理舉報的各級納稅人服務中心和稽查局負責受理舉報的職能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轉交本級稽查部門或主管稅務機關處理。承辦部門應在接到轉辦通知後儘快查處案件。屬於一般性案件的,承辦部門應在5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回復受理部門;屬於案情複雜的案件,經分管受理舉報的職能部門的局領導批准,適當延長時限,每延長15個工作日回復一次階段性查處情況。收到職能部門的回覆後,受理舉報的部門應於1個工作日內答覆納稅人。

對地稅部門行風服務的投訴和涉及稅務人員違法違紀的舉報,接受投訴和舉報的紀檢監察部門和納稅人服務中心應在1個工作日內轉交被投訴或被舉報的部門、稅務人員所屬局的紀檢、監察部門查辦。按規定必須由受理投訴、舉報的紀檢、監察部門自己查辦的,則由受理投訴、舉報的紀檢、監察部門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及時查辦。承辦投訴、舉報事項的職能部門應及時派人調查、處理。屬於納稅人服務中心受理的投訴、舉報事項,承辦部門應在承辦後1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納稅人服務中心調查結果或階段性調查結果。納稅人服務中心收到職能部門的回覆後,應於1個工作日內答覆納稅人。屬於紀檢、監察部門自己受理的投訴、舉報事項,承辦的紀檢、監察部門在調查處理以後按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有關規定回復投訴、舉報人。

對納稅人有關改進地方稅收工作的建議,受理建議事項的納稅人服務中心或辦稅服務廳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該建議呈報本局分管納稅服務工作的局領導,根據本局領導批示轉交有關職能部門研究辦理意見。對重要的、有參考價值的建議,承辦的職能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辦理意見提交本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研究。經批准以後,承辦的職能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回複本局納稅人服務中心或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服務中心或辦稅服務廳受理部門收到職能部門的回覆後,應於1個工作日內答覆納稅人。

第十六條 稅收管理員應當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根據管戶責任與管事要求,加強與所負責納稅人的聯繫與溝通,根據所管納稅人的行業特點和生產經營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促使所管納稅人依法納稅。

(一)告知納稅人的聯繫方式、崗位職責、服務事項和監督方法;

(二)向納稅人提供提醒告知、援助服務、預約服務等服務方式;

(三)及時宣傳各項稅收和規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征管規定,輔導所管納稅人正確取得和使用合法憑證、正確計算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納稅;

(四)了解納稅人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情況;

(五)接受所管納稅人稅法諮詢,解答涉稅方面的各種疑難問題;

(六)輔導所管納稅人配合地稅部門做好各項納稅檢查工作;

(七)徵詢並及時反饋所管納稅人對地方稅收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稅務稽查執法範圍、職權和程式行使稅收執法權,嚴格依法執行稽查公開、告知制度。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對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確定稽查時限。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稽查過程中,對當事人提出的問題,應當進行耐心的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必須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樹立依法行政觀念,認真履行職責,依法保障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請求稅務行政賠償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三章 辦稅服務廳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地稅部門應當以加強徵收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為宗旨,按照相對集中、合理布局、方便納稅的原則,充分考慮稅源分布、信息化建設、稅收成本等因素合理設定辦稅服務廳。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稅部門應當根據稅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和便利納稅人的原則,將納稅人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的各種涉稅事項,原則上均集中到辦稅服務廳統一辦理,實行“一站式”服務。

第二十三條 辦稅服務廳主要負責受理或辦理以下事項:

(一)稅務登記和社保登記相關事宜;

(二)稅費申報、徵收、開具完稅(費)憑證和進行欠稅公告;

(三)發票發售、繳銷、代開以及其他發票服務相關事宜;

(四)涉稅文書審核(批);

(五)稅收諮詢、宣傳;

(六)稅收資料發放和承辦告知事項;

(七)其他涉稅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根據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及便利納稅人的要求,辦稅服務廳設定申報納稅、發票管理、綜合服務三類視窗。各級地稅部門應當根據業務量的大小,合理設定視窗數量。稅源和納稅人較少的地區,可結合本地實際,適當合併視窗功能。有條件的地區可合併三類視窗功能,實行全功能“一窗式”服務。

第二十五條 辦稅服務廳崗位設定按照分工與合作相協調、視窗與崗位職責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崗位要與《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文本》中崗位設定相銜接。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地稅部門應當根據辦稅服務廳各視窗月平均工作量,合理安排工作崗位和人員。申報徵收、稅務登記、發票供售高峰期,應根據需要相應增設辦稅視窗,緩解辦稅壓力,提高辦稅效率。

第二十七條 辦稅服務廳各視窗(崗位)內部以及辦稅服務廳與其他業務部門之間應當加強合作,密切銜接,防止出現推諉、扯皮。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涉及發票繳銷業務的,綜合服務視窗應當及時移交發票管理視窗審核、繳銷發票。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辦理停業登記、註銷登記,有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綜合服務視窗應當移交申報納稅視窗辦理。

第三十條 發票管理視窗應對納稅人領購、使用、結存發票數量和已售發票納稅情況進行審核,加強發票的驗(交)舊供新管理。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與申報納稅視窗進行審核、比對。

第三十一條 申報納稅視窗應對各稅種的納稅申報資料和有關數據進行完整性、邏輯性審核,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與綜合服務視窗、發票管理視窗溝通信息。

第三十二條 為納稅人代開發票需要納稅人繳納稅款的,發票管理崗通知納稅人到申報納稅崗繳納稅款。

第三十三條 對稅源管理部門轉來的納稅人失蹤信息,申報納稅視窗和發票管理視窗應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未按規定換髮稅務登記證或未通過換證的納稅人信息,辦稅服務廳應當轉有關部門進行重點跟蹤監控。

第三十五條 對辦理停業或註銷登記的納稅人如發現有存在未按規定辦結的稅務事項的,辦稅服務廳應轉有關部門辦理清結事宜。

第三十六條 辦稅服務廳受理、審核審批納稅人報送的各類申請文書,對符合條件並需轉交後台相關部門的,應按規定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辦理。核收其他部門轉來的納稅人涉稅資料、證件、文書,通知納稅人領取審批文書、批准通知書和相關資料並辦理相關事項。

第三十七條 對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辦稅服務廳應將註明已經或正在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情況,轉交有關部門並負責收回登記證件。

第三十八條 對外地納稅人辦理報驗登記的,辦稅服務廳應通知有關部門進行實地查驗,根據有關部門的查驗結果進行登錄,並按規定進行報驗登記。

第三十九條 對外出經營業戶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核銷手續的,由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崗)將信息傳遞至稅源管理部門處理。

第四十條 辦稅服務廳接收的有關稅務人員的稅風稅紀的投訴事項,應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辦理;接受屬於偷、逃、騙稅的舉報事項,應移交稽查部門辦理;其他的涉稅舉報事項,應移交相關部門辦理。

第四十一條 對需要處理的發票驗舊、交舊業務,應移交有關部門處理。辦稅服務廳接到有關部門關於納稅人停止或恢復供應發票的通知後,應根據通知要求對納稅人停止或恢復供應發票。

第四十二條 辦稅服務廳審核納稅人的納稅資料,發現異常的,應移交有關部門核實或查處,並根據有關部門反饋的信息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且需要立案或調查取證的行為,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四十四條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崗)接到稅源管理部門轉交的核准延期申報文書資料後施行。

第四十五條 各項業務辦理完畢,辦稅服務廳各崗位按規定對受理資料及相關文書進行整理,定期傳遞至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第四十六條 納稅人因有實際因難不能在工作時間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納稅等涉稅事項時,可以通過撥打辦稅服務廳預約電話(號碼對外公開),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填寫《預約服務登記底冊》,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按預約的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有關涉稅服務。

預約服務的具體內容,由各市地方稅務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十七條 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可以通過電話,手機簡訊,電視、報紙和電台廣告,網際網路廣告和辦稅服務廳電子顯示屏或電視螢幕的滾動字幕等形式,在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或履行稅收法律責任之前,提醒納稅人及時辦理有關涉稅事項。

提醒服務的具體內容,由各市地稅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十八條 辦稅服務廳應當加強與管理部門的協作配合,在對納稅人進行科學分類的基礎上,適當錯開納稅人的申報時間,減少在徵收末期因納稅人申報過於集中而出現的排隊現象。

第四十九條 各級地稅部門應當從實際出發,推行多元化申報納稅方式,加大推廣網上報稅的力度,提高電子申報方式的套用面。

各級地稅部門應當推行多元化稅款繳納方式,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等方式繳納稅款,重點推行“稅、庫、銀”橫向聯網辦稅模式,不斷拓寬繳稅渠道。

在定期定額戶中應當繼續推行簡易申報、簡併征期、批量扣稅的辦法。

第五十條 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應具有以下基本素質和規範:

(一)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二)穿著稅務制服上崗,實行掛牌服務;

(三)使用文明用語,杜絕服務忌語;

(四)準確掌握稅收業務和計算機技能;

(五)出具稅務文書應當程式合法、數據準確、內容完整、格式規範、字跡清晰。

第五十一條 辦稅服務廳建設應具有以下基本內容:

(一)大廳內、外標識清晰、規範;

(二)設定辦稅示意圖,明示視窗職責和辦稅流程;

(三)配備必要的筆、墨、紙張等辦稅辦公工具;

(四)配備稅收宣傳手冊和納稅指南;

(五)設立監督牌、意見箱(卡)、舉報箱。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設定觸控螢幕、電子顯示屏、排隊機等設備。

第五十二條 各級地稅部門應當加強辦稅服務廳基礎設施建設,加強防火、防盜、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十三條 辦稅服務廳業務分為即辦事項和限辦事項。對符合辦理條件的納稅人,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對其申請事項應噹噹場辦理完畢。對不能當場辦結的事項,實行限時辦結制度。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應事先告知納稅人辦結時限,嚴格實行承諾服務。

即辦事項、限辦事項及辦理時限,由各市地稅部門確定,並報省局備案。

第五十四條 各市地稅部門應建立辦稅服務廳考核評價制度,定期開展檢查考核。

第四章 12366-2納稅服務熱線和地稅網站

第五十五條 各市地方稅務局與國家稅務局共享當地12366號碼資源,國稅業務轉1,地稅業務轉2。各市級地方稅務局應統一設定和開通12366-2地稅納稅服務熱線,逐步取代其它受理諮詢、舉報、投訴、建議、發票抽獎和電話報稅等納稅服務電話,並與各通訊運營商加強聯繫,確保轄區內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固定電話、小靈通和手提電話等各種形式的電話撥打12366-2納稅服務熱線。

各市地方稅務局開通12366-2納稅服務熱線應向社會公告。

各市地方稅務局應加強12366-2納稅服務熱線電話系統的建設,不斷豐富和完善納稅服務熱線的功能,方便納稅人。

第五十六條 12366-2納稅服務熱線應具備受理諮詢、舉報、投訴、建議、發票抽獎的登記和中獎查詢、辦稅指南等語音自動查詢等服務功能,逐步推廣使用電話報稅功能,同時應提供人工坐席和自動語音服務方式,對非工作時間的納稅人來電必須進行自動記錄並及時回復。

第五十七條 各市地方稅務局必須有專人對12366-2納稅服務熱線負責管理,加強運行維護工作,對熱線電話系統預先錄製的政策法規、辦稅指南等信息,應及時進行更新和完善,確保語音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第五十八條 12366-2納稅服務熱線以市內通話費為通信資費標準,各市地方稅務局不得向撥打12366-2納稅服務熱線的納稅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九條 各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服務中心必須定期對12366-2納稅服務熱線的受話情況和諮詢視窗、本局網站受理諮詢、舉報、投訴和建議事項的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每月編輯一期《納稅服務通報》報送省地方稅務局納稅人服務中心和傳送給轄屬各單位、各部門。

第六十條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設立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入口網站,各地級以上市地方稅務局設立的網站逐步併入廣東省地方入口網站作為它的“網中網”。部分縣(區、市)地方稅務局設立的網站作為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的“網中網”。各級地稅部門原來已設立的網站應報省地方稅務局納稅人服務中心備案,由省地方稅務局納稅人服務中心組織協調將各市、縣(區、市)地方稅務局網站改為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網站的“網中網”。

第六十一條 各級地方稅務局網站的主要任務和功能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宣傳地方稅收、規費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公布國家、省制定的地方稅收及規費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性規定,以及各市人民政府和地方稅務局制定公布的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加強稅收和規費徵收管理的措施;

(二)發布涉稅公告和公示,及時公布需要廣大納稅人周知和遵守的有關事項;

(三)提高政務透明度,介紹本級地方稅務局及轄屬各部門的職能、辦事程式及聯繫電話、辦公地址,公布各級地方稅務部門的有關廉政紀律的規定;

(四)提供納稅服務,網上受理納稅人的涉稅諮詢、投訴、舉報、建議事項;

(五)開展納稅輔導,提供各種指南性的地方稅費知識等;

(六)報導各地地方稅務系統動態信息,宣傳報導稅務機關加強地方稅收征管和隊伍建設的有關情況;

(七)提供發票抽獎信息平台,實現發票抽獎的網上錄入和中獎查詢;

(八)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入口網站開設網上報稅專欄,逐步實現統一受理全省地方稅納稅人的網上報稅事項。

第六十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局網站要圍繞稅收工作和納稅人的需要進行欄目建設。一般應開設稅收法規庫、稅務公告、地稅新聞、線上諮詢、網上留言簿、局長信箱、發票抽獎、政務公開和辦稅指南欄目。

各級地方稅務局網站不要設立與地方稅收工作沒有關係的欄目。

各級地方稅務局需要開通論壇等實時對話欄目的,應報公安機關等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和備案,並應落實專人進行實時監控、維護,確保地稅局網站不公布反動言論、黃色言論及不利於社會安定團結的言論。

第六十三條 各級地方稅務局納稅人服務中心是負責本局網站日常管理和維護的職能部門,各地級以上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服務中心是負責管理本局12366-2納稅服務熱線的職能部門,各級地方稅務局信息技術管理部門負責為本局網站提供技術支持。

第六十四條 各市地方稅務局應規範12366-2納稅服務熱線和地稅網站的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受理諮詢、舉報、投訴和建議事項的規定和稅務網站的管理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局受理納稅人諮詢、舉報、投訴和建議事項以及網站的管理規定,並上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六十五條 尚未開通12366-2熱線電話的市地方稅務局所開通的專門用於納稅服務的熱線電話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並應加強同當地電信部門和國家稅務局聯繫,及早開通12366-2納稅服務熱線電話。

第五章 考核與監督

第六十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地方稅務局和縣(區、市)地方稅務局應當建立健全納稅服務質量考核機制。要按照《納稅服務工作規範(試行)》的規定和《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納稅服務工作規範實施辦法》以及《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文本》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定期、定量、定性考核納稅服務工作。各市地方稅務局納稅服務考核要包括納稅服務、稅收徵收、管理、稽查、法規各系列工作,要將直接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的每個稅務人員的納稅服務工作表現進行具體量化考核,並與本局的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緊密結合起來一併考核。

第六十七條 各級地稅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納稅服務培訓制度。省地方稅務局和各地級以上市地方稅務局要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舉辦納稅服務培訓班,提高納稅服務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六十八條 省地方稅務局建立每個年度對各地級以上市地方稅務局的納稅服務工作情況進行一次考核和監督制度,各地級以上市地方稅務局也要相應建立每年對縣(區﹑市)地方稅務局進行一次考核和監督制度。

對於納稅服務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省地方稅務局和各地級以上市地方稅務局要分別予以通報表彰。對於納稅服務工作較差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書面批評。對經檢查考核,發現存在未依法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行為而受到納稅人投訴的稅務人員,由上級稅務機關對有關單位進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十九條 省地方稅務局每年將分別委託省統計局城市社會調查隊和組織省地方稅務局特邀監察員對各市地方稅務局納稅服務工作情況進行一次評議、評價,評議、評價情況作為省地方稅務局對各市地級以上市地方稅務局納稅服務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依據。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參照省地方稅務局的做法,建立地級以上市地方稅務局對各縣(區、市)地方稅務局納稅服務工作的評議、評價和考核制度。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本市的具體實施辦法,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納稅服務工作規範(試行)》及本實施辦法所稱“以上”、“以下”、“日內”、“屆滿”均含本數。

第七十二條 《納稅服務工作規範(試行)》及本實施辦法所規定期限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第七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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