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務派遣

廣東省勞務派遣

廣東省勞務派遣,分為完全派遣、轉移派遣、減員派遣、試用派遣等。

勞務派遣的分類
1.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擔一整套員工派遣服務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選拔、培訓、績效評價、報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轉移派遣 有勞務派遣需要的企業自行招募、選拔、培訓人員,再由派遣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並由派遣公司負責員工的報酬、福利、績效評估、處理勞動糾紛等事務。
3.減員派遣 減員派遣指企業對自行招募或者已僱傭的員工,將其僱主身份轉移至派遣公司。企業支付派遣公司員工派遣費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資金、福利、各類社保基金以及承擔所有僱主應承擔的社會和法律責任。其目的是減少企業固定員工,增強企業面對風險時候的組織應變能力和人力資源的彈性。
4.試用派遣 這是一種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將新員工轉至派遣公司,然後以派遣的形式試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單位在準確選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於選拔和測試時產生的誤差風險,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 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共同約定一個時間段來聘用和落實被派遣的人才
6.項目派遣 企事業單位為了一個生產或科研項目而專業聘用相關的專業技術人才。
7.晚間派遣 用人單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時間,獲得急需的人才
8.鐘點派遣 以每小時為基本計價單位派遣特種人員。
9.雙休日派遣 以周六、周日為基本計價單位派遣人員。
10.集體派遣 國有企事業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機構把閒置的人員部分或整體地派遣給第三方。《勞動契約法》對勞務派遣的規定

其一,明確勞務派遣機構設立門檻。《勞動契約法》第57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通過對勞務派遣機構的組織形式以及註冊資金的限定,解決了我國實踐中勞務派遣機構的濫設問題。
其二,限定勞務派遣適用的範圍。《勞動契約法》第66條明確,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其三,明確僱主責任的分配。《勞動契約法》第58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機構是勞務派遣勞動者的唯一僱主。勞務派遣機構不僅承擔對派遣勞動者支付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而且發生糾紛,也由派遣機構承擔,而不是實際用工單位即要派單位。除此之外,勞務派遣機構還負有與要派單位簽訂派遣協定的義務。
其四,明確了勞動派遣契約的內容。《勞動契約法》明確規定了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勞動派遣契約以及勞務派遣單位和要派單位之間勞務派遣協定的內容,尤其是派遣機構必須和派遣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契約。其五,明確勞務派遣機構與要派單位之間的關係。其六,詳細規定了派遣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進一步完善我國勞務派遣法律制度

其一,對派遣機構實行設立行政許可制度和備用金制度。派遣機構區別於職業介紹機構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應當承擔對派遣勞動者的僱主責任,派遣機構的實力對派遣勞動者的權益的影響很大,因此應對派遣機構設立前必須經過行政許可。我國規定勞務派遣機構應當依照 《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只要求了派遣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註冊資本。筆者認為,註冊資本易於被派遣機構自由支配而流動,所以難以有效監控,因此備用金制度應當作為規制派遣機構財產能力的主要方式。應對派遣機構的設立實行備用金制度,應當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由政府對備用金的數額及繳納、管理辦法進行規定。
其二,明確規定並放寬勞務派遣的適用範圍。我國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筆者認為我國規定的勞務派遣適用範圍太模糊,應該對“臨時性”、 “輔助性”和 “替代性”三個概念予以明確解釋界定。可以採取正面列舉或者反面禁止的方法予以規定。如禁止港灣運輸業、建築業、保全業、醫療業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另外,西方國家對勞務派遣的適用範圍在逐步放寬,說明勞務派遣的合理性大於其負面影響。我國勞動力市場存在的問題要求我國應嚴格限制勞務派遣行業的範圍,但我國地域差異大,應允許地方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具體的行業範圍。
其三,區分僱主責任。應對派遣機構與要派單位的僱主責任予以明確區分,不應一律承擔連帶責任。要派單位應主要承擔派遣勞動者處於其控制過程中產生的責任,不承擔有關招聘、勞動契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等生產經營過程以外產生的責任。筆者認為,可以在工傷保險責任、最低工資標準及同工同酬和要派單位因違反其提供安全衛生生產條件而給派遣勞動者權益造成損害的3種情形下,兩個僱主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