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路管理局關於公路路政許可的實施辦法

廣東省公路管理局2016年12月27日以粵公路函〔2016〕829號發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省路政許可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路政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標準規範的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路政許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路政許可,是指各級公路管理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標準規範的規定,根據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涉路活動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是指根據《公路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和粵機編辦〔1999〕88號的要求,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在省管高速公路批准派駐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

第四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路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權責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路政許可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模式。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同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單位權責清單實施路政許可,不得越權審批或者以備案、登記、審定等形式變相實施路政許可。

第六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公路行政服務視窗,統一受理路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路政許可文書和許可證件。

行政服務視窗應當建立路政許可工作檯賬,路政許可申請應當記入《路政許可工作檯賬》(附屬檔案1)。

第七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和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隊的行政服務視窗應當將負責路政許可的目錄、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辦理程式、辦理期限、收費標準、行風監督投訴途徑等信息在辦公場所公示,並隨本單位所承擔的路政許可許可權的調整及時更新。

第八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進駐同級人民政府實施的網上辦事大廳,實行“一門式、一網式”的政務服務,接受行政效能監督。

全省具體路政許可業務的辦理應當統一使用廣東省公路路政業務管理系統進行操作。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取得的路政許可受法律保護,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 許可管轄

第十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路政許可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具體負責所管轄公路路段的路政許可工作。

第十一條 公路相互交叉路段的路政許可,原則上應由涉路工程項目對既有公路影響較大的一方作為路政許可主體實施路政許可,實施路政許可的許可主體應邀請另一方參加必要的專家評審、協調會議或者書面徵求其意見。許可批准後,被許可人應當及時報送一份紙質許可材料到另一方管養單位備查。

路政許可實施主體確定不了的,由提出爭議的一方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 上級公路管理機構委託下級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路政許可,應當按照《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和程式辦理書面委託手續,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上級公路管理機構對受委託的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路政許可的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受委託的公路管理機構在委託範圍內實施路政許可,不得再次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路政許可。

第三章 許可事項及許可許可權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為路政許可事項:

(一)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

(二)占用、挖掘公路:

1.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3.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以及設定電桿、通信基站、變壓器等類似設施;

4.利用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

6.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7.拆除公路中央分隔帶;

8.公路維修需要封閉半幅以上公路路面;

9.履帶車、鐵輪車及其他有損公路路面的車輛上路行駛。

(三)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四)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非公路標誌;

(五)在公路兩側設定廣告標牌設施;

(六)更新採伐公路護路林。

除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規定外,各級公路管理機構不得增設其他路政許可事項。

第十四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第142號令、第169號令、第172號令等規定,確定本單位的路政許可許可權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納入人民政府權責清單對外公布後實施,並隨上級公路管理機構事權下放的調整作相應調整。省政府令要求下放至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的,原則上不得再次下放。

第十五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上級公路管理機構事權下放承接工作並作出調整,及時組織學習培訓、編制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公示承接事權,為申請人提供優質的行政服務。

第四章 許可審批程式

第一節 申 請

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申請路政許可,應當向具有許可許可權的公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許可機關服務視窗工作人員接到不屬於本許可機關所管轄公路路段的路政許可申請時,要積極落實首問負責制度及時告知申請人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申請人可以到許可機關服務視窗提交路政許可申請,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或者通過電子郵件、登錄網上辦事大廳等方式提交路政許可申請。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路政許可申請。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應當提交委託人出具的載明委託事項和代理許可權的授權委託書,並提交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八條 路政許可申請人主體資格以及路政許可有效期限具體包括:

(一)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由承運人提出申請,許可有效期限為通行期限。

(二)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1、2、3、4、6、7目規定的路政許可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許可有效期限為施工期限;第5目規定的路政許可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許可有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第8目規定的路政許可可由公路維修養護單位提出申請,許可有效期限為施工期限;第9目規定的路政許可由車輛登記人提出申請,許可有效期限為申請通行期限。

(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完善路網的增設道口許可有效期限為施工期限,非完善路網的增設道口許可有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四)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由設定者提出申請,許可有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五)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由廣告標牌設施所有人提出申請,許可有效期限為三年。

(六)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由更新採伐單位提出申請,許可有效期限為施工期限。

前款規定的許可有效期限,涉及到經營性公路的,許可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其收費期限。

第二節 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 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填寫《廣東省超限運輸許可申請書》(附屬檔案2),其餘申請材料的提交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1、2、3、4、6、7目和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路政許可申請書》(附屬檔案3);

(二)企業營業執照、其他組織有效證明或者公民身份證複印件;

(三)建設工程項目批准檔案;

(四)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含根據《廣東省公路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委託的公路管理機構出具的涉路工程技術審查意見以及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複印件);

(五)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含評價單位的資質複印件);

(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七)涉及占用、損壞公路路產的,與公路管養單位或者公路經營企業的公路賠(補)償協定;涉及公路路產以外的,與權屬人的土地征(補)協定。

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徵得路段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一條 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5目和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定非公路標誌許可申請表》(附屬檔案4);

(二)企業營業執照、其他組織有效證明或者公民身份證複印件;

(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設計和施工方案(含設定位置平面圖、標誌立面圖、支架結構圖、總體設計效果圖;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的,提交乙級以上資質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築工程設計以及施工單位資質複印件;普通公路國省道和縣鄉道兩側設定小型非公路標誌的可提交設定業務承擔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的,還應提交含跨越設施上年度的技術評定或者評估數據內容的保障既有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含評價單位的資質複印件);

(五)施工安全保障措施,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六)涉及占用、損壞公路路產的,與公路管養單位或者公路經營企業的公路賠(補)償協定;涉及公路路產以外的,與設施權屬人的征(補)協定。

影響交通安全的,應徵得路段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 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8目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路政許可申請書》;

(二)公路維修養護單位施工資質複印件;

(三)公路維修養護單位中標通知書或者公路維修養護協定;

(四)施工組織方案、交通分流疏導方案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徵得所經路段的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三條 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9目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路政許可申請書》;

(二)車輛行駛證複印件;

(三)車輛前45度角和對角線車後45度角,車輛清晰彩色照片各一張;

(四)通行方案(含通行路線和時間、安全防護措施以及應急預案)。

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徵得所經路段的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 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填寫《廣東省公路兩側設定廣告標牌設施申請表》(附屬檔案5),其餘申請材料的提交按照《廣東省公路兩側設定廣告標牌設施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路政許可申請書》;

(二)公路護路林木權屬的證明材料;

(三)更新補種方案或者代為補種協定;

(四)採伐施工組織方案、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施工緊急應急預案。

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徵得路段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許可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路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並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清單及填寫說明,除申請材料清單規定的材料外,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任何材料。

第三節 受 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應當建立和推行路政許可首問負責制。對申請人提出的路政許可申請,服務視窗工作人員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申請人該路政許可適格的申請主體;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許可,或者申請事項屬於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屬法律禁止的還應向申請人告知或者提供書面的法律法規條文依據;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附屬檔案6),同時告知申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四)申請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允許當場補正或者更正錯誤;申請人不能當場補全或者更正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附屬檔案7),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後應當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申請材料齊全同時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後受理路政許可申請。除當場作出路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附屬檔案8);

(六)申請事項不屬於首問人職權範圍但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做好接待記錄向申請人說明情況,並及時移送有關責任部門和人員辦理。屬於上級單位職責範圍的,可以代為轉交,但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代為轉交時間不計算在法定期限內。

第二十八條 許可機關服務視窗在受理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按照“許可機關發文代號”+“許可事項類別”+“許字”+“年度”+“流水號”+“號”字的編制規則統一編制案件號。

(一)超限運輸許可的,填“超”字;鐵輪車或者履帶車行駛許可的,填“履”字;設定非公路標誌許可的,填“非”字;廣告標牌設施許可的,填“廣”字。

(二)建設工程或者事項挖掘、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許可的,填“占”字;修建跨越或者穿越公路工程設施許可的,填“跨”或者“穿”字;利用橋樑、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許可的,填“鋪”字;埋設或者架設電纜、管線、設定電桿、通信基站、變壓器等設施許可的,填“埋”、“架”、或者“變”字;增設、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帶許可的,填“叉”或者“隔”字;公路維修施工封閉半幅以上路面許可的,填“施”字;更新採伐公路護路林許可的,填“采”字。

(三)延續有效期限許可的,“許”前加“延”字;許可變更許可的,“許”前加“更”字。

第四節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九條 許可機關受理路政許可申請後,應當明確路政許可承辦人,由承辦人通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等方式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照路政許可條件(附屬檔案9),提出審查結論和意見。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簡單,證據確實充分,事實清楚且沒有爭議,不需要進行實地勘驗核查,能夠當場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決定的,由承辦人填寫《路政許可呈批表》(附屬檔案10-1),高速公路路政大隊使用(附屬檔案10-2)。呈許可機關分管領導或者被授權的路政機構負責人決定後,承辦人應當製作《交通行政許可(當場)決定書》(附屬檔案11)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附屬檔案12),並當場送達被許可人。

(二)依法確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路政人員進行,主要審查申請材料反映的情況是否與法定的路政許可條件相一致。實施實質審查的,可採用的方式有:

1.當面詢問申請人及與申請材料內容有關的相關人員;

2.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之間的內容相互進行印證;

3.根據許可機關掌握的有關信息與申請材料進行印證;

4.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5.調取查閱有關材料,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6.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

7.依法進行現場勘驗、勘查;

8.舉行聽證;

9.召開專家評審會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三)依法進行現場勘驗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到場,現場勘驗應當製作《路政許可現場勘驗筆錄》(附屬檔案13-1),繪製現場勘驗圖(附屬檔案13-2),有現場勘驗照片的,應當貼上於照片卡上(附屬檔案13-3),並逐張編號,加注說明。路政許可事項涉及路產損失和占利用公路路產的,應與申請人共同核定路產損失數量和占利用公路路產數量。依法審查後,承辦人員應提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意見,經路政機構負責人審核後,呈許可機關分管領導或者被授權的路政機構負責人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三十條 涉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涉路施工的路政許可申請,許可機關應當加強內部工程基建、養護、計畫等業務部門的技術核查、審查和規劃意見徵求等工作,並將審查結論作為審查階段的材料和許可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市級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工程基建、養護、計畫等業務部門技術審查制度。市級許可機關根據涉路施工活動的特點可將技術核查和規劃意見徵求工作提前至許可受理前的現場踏勘階段。

第三十二條 許可機關對路政許可申請審查過程中,涉及《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重大、複雜、存有安全隱患或者可能對公路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路政許可,許可機關應當通過論證、諮詢或者專家評審等方式聽取意見,並通過集體討論審查的方式提出許可審查意見,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

第三十三條 專家評審會議是對涉路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案、交通疏導、應急方案、安全技術評價報告進行綜合性審查。專家評審會議應當根據涉路工程特點,邀請五名以上(人員組成為奇數)相關行業專家組成專家組,成員應當涵蓋涉路工程技術、公路路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專家評審會議由專家成員推選的專家組長主持,專家組審查相關材料和聽取與會各單位的意見後獨立完成涉路工程專家評審意見,作為許可機關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許可機關對路政許可申請審查過程中,發現路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係人,並向該利害關係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徵求意見通知書》(附屬檔案14)及相關材料(不包括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告知利害關係人有權在接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放棄權利。

利害關係人提出與準予許可相反意見的,許可機關應當將利害關係人意見及時反饋給申請人,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

第三十五條 路政許可事項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衝突的,許可機關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聽證的權利,並出具《交通行政許可告知聽證權利書》(附屬檔案15)。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許可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權利。

路政許可事項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機關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前,向社會發布《交通行政許可聽證公告》(附屬檔案16)並舉行聽證。聽證公告期限不少於十日。許可機關組織聽證,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三十六條 為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加強涉路施工管理,減小涉路工程對既有公路以後改擴建的影響以及節約社會公共資金,許可機關在作出準予路政許可決定之前,應當與申請人簽訂民事或者安全協定。屬於高速公路的,收費期限內由公路經營企業與申請人簽訂。

協定可採用格式契約的方式簽訂,可約定或者明確承諾因既有公路改造或者擴建需要,被許可人應當無條件按要求進行相應的改造或者遷移的條款;約定被許可人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標準的規定,對所建涉路工程設施加強管理和維護,確保涉路工程設施不影響既有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條款等。

第三十七條 許可申請符合法定路政許可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路政許可的決定,製作加蓋許可機關印章的《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附屬檔案17),同時頒發《路政管理許可證》(附屬檔案18)。

屬於超限運輸許可的,許可機關製作加蓋許可機關印章的《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同時頒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屬於更新採伐公路護路林許可的,許可機關製作加蓋許可機關印章的《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同時頒發省林業廳印製的《林木採伐許可證》。

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送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對準予許可決定文書和相應的許可證件或者不予許可決定文書,許可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送達被許可人。採取直接或委託送達的,應當使用《送達回證》(附屬檔案19);採取郵寄送達的,應當索取回執。

第三十九條 被許可人實施路政許可,需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施工的,應當在接到《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到許可事項所在地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領取施工手續,並填寫《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計畫表》(附屬檔案20),由該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向被許可人發放《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證》(附屬檔案21,以下簡稱《施工證》)。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證》登載期限內進行挖掘、占用公路施工作業;超出《施工證》登載期限,逾期不組織施工的,《施工證》自行失效;再行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重新領取《施工證》。《施工證》的登載期限始終應當在路政許可有效期限內。

路政許可事項轄區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在發放《施工證》之前,應當與被許可人簽訂施工安全協定或者簽署施工安全承諾書。

第四十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路政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並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防護措施。被許可人進行施工作業前,應當按照《施工證》登載的施工作業範圍,對施工現場進行圍蔽,並按照《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的規定布設施工現場作業控制區,設定施工標誌和安全設施,確保施工圍蔽現場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

被許可人應當在施工現場懸掛《施工證》(也可複印兩面張貼),轄區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行政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書面責令其整改。

第四十一條 涉路施工完畢,涉路工程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提出對涉及到的公路、公路附屬設施修復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要求展開驗收;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同時涉路工程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和管理,確保工程設施不影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五章 許可分權辦理流程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四十二條 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許可許可權的路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可以向許可事項轄區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提出申請,由接收材料的轄區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服務視窗通過廣東省公路路政業務管理系統向省局轉交申請材料;也可以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直接提交申請。

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許可許可權的路政許可事項,申請人應當向許可事項轄區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接收材料的轄區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服務視窗通過廣東省公路路政業務管理系統向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轉交申請材料;也可以登錄路政許可事項所在轄區市網上辦事大廳直接提交或者直接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

縣級公路管理機構許可許可權的路政許可事項,申請人應當向轄區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也可以登錄路政許可事項所在轄區縣網上辦事大廳直接提交申請。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直接向省、市、縣公路管理機構服務視窗提出申請的,由服務視窗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及時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分別送達《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或者《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審查中發現申請材料如需補正的,應噹噹場或者五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下級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接到屬上級公路管理機構許可許可權的許可申請的,服務視窗工作人員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時符合下列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接收並轉交,同時向申請人出具《接收路政許可申請材料回執》(附屬檔案22):

(一)申請人資格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申請人申請事項屬於應經路政許可的事項;

(三)申請的許可事項屬於本管轄區內;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數量及形式符合要求。

下級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審查申請材料後,應當在兩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掃描上傳至廣東省公路路政業務處理系統。

在接到系統任務後,上級公路管理機構服務視窗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製作《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或者《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五日內製作《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由接收申請人申請材料的下級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服務視窗利用廣東省公路路政業務管理系統列印文書正本,及時送達申請人。

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

第四十四條 服務視窗受理路政許可後,視窗工作人員應當將許可案件分配給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對許可案件進行綜合性審查。

(一)符合當場許可條件的,承辦人員填寫《路政許可呈批表》,提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意見,經路政許可負責人審核並呈局分管領導決定後,承辦人員製作《交通行政(當場)許可決定書》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準予許可的,還應製作相應的許可證件,提交由視窗工作人員送達。

(二)實施實質審查的,由兩名承辦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下級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管轄路段的路政許可事項需要實施實質審查的,由承辦人員向相關下級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下達勘驗核查任務。

第四十五條 本級公路管理機構直接實施實質審查的許可事項,現場勘驗核查由兩名承辦人員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五日內完成,並製作《路政許可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勘驗圖》《路政許可呈批表》和必要的現場勘驗核查照片上傳至廣東省公路路政業務管理系統呈批。

下級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接到上級公路管理機構下達的現場勘驗核查任務之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現場勘驗核查。現場勘驗核查任務應當在五日內完成,並製作《路政許可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勘驗圖》《路政許可呈批表》和必要的現場勘驗核查照片上傳至廣東省公路路政業務管理系統呈批。

第四十六條 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許可許可權的路政許可事項,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對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報送的路政許可呈批材料進行審查,製作《路政許可呈批表》,提出審核意見,同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報送的審查材料,通過廣東省公路路政業務管理系統呈批。

第四十七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的承辦人員對報送的許可材料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否具備申請資格;

(二)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定的許可條件;

(三)下級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是否已經提出初審意見;

(四)是否已經依法徵求了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五)是否需要徵求有關職能部門的意見;

(六)是否需要通過技術部門審核;

(七)需要綜合審查的其他法定事項。

前款規定的綜合審查完畢,承辦人員製作《路政許可呈批表》,並提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意見。

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承辦的許可,經路政許可負責人審核後,呈路政處處長和局分管領導逐級審批,由局分管領導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承辦的許可,經路政許可負責人審核後,呈路政科(處)長和局分管領導逐級審批,由局分管領導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承辦的許可,經路政許可負責人審核後,呈路政股長和局分管領導逐級審批,由局分管領導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四十八條 綜合審查過程中,申請人主動書面撤迴路政許可申請的,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承辦人員應當及時終止許可辦理。發現許可申請應當邀請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徵求有關職能部門意見、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或者組織聽證的,承辦人員應當制定相關文書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和程式辦理。

第四十九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路政許可文書製作、送達和《施工證》的發放以及涉路工程驗收工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和程式辦理。

第六章 許可變更和延續

第五十條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路政許可除許可地點、許可有效期限事項以外的內容,應當填寫《變更路政許可申請書》(附屬檔案23)並提交與變更申請事項內容有關的材料,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並向被許可人送達《準予變更路政許可決定書》(附屬檔案24),重新頒發許可證件,原許可證件收回;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作出不予變更路政許可的決定,並向被許可人送達《不予變更路政許可決定書》(附屬檔案25),說明不予變更理由。

第五十一條 變更路政許可的辦理適用該路政許可原許可流程的規定,已經提交的申請材料在變更申請時未發生變化的不用重複提交,僅就申請變更事項內容發生改變的材料進行提交,辦理後另案歸檔。

第五十二條 被許可人需延續依法取得的路政許可的有效期限的,應當在該路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未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時間提出延續申請或者原許可有效期限不滿六十日的涉路施工許可,不得辦理延期。

第五十三條 被許可人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路政許可提出延續有效期限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填寫《延續路政許可申請書》(附屬檔案26);

(二)因施工任務在許可有效期限內沒有完成提出延續申請的,應當書面提交延期說明;

(三)廣告標牌設施和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申請延期的,應當提交具有專業檢測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以及設定用地延續協定。

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徵得路段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五十四條 許可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路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準予延續的,應當向被許可人送達《準予延續路政許可決定書》(附屬檔案27),重新頒發許可證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不予延續的,應當向被許可人送達《不予延續路政許可決定書》(附屬檔案28),說明不予延續理由,許可證件到期失效;逾期未作準予或者不予延續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五十五條 延續路政許可的辦理適用該路政許可原許可流程的規定,準予延續的路政許可有效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原許可有效期限。

第七章 許可辦理期限

第五十六條 除當場作出許可決定外,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分管領導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附屬檔案29),說明延長期限的理由。

上級部門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更新採伐公路護路林許可審批時限另有規定遵照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許可機關應當最佳化路政許可流程,儘可能在法定時限內壓縮辦理期限,並應當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五十八條 分管領導決定的日期為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的日期,《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的落款日期應當與該決定日期一致。

第五十九條 許可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和安全技術評價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法定期限內。許可機關應當在受理許可時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期限法定除外時間通知書》(附屬檔案30)。

第六十條 許可機關在作出準予許可、不予許可、變更許可、不予變更許可、準予延續許可、不予延續許可的決定後,應當在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決定文書和相關許可證件。

第八章 許可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許可的監督檢查包括上級許可機關對下級許可機關實施路政許可和許可機關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上級許可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許可機關實施路政許可的監督檢查,依法及時糾正和處理路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委託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路政許可的許可機關,負責監督受委託許可機關實施路政許可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上級許可機關對下級許可機關實施路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內容和方式按照《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實施監督檢查中,上級許可機關發現下級許可機關或者許可工作人員存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七條和《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按照上述條款的規定及時處理。

第六十四條 轄區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履行對被許可人從事路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職責。

監督檢查的路政許可包括交通運輸部印發的《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範》(交公路發〔2012〕171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事項。監督檢查可以採用實地檢查、書面檢查、抽樣檢查、檢驗、檢測等方式,檢查時可以依法要求被許可人出示有關材料。

第六十五條 轄區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應當加強對轄區路段路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

涉路施工期間,跨(穿)越公路(含橋下空間)、占用公路路面、易燃易爆管線埋設的涉路許可事項,許可檢查每月不得少於兩次;其他涉路許可事項,許可檢查每月不得少於一次;許可有效期限不滿一個月的涉路許可事項,許可檢查不得少於一次。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相關許可證件是否真實有效;

(二)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是否符合準予許可時所確定的條件、標準和範圍;

(三)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是否切實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防護措施以及應急處置措施;

(四)被許可人是否建立和執行對涉路工程設施的自檢制度;

(五)經許可修建的涉路工程設施是否侵入公路建築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被許可人檢查的其他事項。

許可檢查由兩名以上路政執法人員進行,並製作《路政許可監督檢查情況記錄表》(附屬檔案31),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存檔。

第六十六條 實施許可檢查時,路政執法人員不得超越檢查範圍和許可權,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謀取其他不當利益;檢查頻率要適度合理;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場;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六十七條 實施許可檢查時,路政執法人員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發現未按照許可條件、標準和範圍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責令改正,轄區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應當簽發《責令改正通知書》(附屬檔案32);

(二)發現涉路工程設施影響既有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責令停止修建、使用,並責令相關責任單位立即改正,轄區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應當簽發《責令改正通知書》;

(三)發現構成公路違法行為的,按照廣東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與公路管理機構業務協作辦法書面抄告路段轄區的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處理;

(四)發現許可事項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依法撤銷或者報請上級撤銷相關路政許可;

(五)發現許可事項存在法定註銷情形的,依法註銷或者報請上級註銷相關路政許可;

(六)發現被許可人存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一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轄區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應當簽發《行政許可違法行為告知書》(附屬檔案33);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六十八條 路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路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許可機關可以依法定程式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路政許可,因此造成被許可人財產損失的,許可機關應依法給予補償。撤迴路政許可應當向被許可人送達《撤迴路政許可決定書》(附屬檔案34)。

第六十九條 許可機關在許可監督檢查中發現存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許可機關可以依法撤銷路政許可。

因許可機關和工作人員違法而撤銷的路政許可,造成被許可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賠償;撤銷路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不予撤銷。撤銷路政許可應當向被許可人送達《撤銷路政許可決定書》(附屬檔案35)。無法送達的,應當統一在單位公眾網上公示,並將決定書歸到原許可檔案。

第七十條 許可機關在許可監督檢查中發現存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註銷路政許可。註銷路政許可應當向被許可人送達《註銷路政許可決定書》(附屬檔案36)。無法送達的,應當統一在單位公眾網上公示,並將決定書歸到原許可檔案。

第九章 文書印章和檔案管理

第七十一條 路政許可與許可檢查法律文書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簽章:

(一)加蓋許可機關印章:《交通行政許可(當場)決定書》《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路政管理許可證》《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林木採伐許可證》《準予變更路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變更路政許可決定書》《準予延續路政許可決定書》《不予延續路政許可決定書》《撤迴路政許可決定書》《撤銷路政許可決定書》《註銷路政許可決定書》。

(二)加蓋公路管理機構行政許可專用章(附屬檔案37)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印章:《交通行政許可徵求意見通知書》《交通行政許可告知聽證權利書》《交通行政許可聽證公告》《施工證》《行政許可違法行為告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接收路政許可申請材料回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交通行政許可期限法定除外時間通知書》。

第七十二條 路政許可檔案分為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應當加強對路政許可檔案的維護與管理工作,查閱檔案應當得到所在部門負責人的批准並進行登記。

(一)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服務視窗直接接收申請材料的,紙質檔案按照誰接收、誰歸檔的原則管理,實施行政服務中心統一接收申請材料的公路管理機構,紙質檔案則由路政許可事項所在轄區公路管理機構基層單位歸檔管理;電子檔案統一存放於廣東省公路路政業務管理系統。

(二)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維護與管理按照《廣東省路政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紙質檔案的歸檔,涉路施工的路政許可應在驗收工作結束一個月內完成;其他路政許可應在頒發許可證件後一個月內完成;電子檔案的歸檔,檔案人員在收到廣東省公路路政業務管理系統提示後及時點擊完成歸檔。

第七十四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許可信息公開公示工作,除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路政許可信息外,路政許可信息應當通過廣東省公路路政信息網向社會公開,並與其他行政機關建立共享路政許可信息機制。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路政許可審批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七十六條 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路政許可實施方案,所規定的方案內容不得與本辦法相牴觸。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公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東省公路管理局印發的《廣東省路政許可實施辦法》(粵公路函〔2012〕1224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