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工作的實施細則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工作的實施細則是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檔案。

發布信息

印發《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現將《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徑向我廳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反映。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7月23日

政策全文

關於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工作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工作,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建質〔2014〕111號)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省建築施工企業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在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築施工項目”)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的實施和管理。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工作。

地級以上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測總站(以下簡稱為“企業評定主體”)負責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工作。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項目評定主體”)負責其實施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的工程項目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工作。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信息系統。

第五條 企業評定主體、項目評定主體以及建設、監理、施工等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將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的有關信息填報至全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信息系統。

第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所承建的建築施工項目中建立健全以項目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所承建的建築施工項目成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以下簡稱“項目自評機構”),其中,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施工項目,項目自評機構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共同組成;由建設單位依法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項目,各專業承包的施工單位應當分別設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項目自評機構應當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等,每月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

第八條 施工企業按照設計檔案、工程承包契約約定範圍完成施工任務後,應當向項目評定主體提交下列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

(一)《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一);

(二)項目自評的結果和自評的重點內容材料。

項目自評結果包括項目月度檢查自評、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每季度帶班檢查情況匯總表。

項目自評重點內容材料包括:

1.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情況;

2.監理單位和施工企業、項目部對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及整改記錄;

3.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專家論證評審表、專項方案審批表、驗收記錄表等;

4.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包括專項措施費使用計畫、撥付一覽表、監理審核意見等。

(三)項目施工期間因施工安全受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獎懲情況(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報批評、行政處罰、通報表揚、表彰等)和整改情況等,並提供相關材料的複印件;(四)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以上每項材料應整理匯總,並附有一覽表。涉及專業承包企業的資料應單獨成冊。

第九條 施工企業在將《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申請表》等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送項目評定主體之前應先送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簽署審核意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在收到自評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結合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狀況,對施工企業的自評材料進行審核,並在申請表中簽署審核意見。

第十條 項目評定主體在收到項目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應組織查驗,並向施工企業發出《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結果告知書》。評定結果包括“優良”、“合格”或“不合格”。

對評定結果為不合格的,在《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結果告知書》中說明理由及不合格責任單位。

第十一條 建築施工項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評定主體確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結果為不合格。

(一)未按規定開展項目自評工作或自評工作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因項目存在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2次及以上全面停工整改,或較大數額罰款,或降低甚至吊銷相關資質,或暫扣甚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等,在一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扣分周期內,施工企業或項目經理(或企業主要負責人)被扣完規定分值的,或由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依據日常監督情況認定為不合格的;

(五)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對項目存在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發出的局部(暫時)停工或全面停工整改通知,建築施工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落實整改的。

(六)項目負責人無正當理由在工地現場每月帶班生產時間少於本月施工時間80%的。

出現以上情形被評定為不合格的項目,如責任不屬於其中專業承包單位的,應當在《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結果告知書》中註明該專業承包單位為非責任單位。

第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前施工企業未提交項目自評材料的,視同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不合格。

第十三條 建築施工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經項目評定主體評審確認,且公示無異議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結論為優良。

(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員履責、安全行為規範、實體防護到位;

(二)項目施工期間因施工安全受到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表揚,或通過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範工地檢評,或由安監機構依據日常監督情況提名為優良的;

(三)項目未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未因施工安全問題被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全面停工整改或予以行政處罰的。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為優良的建築施工項目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所轄區域內本年度擬竣工項目數量的10%。

第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對項目評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結果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評定主體提出覆核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項目評定主體受理覆核申請後,應當充分聽取覆核申請人的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結果。

第十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成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以下簡稱“企業自評機構”),每年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

第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當向企業評定主體提交《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申請表》和相關自評材料。

建築施工企業自評材料內容主要包括:

(一)在原《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承建的工程項目台帳及項目安全標準化評定結果(包括企業在省外施工的工程項目評定結果證明材料);

(二)每年度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結果;

(三)近三年內因施工安全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通報批評、行政處罰、通報表揚、表彰等);

(四)承建的工程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五)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自評報告,內容包括三年以來企業安全標準化重點工作總結:

1.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及安全生產職責落實情況;

2.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操作、設備設施管理等標準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

3.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治情況;

4.企業對承建項目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監控情況;

5.企業負責人對承建項目帶班檢查及督促整改情況。

以上每項材料應整理匯總,並附有一覽表及主要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企業評定主體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應組織查驗並向申請企業發出《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結果告知書》。評定結果包括“優良”、“合格”或“不合格”。

對評定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在《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結果告知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企業評定主體評審確認,且公示無異議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結論為不合格。

(一)未按規定開展建築施工企業自評或申報工作的;

(二)企業近三年所承建的工程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或發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企業近三年所承建的已竣工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不合格率超過5%的(不合格率是指近三年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被評定為不合格主體的竣工工程數量與已竣工工程數量之比,下同);

(四)施工企業所承建的任一工程項目在一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扣分周期內被扣滿60分,或該企業所有被扣分工程項目平均扣分值達到45分以上。

(五)因施工現場管理混亂,被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督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責令停工整改的。

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經企業評定主體評審確認,且公示無異議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結論為優良。

(一)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制度落實、管理人員履職、安全行為規範;

(二)企業近三年所承建的已竣工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優良率達到10%及以上,且不合格率低於3%的;

(三)企業近三年所承建的工程項目未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企業近三年未因降低安全生產條件而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為優良的建築施工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年度擬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企業數量的10%。

第二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未提交企業自評材料的,視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結果告知書》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評定主體提出覆核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企業評定主體受理覆核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結果。

第二十二條 對於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不合格的建築施工企業,負責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1至3個月內整改完畢,在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重點覆核其安全生產條件,對整改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結果為“整改後合格”,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對於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不合格的建築施工企業及工程項目,負責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時,責令限期重新考核,對重新考核合格的,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等已被處理的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可免予再次處理);對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第二十四條 評定結果為合格或優良的建築施工項目或建築施工企業,如發現有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撤銷原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結果作為我省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對建築施工企業進行績效考核、信用評級、誠信評價、評先推優、投融資風險評估、保險費率浮動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六條 我省各級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可優先選擇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突出的建築施工企業及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我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情況記入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檔案。

第二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外,項目和企業評定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工作時,不得向被評定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或牟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個人或企業發現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牟利行為的可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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