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放寬港澳入境小汽車審批條件的通知

(粵府辦[1995]8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鑒於目前口岸及道路設施有所改善,為進一步鼓勵外商到我省特別是山區投資辦實業,省人民政府決定進一步放寬港澳入境小汽車審批條件。現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商戶到我省山區辦實業實際投資額在50萬美元以上,到非山區辦實業實際投資額在150萬美元以上的,在有效契約期內,可準予每商戶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境行駛牌證。

二、任我省、地級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港澳台人士,及國務院港澳辦聘請的港事顧問、預委會成員、區事顧問、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委員,在任期間每人可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境行駛牌證。

三、如不符合上述條件,但確因某種原因需要辦理小汽車入出境的港澳人士,由省直有關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四、港澳入出境小汽車的審批程式,按現行規定執行。屬上述第三條特批的入出境私人小汽車,憑省府辦公廳的批件,省公安廳車管部門給予辦理有關牌證。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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