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影電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影視製作經營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

《廣播電影電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影視製作經營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頒布時間:1995年6月8日,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書報刊影視音像市場管理的管理》(中辦發〔1994〕19號)精神,加強影視製作經營機構的管理,促進我國電視文藝創作的繁榮和發展,就有關問題通知。

廣發社字【1995】3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書報刊影視音像市場管理的管理》(中辦發〔1994〕19號)精神,加強影視製作經營機構的管理,促進我國電視文藝創作的繁榮和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影視製作經營機構,是指從事電視劇、電視綜藝及電視專題節目和動陣故事節目製作、複製、發行等活動的單位。

二、設立影視製作經營機構,應當先經省經以上(含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任審批許可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未持有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許可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門不予登記註冊。

三、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影視製作經營機構的管理,建立日常考核制度和製作經營行為檔案,並對影視製作經營機構實行年度核檢制度。對年檢不合格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註銷許可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吊銷營業執照。

四、已設立的影視製作經營機構,應當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80天內,重新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五、以公司形式新設立影視製作經機構的,依照《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規辦理登記註冊。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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