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申報廣州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應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一)廣州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認定申請表; 第九條廣州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實行逐年認定、動態管理制度,當年度廣州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未通過下一年度認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軟體和動漫產業發展,根據《廣州市進一步扶持軟體和動漫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穗府〔2006〕4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認定的主管部門是指市科學技術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局和信息化辦公室(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共同委託廣州市軟體(動漫)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軟體辦”)為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認定機構,負責受理認定申請、組織認定、提出認定意見。
第三條 廣州市重點軟體企業必須是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並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和程式認定的軟體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上一年度軟體年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且當年不虧損;
(二)上一年度軟體年出口額超過50萬美元,且軟體出口額占本企業年營業收入50%以上。
第四條 廣州市重點動漫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產權明晰,管理規範,遵紀守法;
(二)以原創動漫產品開發、生產和相關技術服務為其主營業務,具有一種以上自主開發的原創動漫產品;
(三)具有從事動漫產品開發和相關技術服務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動漫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動漫產品收入8%以上;
(四)上一年度動漫產品(不含衍生產品)銷售收入超過1000萬元,占企業年總收入的50%以上,且當年不虧損。其中自產動漫產品收入占動漫產品銷售收入的60%以上。
第五條 申報廣州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應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一)廣州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認定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軟體企業認定證書,經會(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表、上一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人員配置表(包括學歷構成);
(三)企業經營和發展情況報告;
(四)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申報的,應提供本企業上年度軟體出口契約登記證書(或海關統計證明)、收匯證明等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條 申報程式:
申報企業於每年4月15日前將申請材料報送市軟體辦。
第七條 認定程式
(一)市軟體辦會同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專家,就申報企業提供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判斷其是否符合廣州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認定條件,並進行必要的實地考察。市軟體辦根據審查情況,於每年5月15日前向主管部門提交認定企業初選名單及相關材料。
(二)市科學技術局牽頭召開主管部門聯席會議,對市軟體辦提出的初選名單進行審核,對通過審核的企業,於5月30日前聯合發文確定,頒發認定證書。
第八條 經認定的廣州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憑批准檔案及認定證書副本,辦理享受《廣州市進一步扶持軟體和動漫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穗府〔2006〕44號)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九條 廣州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實行逐年認定、動態管理制度,當年度廣州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未通過下一年度認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 企業申報廣州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應當如實提供材料,並保證內容和數據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或內容、數據失實的,市軟體辦將中止其認定申請;已獲得認定的撤銷其廣州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資格,同時追回相關的補助、獎勵款項,市軟體辦3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廣州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若發生工商登記等變更行為,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市軟體辦辦理變更認定手續;未經批准同意變更認定的,企業不得自行承繼廣州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稱號和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會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局和信息化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1月20日終止。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行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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