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荔灣區環境保護局

一、職責調整(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治理、污染減排和環境綜合執法的職責。 (三)加強指導、協調、監督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的職責。

根據《中共荔灣區委辦公室荔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荔辦〔2009〕17號),設立廣州市荔灣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環保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治理、污染減排和環境綜合執法的職責。
(三)加強指導、協調、監督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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