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實施辦法

廣州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實施辦法

《廣州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實施辦法》是2008年廣州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本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進一步規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作,進一步規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加快老年人社會福利事業發展,根據全國老齡辦等部門《關於全面推進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全國老齡辦發〔2008〕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依託社區,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其養老所需的專業化服務。,加快老年人社會福利事業發展,根據全國老齡辦等部門《關於全面推進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全國老齡辦發〔2008〕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依託社區,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其養老所需的專業化服務。

第三條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對象為在本市居住的60歲以上(含60歲)的老年人。

第四條 廣州市民政局負責全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統籌規劃、政策指導、調查研究、綜合協調等工作。

廣州老年人服務中心受廣州市民政局委託,負責本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監督檢查和質量評估等工作。

各區、縣級市民政局是本轄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規劃、管理、指導、服務人員培訓、服務對象評估和組織實施等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財政、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部門預算,並及時撥付。

衛生部門負責利用社區衛生服務資源,為居家養老服務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支持。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結合社區再就業等工作,落實從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再就業人員各項優惠政策。

第六條 根據老年人家庭經濟狀況和本人條件的不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分為政府購買服務和自費購買服務兩種類型。

第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居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

(一)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重點優撫對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曾獲市級以上勞動模範榮譽稱號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80歲以上(含80歲)獨居或者僅與重度殘疾子女共同居住的;

(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重點優撫對象中獨居或者僅與重度殘疾子女共同居住的;

(六)100歲以上(含100歲)的。

第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標準為:

(一)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條件的老年人,每月享受價值300元的服務;

(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條件的老年人,每月享受價值200元的服務;

(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至第(六)項條件的老年人,每月享受價值100元的服務。

同時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兩項以上條件的,只享受標準較高的一項服務。

第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經費,由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按1:1的比例分擔。

各區、縣級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放寬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提高政府購買服務的標準,增加的經費由各區、縣級市負擔。

第十條 區、街應當依託現有的社區服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資源建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具體承辦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可以由街道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依法設立,也可以由社會中介組織以及民辦養老機構依法設立。

第十二條 區、縣級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經費由區、縣級市解決,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給予適當資助。

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應當統籌使用“星光老年之家”、“平安通”呼援服務系統等社區服務資源。

第十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承辦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給予適當資助。

第十四條 廣州市民政局每年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的服務質量進行評估(評估辦法另行制定),評估合格後方可繼續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五條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提供相應的服務。主要服務內容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心理輔導及其他養老服務。

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可以按實收取服務費用,具體收費標準須經物價部門審定後執行。

第十六條 街道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應當每季度向區、縣級市民政局報送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情況,區、縣級市民政局匯總後上報廣州市民政局。具體報告制度由廣州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吸納本市戶籍“4050”失業人員從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並簽訂勞動契約的,可以申請享受本市促進就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崗位應當列為社區公益性崗位。

第十八條 鼓勵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設定社會工作崗位,從助理社會工作師和社會工作師等專業社會工作人才中選聘工作人員。

政府購買服務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專業的社會工作服務。

第十九條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應當組織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人員參加相關業務培訓後,再安排其從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第二十條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人員上門服務時必須佩帶統一標識,具體式樣由廣州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政府購買服務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街道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報區、縣級市民政局審批,並確定資助標準。

第二十二條 自費購買服務的,可以向經核准設立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提出申請,由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與服務對象確定服務內容、形式、價格等。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應當與服務對象、服務人員簽訂三方服務契約,明確服務內容、時間、權利、義務等。服務契約範本由廣州市民政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對需要提供醫療護理服務的老年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配合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並提供相關服務,指定專門醫護人員定時上門巡查,為服務對象建立《廣州市居民健康檔案》。

第二十五條 各區、縣級市民政局要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經費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同時報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民政局根據各區、縣級市民政局上報情況編制市本級社區居家養老政府購買服務經費和工作經費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根據年初預算安排經費,於當年6月份前將用於社區居家養老政府購買服務50%經費預撥到各區、縣級市。各區、縣級市民政局以每年12月31日為截止期統計當年享受社區居家養老政府購買服務人數及應補助金額,於次年1月15日前將數據上報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民政局匯總後於2月15日前送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財政局審核後於3月15日前與廣州市民政局聯合發文進行清算。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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