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安局舉報違法外國人獎勵試行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有效打擊外國人違法行為,充分調動人民民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以下外國人,可向公安機關舉報:
(一)在本市城鎮居民、外國人家中或外國機構、出租屋、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移動性住宿工具內住宿,未在抵達後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臨時住宿登記的。
(二)在本市農村居民家中住宿,未在抵達後72小時內向當地派出所或戶籍辦公室申報臨時住宿登記的。
(三)不隨身攜帶護照或居留證件的。
(四)未持有效證件、未按指定口岸或未經邊防檢查非法入境的。
(五)無有效證件或超出證件指定的時間、範圍非法居留的。
(六)未取得有效居留證件或與居留身份不符非法就業的。
(七)持居留證件變更住址、工作單位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的。
(八)偽造、塗改、冒用、轉讓、買賣簽證、證件的。
第三條 上述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舉報一個違法行為獎勵人民幣100元。
(二)對兩人以上(含兩人)同時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在第一項規定的金額內平均分配;舉報不同時的對先舉報者給予獎勵。舉報時間在同一天內的,視為同時舉報。
對舉報時間在後的舉報,如果提供的線索或證據更為重要的,按第一項標準予以獎勵。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向公安機關舉報:
(一)使用公安機關公布的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網際網路、手機簡訊或信函等方式舉報。
(二)直接到違法犯罪舉報中心、外國人居住地派出所舉報。
(三)委託他人舉報,並提供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委託人的身份證件。
第五條 本市各級公安機關及時對上述舉報予以受理,開具受理回執,並根據案件性質轉屬地派出所或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查辦。
第六條 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查證屬實並對外國人作出處罰後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發布獎勵通知,並預付獎金。
第七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採取直接或委託他人的方式領取獎金。委託他人領取的,須提供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委託人的身份證件。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對舉報人的情況嚴格保密,確保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故意或過失涉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對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為騙取錢財或出於其他原由而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人員,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懲處。
第十條 經查證屬實,除了對違法外國人進行處罰外,公安機關將依法對協助外國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國人非法停留或居留、聘僱私自謀職的外國人的有關責任者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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