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85]綜514號
【發布日期】1985-11-15
【生效日期】1985-11-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外來施工單位管理暫行規定
(1985年11月15日廈府〔1985〕綜514號)
為適應廈門經濟特區建設發展的需要,切實做好外來施工單位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福建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歸口管理
外來建安、裝飾施工單位(包括國外和港澳),及其主管部門駐廈辦事機構的業務工作均歸口市建委統一管理。進廈施工單位的勞力由市建委審批,市基建勞力管理站管理。
二、資格審查
進廈的施工單位(含與我市聯營的),須是獨立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並先經市建委資格審查。認可後,發給註冊許可證,註冊許可證每年複查一次。施工單位憑註冊許可證參加工程投標和承攬施工任務。
施工單位進廈分支機構名稱應標明“廈門”二字,並按“工商企業名稱管理暫行規定”向市工商局辦理審批。
三、辦理施工許可證
承攬工程任務,除按《廈門市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辦理外,應會同建設單位持有關批准檔案向市建委辦理施工許可證。
任何施工單位不得違章施工和轉包工程。
四、勞力審批
新進我市的施工單位所需勞力,由工程發包單位向市建委直接申請;已進廈的施工單位需增、減人數時應報市建委審定。
進廈施工的人員須是本企業在冊的正式職工(包括固定工和招工制度改革後按國家規定招收的契約制職工),並按市建委印發的表式及時如實填寫職工名冊,送市基建勞力管理站備查,若調換人員應及時上報名冊。
任何外來施工單位均不得自行帶進跨省或本企業外的勞力(含農村勞力)。確因工程需要,應按廈府辦〔1984〕263號文規定辦理。
五、申辦營業執照
進廈的施工單位,應持市建委批准檔案、註冊許可證等,按規定分別向市工商、公安、銀行、稅務,以及財貿等有關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臨時集體戶口、銀行開戶、稅務登記,以及糧食、燃料、付食品等供應手續。
所有外來施工單位一律使用廈門市建築安裝統一發票。
六、組織領導和遵章守法
地、市(或同級企業)管轄內經批准進廈二個以上施工單位的主管部門,必須申請在廈設立精幹的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管理機構和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領導班子和配備工程技術人員(名單報市建委備案),並設立職能部門和各項規章制度,及時向市建委、建行、開戶銀行報送施工統計、財務等報表。
各管理機構、施工單位應加強幹部、職工遵章守法教育,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市的有關規定,不得弄虛作假、私招亂雇勞力;不得無計畫生育;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工程質量驗收規範,確保全全施工和工程質量。
七、離廈手續
批准進廈的期限(以當年12月31日為期限)屆滿,又未承接新工程任務的施工單位和發生嚴重安全、質量事故或違章被責令離廈的施工單位,應限期清理完在廈債權、債務、稅務及工程遺留問題,按市建委的規定辦理離廈手續。
八、獎懲
基建單位、施工單位和市基建勞力管理站對管理工作搞得好的市建委應給予表揚獎勵,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要視情節輕重,進行檢討、罰款、停工整頓、停止參加投標和承接工程任務、責令離廈等懲處,違法者繩之以法。
九、本暫行規定從頒發之日起執行。以前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者,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廈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