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同安區醫院

廈門市同安區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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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簡介

廈門市同安區醫院廈門市同安區醫院

醫院現有在職職工780餘人,其中高級職稱68人,中級職稱280人,有博士、碩士學歷人員20餘人。年門、急診量40餘萬人次,年收住院1.5萬人次,年手術3000餘人次,業務量處於廈門市第三位。醫院還承擔著福建醫科大學、福建中醫學院、莆田學院等醫學院校的醫學教學任務。
醫院科室齊全。現有臨床一、二級學科和醫技科室37個。設有消化內科、呼吸內科、心血管內科、幹部病房、內分泌科、腎內科、神經內科、血液科、腫瘤內科、普外科、神經外科、胸心外科、泌尿外科、骨科、腫瘤外科、眼科、耳鼻咽喉頭頸外科、婦產科、兒科、中醫科、皮膚科、康復科、口腔科、放射治療科、手術麻醉科、急診科、放射科(含CT、DSA、磁共振)、功能檢查科、檢驗科、病理科、高壓氧科、藥劑科等科室,其中腫瘤科、心血管內科、神經內科、神經外科、婦產科、骨科為我院優勢科室。醫院設有腫瘤中心、腔鏡中心、創傷中心等多個醫學中心以及遠程會診中心、“120”急救網路系統和計算機網路管理系統等;形成了院外急救、院內搶救、急診速救和監護治療等綜合配套的體系網路,其綜合搶救、治療實力在島外處於領先地位,部分醫療項目達到省級醫院水平。隨著廈門市建設海灣型城市構想的實施和廈門市政府關於廈門市衛生資源調整最佳化配置意見,廈門市第三醫院已被市政府列為重點發展醫院之一。發揮區位優勢,致力於打造成閩西南具有影響的市級三大醫學中心(創傷救治中心、腔鏡治療中心、腫瘤治療中心)和一個市級重點學科(心腦血管科),立足本地,輻射周邊地區,為更多的患者提供優質的、便捷的服務。
醫院設備先進。擁有模擬定位機、鈷60治療機、螺旋CT、1.5T磁共振、數位化乳腺X光機、彩色B超、彩色都卜勒、24小時動態心電血壓分析系統、全自動生化分析儀、血氣分析儀、腹腔鏡、胸腔鏡、腦室鏡、關節鏡、超細電子胃鏡、電子支氣管鏡、高壓氧艙、ICU、數字減影X光機(DSA)、數字攝片機(DR)、COBESpectra血液成分分離機、庫爾特血液凝集儀、流式細胞儀、超高倍顯微鏡及細菌培養的全套先進醫療設備。
醫院重視開展新技術、新業務,形成了崇尚科學、注重科學的優良傳統。近年來,全院共有26個科室,96項科研成果獲省、市、區科技成果獎;發表論文近千篇。
掘起中的廈門市第三醫院正以全新的面貌,本著“以人為本、興院為民”、“一切以病人為中心”的治院理念和服務宗旨,通過深化醫院內部改革,加強內涵建設和強化醫院管理,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深得患者的信賴和肯定。面對新形勢,醫院將以改革為契機,堅持科技興院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使醫院發展邁上一個新台階,以優質的醫療服務、優美的醫療環境、先進的醫療技術,讓每位患者享受更高層次的醫療護理服務;為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作出新的貢獻!

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來自{[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處罰條例

廈門市同安區衛生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範(試行)

政務信息政務信息

第一條為了保證我區衛生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廈門市同安區衛生局及其執法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規範和廈門市同安區衛生局《關於〈執業醫師法〉、〈職業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計畫生育服務機構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試行)》。
第三條本規範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時,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狀態等,依據法律規範決定是否作出行政處罰,以及在法律規範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行政處罰決定的選擇權。
第四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法定、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處罰過當的原則;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五條對於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後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對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予警告或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先書面警告或責令一定期限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罰款或其他處罰。
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主動減輕或者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的。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較嚴重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二)妨礙、逃避或者抗拒執法檢查的;
(三)脅迫、指使他人或者誘騙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被行政處罰後2年內又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
(五)拒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作虛假陳述的以及銷毀、篡改有關證據材料的;
(六)對證人、舉報投訴人或者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查證屬實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給予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審核制度。衛生監督機構在案件調查終結後,建議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要說明理由並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十一條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經本機關業務科室審查,報局長審批。
已經立案的行政案件,未經本行政部門領導依法批准不得銷案。
第十二條建立行政處罰說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採納以及處罰中有關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予以說明。
第十三條經當事人陳述、申辯或經組織聽證可以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成立的,需改變原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衛生監督機構應重新進行合議或根據聽證意見書提出處罰建議,重新報送審查及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建立重大或複雜行政處罰決定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製度。重大、情節複雜或者對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應當經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建立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按照《廈門市同安區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的要求,重大案件應當在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報市衛生局備案。
第十六條建立行使處罰自由裁量權過錯責任追究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濫用自由裁量權或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
(一)法律規定應該確定合理整改期限,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確定的;
(二)確定的整改期限明顯不合理的;
(三)處罰沒有體現本規範的原則和規定;
(四)擅自超越、改變行政處罰裁量權標準確定的處罰幅度。
第十七條因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自由裁量權或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構成執法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變更、撤銷的;
(二)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複議機關變更的;
(三)行政處罰案件在上級部門執法監督檢查中被確認為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構成執法過錯的,其所在部門應提請執法證件核發部門暫扣、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執法證件,提請有行政處分權的部門依法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調離執法崗位或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複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依程式報局領導集體研究,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本規範中涉及的“以上”、“以下”概念,均包含本數,如有交叉部分,視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後果決定上限或者下限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規範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第二十二條廈門市同安區衛生局《關於〈執業醫師法〉、〈職業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計畫生育服務機構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試行)》作為本規範的附屬檔案。
第二十三條本規範由廈門市同安區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廈門市同安區衛生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於公開以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信息指南信息指南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條例》編制了《廈門市同安區衛生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幫助公民方便快捷地獲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
廈門市同安區衛生局綜合科是衛生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衛生局各科室、區直屬各醫療衛生單位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機構負責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廈門市同安區衛生局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廈門市同安區衛生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廈門市同安衛生局信息網www.xmtawsj.gov.cn進行查閱。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廈門市同安區衛生局主要通過廈門市同安衛生局信息網、政務公開欄和區政府行政審批中心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3、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廈門市同安區衛生局將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廈門市同安區衛生局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的相關政府信息,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當面申請,也可書面(信函、傳真)或網際網路申請向廈門市同安區衛生局受理機構遞交《廈門市同安區衛生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申請表》)。
(一)受理機構:廈門市同安區衛生局綜合科
諮詢電話:0592-7022529
傳真號碼:0592-710859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廈門市同安區祥平街道銀湖中路1號
郵政編碼:361100
受理地址:廈門市同安區政府辦公大樓二樓東側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請
向廈門市同安區衛生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在廈門市同安衛生局信息網上下載電子版,《申請表》複製有效。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索引號、信息名稱、發布機構、內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提出申請的具體方式有三種: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以附屬檔案方式將《申請表》傳送至受理機構電子信箱,電子郵件主題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收到申請人電子郵件時,應回復受理情況;申請人也可在廈門市同安衛生局信息網上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申請表》。
申請人網上申請時,應填寫詳細的聯繫方式,以便受理機構聯繫答覆。對需索取書面政府信息的,請到受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獲取。
2、信函、傳真提出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對需要通過郵寄、快遞等方式獲取不同介質信息的,請與受理機構聯繫,按有關規定辦理。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當場申請採用書面形式,若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委託他人填寫《申請表》,但必須在《申請表》中的“申請人簽章”一欄中按手印。申請人向受理機關申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時,應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或本組織的有關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在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並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或更改、補充;對於要件完備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流程詳見附屬檔案1。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受理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費標準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難等條件的,憑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所屬地區】
福建省-其它
【郵政編碼】
100101
【聯繫電話】
(0592)702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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