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設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崗位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廈門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的通知
廈府辦〔2009〕31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廈門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已經第8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廈門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本市公共機構節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運行成本,充分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率先垂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廈門市節約能源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三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市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區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指導和監督下一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市、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分別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設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崗位,建立健全節能組織管理體系,加強組織領導。市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規劃以及節能規劃,制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
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結合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和所管轄鎮(街道)公共機構。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依法節能意識、全員節能意識。
市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市公共機構能耗監測體系,利用政府網站定期公布公共機構能耗狀況。
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統計、公布本級公共機構上一年度能耗狀況,實施有效能耗監測,加強能耗數據分析,並報送上一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標準,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標準支出財政資金。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本級公共機構辦公用房的權屬登記統一管理,規劃建設統一管理,調配使用統一管理,維修養護統一管理,專業物業統一管理,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設備等資源的集中整合。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分配、租賃或購置辦公用房的標準參照辦公用房建設及配置等有關標準執行,不得超標準建設、分配、租賃或購置辦公用房。辦公室設施設備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配備和購置。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減少行政運行成本。
第八條 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實行節能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並納入效能考評體系,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本單位、部門公共機構節能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結合本單位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能源消耗計量器具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能源消耗計量與監測體系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標準及技術要求進行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台賬,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加強數據分析,提高能源消費監測水平。按照《關於開展全國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工作的通知》(國管房地〔2009〕3號)精神和《關於印發福建省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制度的通知》(閩政管綜〔2009〕181號)的規定和要求,逐級匯總編報能源資源消耗統計數據。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為二級能耗統計管理機構,執行年報和季報制度,年報於次年4月25日之前,季報於每季度第一個月25日之前,分別匯總向省一級能耗統計管理機構報送。市直機關、各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為三級能耗統計管理機構,執行季報制度,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之前匯總向二級能耗統計管理機構報送。從2009年開始,三級以下的直屬用能單位,執行能耗“月台賬”報送。各級能耗管理機構以線上網路編報的形式報送。
涉密單位採取政務網(區域網路)站或紙質報表等方式,將本單位能耗狀況逐級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指定專人任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本單位節能工作信息,協調督促按時報送能源資源消費統計情況,分析能耗數據和反饋節能工作動態,提出推進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節能聯絡員應當接受節能業務培訓。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工作報告制度。各級公共機構用能管理機構應當每年逐級上報,落實年度節能工作,完成節能目標、指標情況和能源資源消耗統計、消費狀況等。年度超出能耗指標的,應向上級提供一份超標情況的說明報告。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公司訂立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採取具體措施,落實節能管理目標,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物業服務公司服務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和設備的維護保養、運行調節、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加強用能管理:
(一)變配電、電梯等特種設備管理,應當建立年檢和巡檢登記制度,減少無功能耗,確保用電設備正常運行;
(二)日常辦公應當加強用電設備的管理,建立巡視檢查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
(三)空調系統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使用空調期間,關閉門窗,防止冷氣泄漏,浪費能源,季節交換期間,少用空調,充分利用自然通風節能,改進運行管理,加強巡查和維護保養;
(四)電梯應當實行智慧型化控制,合理設定,辦公場所三樓(含三樓)停開乘客電梯,非尖峰時段減少運行台數,高層分段運行,短距離上下樓層不乘電梯,下班後和節假日控制使用電梯台數和頻率,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五)景觀、路燈、樓宇照明系統,應當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最佳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套用智慧型化調控裝置,樓宇照明系統應當充分利用自然採光節能,加強照明系統的維護保養和巡查;
(六)設備機房、食堂、開水間等部位的用能設備設施應當實行重點監測,科學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七)加強供水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防止“滴漏”和“跑冒”的現象發生;
(八)公共機構可以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減少行政運行投資,加強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節約型機關建設的要求,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加強內部信息化、網路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合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健全完善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系統,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制止能源浪費。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設計,並組織實施。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優先選用國家、省、市節能名目錄和節能效果顯著的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安裝和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逐步推進設計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築和綠色建築。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改建、裝修、加固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進行節能評估、審查和投資效益分析,確立節能指標,並跟蹤問效,對建築節能目標和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的公務車輛應當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規模,按照標準配備,優先採購低能耗、低污染、清潔能源的車輛,並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公務車輛的使用管理,全面實行“IC”卡定點加油、招投標車輛保險和定點維修制度,執行腳踏車“公里、油耗、維修、安全、守紀”五公示制度。油耗用能單位執行月報,用能管理機構執行季報和年報制度。
公共機構應當積極推行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運輸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各有關部門加強公務車輛編制和使用管理,對公務車輛予以統籌安排,調劑使用。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有關規定,由本級公共機構或委託有資質的節能評估、審查中介或服務機構,對本級公共機構用能單位實行分期、分批制定能源消耗定額標準和審計;能源審計為每2年開展一次,重點用能單位或超額使用能源的公共機構執行強制能源審計,並將能源審計結果向社會公示,實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制定、落實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情況;
(二)能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的情況;
(三)建立節能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
(四)設定能源管理崗位和落實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的情況;
(五)用能系統和設備節能運行的情況;
(六)執行能源消耗定額標準和能源審計情況;
(七)實施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
(八)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和油耗情況;
(九)燃料消耗管理使用的情況;
對於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嚴重超額使用能源消耗定額標準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公共機構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能源資源消耗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隱瞞。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賦予的職能,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監督和保障”規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 通報未能及時整改的,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車輛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查處,並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採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限期改正,公共機構應當及時落實。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廈門市節約能源條例》有關規定和要求,保障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資金。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與配合,合理規劃節能資金用途,加強節能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共同做好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辦法,建立公共機構節能考核激勵機制,並將考核、評價成績列入單位年度績效考評重要內容之一,不能完成年度節能目標任務的單位,不得評選先進單位。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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