庾司

宋提舉常平司的俗稱。參閱“帥漕憲倉”。宋各路置安撫司掌軍事與民政,簡稱帥司;轉運司掌財賦予轉運,簡稱漕司;提點刑獄司掌司法刑獄,簡稱憲司。

提舉常平司掌常平倉與貸放錢穀等事,簡稱倉司。倉長官僅一人,分為安撫使、提點刑獄公事與提舉常平司;漕則一路或有二三人,轉運使、圍運盒使與轉運判官皆簡稱為漕。四司設定先後不一,廢置不常,南宋方成定製。四司又皆有監察官吏之權,總稱監司

古代官職

秦劃全國為三十六郡(後增至四十餘郡)。每郡統轄若干縣,是郡縣二級制。郡置“守”,為行政長官,下置“尉”,佐守掌郡之軍事,又置監御史,掌郡之監察。縣分二等,大縣置令,小縣置“長”,為行政長官。下設“尉”,掌縣之治安,又設“丞”,佐令,執掌倉儲、刑獄和文書。郡縣行政長官均由皇帝直接任免。

初沿制,惟改郡守為太守,郡尉為都尉,諸侯王國的官制與中央官制相仿。漢武帝時,劃全國為十三州(又稱部),每州設刺史一人,奉帝命巡察諸郡、國。東漢末年,為鎮壓農民起義,改刺史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一州之軍政大權。

魏晉南北朝時期,地方政權基本上是州、郡、縣三級。州的長官或稱州牧或稱刺史,主一州之民政。縣的長官一律改稱為令。同時,有些州的刺史往往加以“使持節都督某州軍事”或“假持節都督某州軍事”之頭銜,總攬本區軍政,權勢很大。

末改州為郡,又改郡為州,都是兩級制。唐還在全國設定十個監察區,稱為“道”,每道派高級京官一人,先後稱黜陟使、按察使、採訪處置使等,掌監察州、縣官吏違法事件,並有權罷免或提升地方官吏。此外,隋唐還合併若干州為一軍區,每區設總管(唐時改稱都督),掌管該區軍事;後來,唐又在邊區設節度使,多帶有京官和御史大夫銜,集數州以至十餘州的軍、民、財政和監察諸權於一人,權勢極大。安史之亂後,節度使勢力擴大,割據獨立,雄霸一方,世稱“藩鎮”。

宋代鑒於唐五代藩鎮之禍,為加強中央集權,削除藩鎮,節度使成為空銜,並因地而置州、府、軍、監,均有屬縣,仍然是二級制。州、縣政務由中央派遣京官帶原銜出任,稱“知某州軍州事”(“州”指民政,“軍”指地方軍隊),“知某縣事”,簡稱“知州”、“知縣”。此外又設監察區,稱為“路”。路設都轉運使、提點刑獄、提舉某路常平公事等官,負責一路的吏治、民刑案件及財政事務。此外,又設經略安撫使或安撫使,掌一路的地方軍事,通常以本路的知州或知府充任。

元代中央與地方的劃分比較複雜,縣上有州,州上有道,道上有行中書省。行中書省為中央中書省派出的機構,權力很大。這樣,元代的地方官制就形成省、道、州、四級制。

明初改元代“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仍稱“省”),長官為布政使,掌民政和財政。此外,省一級地方官署還有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分掌一省之刑獄和軍事,與承宣布政使司合稱“三司”。其下設府或直隸州,長官為知府或知州;府之下是縣或散州,長官為知縣或知州。地方政權為省、府(或直隸州)、縣(或散州)三級制。明代由中央派監察御史巡察各地,稱“巡按”。或派京官巡撫地方,稱“巡撫”,事畢即罷。明宣宗時,在關中、江南等處設巡

撫,駕凌於三司之上。後來為了軍事目的,在一些地方增設總督,多以部院大臣出任,往往加以兵部尚書或兵部侍郎以及都御史等名號。開設總督後,巡撫便在其屬下,有些地方督、撫治所同在一城,互相水火,而只好撤銷巡撫,成為有督無撫的省份。

清代的府、州、縣制,與明代略同,惟在一些情況特殊的地方(主要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設“廳”,廳的行政級與州相似,也有直隸廳與散廳之分。府以上的道依然保存,並成為一級行政機構,道員也成為專設的官職,俗稱“道台”。省級則由總督或巡撫綜理軍民要政,成為固定的“封疆大吏”。布政使名義雖依然保留,但已成為總督或巡撫的屬員,專管稅收、民政,稱為“藩台”;又設按察使,管一省之司法,稱為“臬台”。巡撫轄一省,總督轄一省或二、三省。府的長官稱知府,縣的長官稱知縣,廳的長官稱同知或通判。這便構成省、道、府(直隸州、直隸廳)、縣(散州、散廳)的四級地方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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