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基礎理論
康德倫理學的主要基礎理論之一是:決定行為道德與否的是人的意志,而不一定是結果。如果一個人做事情有道德責任感,他的行為因此而具有道德價值。根據康德倫理學,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在認為關心孩子是一個重要責任的情況下關心自己的孩子,他或她就是行為道德。然而,如果一個人關心孩子是因為愛孩子,該行為是因為喜好,而不是責任,因此沒有真正的道德價值。
測試原則
根據康德的觀點,要知道道德法則,需要基於系統測試原則,看其是否成立。一個原則的實例(也是康德箴言之一)是:”如果喬很窮,喬會搶奪別人得到錢”。為了測試這個道德準則,必須將其普遍化:即任何窮人會搶劫要錢。康德倫理學爭辯說該準則在這一點上分崩離析,因為如果每個人都從事猖獗搶劫,個人財產概念將消失,這反過來意味著盜竊不可能,因為沒有人真正擁有自己的東西。如果一個準則未通過該普遍檢驗,它就不能用於絕對命令(康德的倫理學原則)或內在道德法則,並且不應該被使用。
如果一個準則通過普遍檢驗,還有可能不適用於第二個檢驗,問一個人是否想要或泛化成為事實。用康德倫理學解釋這一概念的一個著名實例叫做“糟糕的撒瑪利亞人論點”,認為在一個社會沒有人幫助遭受極大痛苦的鄰居時,大多數人不想要這種情況,因為他們在遭遇極端痛苦時,也得不到幫助。根據康德倫理學,人們不願意普遍化的準則不會付諸行動。
概念爭議
針對康德絕對責任原則的批評意見通常來自道德律必須普遍性,並且沒有例外的概念。例如,康德聲稱,謀殺是普遍認為的壞事。批評者聲稱這一原則等於認為:一個人應允許其妻子被毆打和強姦,而不是謀殺攻擊者。康德的責任理論雖然相當合理,但看起來是一個烏托邦概念,在一個複雜社會很難完全實現。
康德倫理學的第二個主要原則認為人具有內在價值,並且不應被當作一個終結手段使用或對待。儘管這一理論在今天似乎很明顯,但在18世紀卻不是這樣。康德強調其他人的理性,這在充斥奴隸制,少數民族壓制和謹慎對待婦女權利的世界是一個革命性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