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檢察院

(2)偵查機關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提請覆核的案件; (4)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案件; (八)依法複查和交辦、督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

常德市人民檢察院
常德市人民檢察院主要職責
常德市人民檢察院是本市的法律監督機關。領導本市各地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接受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領導,對常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
1、領導本市各地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按照市委和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工作方針,研究、決定和部署本市檢察工作任務,並指導、督促和檢查檢察工作任務的執行。
2、依法對本市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依法對本市需要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3、對本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對本市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立案和偵查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本市各地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查監督工作。
4、對本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起訴,對本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本市各地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工作和刑事審判監督工作。
5、依法對本市刑罰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本市各地人民檢察院的監所檢察工作。
6、依法對本市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本市各地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7、對本市各地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8、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辦理刑事賠償事項;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領導本市各地人民檢察院的舉報工作。
9、依法對重大疑難案件的物證進行檢驗、鑑定和審核,指導本市各地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技術工作。
10、分析、研究本市貪污賄賂、瀆職和侵權犯罪的動態、特點、規律及社會治安狀況,提出防治對策;領導本市各地人民檢察院開展預防犯罪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1、負責對本市各地人民檢察院執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導;對於檢察工作中遇到的套用法律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解釋和立法的建議。
12、規劃、指導本市各地人民檢察院的財務、裝備等後勤保障工作。
13、負責本市各地人民檢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紀律檢查工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檢察官隊伍、司法警察隊伍建設。
14、承辦應由市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其他事項。

常德市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

常德市人民檢察院共有偵查監督科、公訴一科、公訴二科、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職務犯罪預防科、檢察技術科、法警支隊、林業檢察科十二個內設機構。
偵查監督科
工作職責
(一)對同級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等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批准逮捕;
(二)對各區縣院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等部門移送審查決定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逮捕;
(三)對同級公安機關、本院偵查部門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進行監督;
(四)對同級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案件進行監督;
(五)對偵查機關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六)對各區縣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或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七)對偵查機關提請複議、覆核的案件進行審查;
(八)對偵查機關(部門)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九)對全市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進行對口業務指導。
公訴科(公訴一科、公訴二科)
工作職責
(一)公訴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對涉案款物進行審查並依法分別處理,決定對案件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對偵查活動實行監督;出席第一審法庭支持公訴,審查辦理第二審公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二)公訴工作的業務範圍:
公訴工作是人民檢察院的主要基礎性業務,其主要任務是依法指控犯罪,強化訴訟監督,提高辦案質量。其業務範圍包括:
1.對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等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等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意見;對涉案款物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2.對偵查機關(部門)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出席公訴案件第一、二審和再審法庭,代表國家履行公訴職責,並對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審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意見;
5.對人民法院死刑覆核和執行死刑活動進行臨場監督;
6.結合辦案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公訴部門是各級人民檢察院內設的具體承擔公訴工作的業務機構,對外所發各種法律文書都以本院名義進行。
上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指導下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的業務工作。
(三)各級院公訴部門的受案範圍是:
1.基層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受理下列案件:
(1)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
(2)偵查機關對本院決定不起訴要求複議的案件;
(3)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或者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
2.市人民檢察院除受理前款(1)、(2)、(3)項規定的案件外,還受理下列案件:
(1)基層人民檢察院報送審查起訴的應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
(2)偵查機關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提請覆核的案件;
(3)按二審程式抗訴的案件和按審判監督程式提請抗訴的案件;
(4)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案件;
(5)同級人民法院通知派員出庭的二審和再審案件。
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二科職責分工
(一)公訴一科主要負責辦理全市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各類刑事案件、涉外案件,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及領導交辦的其他案件和事項。
(二)公訴二科主要負責辦理所有二審案件(包括抗訴案件、抗訴案件),審批案件和指導基層院公訴等工作及領導交辦的其他案件和事項。
反貪污賄賂局
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
(二)直接立案偵查全市性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
(三)組織、協調、指揮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
(四)負責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協作
(五)全市反貪工作業務指導。
反瀆職侵權局
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全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民主權利和人身權利犯罪等案件的偵查工作的指導;
(二)直接辦理全市有重大影響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
(三)組織、協調、指揮跨區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
(四)負責全市反瀆職侵權工作業務指導。
監所檢察科
工作職責
(一)指導全市監獄、勞教、看守所和監外執行檢察工作;
(二)指導和辦理罪犯又犯罪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批捕、起訴工作;
(三)查辦和督辦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
(四)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與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相關的司法、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五)負責市看守所駐所檢察工作;
(六)辦理各區縣基層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民事行政檢察科
工作職責
(一)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認為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監督;
(二)對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三)對損害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的犯罪行為,在必要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控告申訴檢察科
工作職責
(一)受理、審查、分流、交辦檢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舉報線索,進行督辦和實名舉報答覆等工作;
(二)接待來訪;
(三)處理來信;
(四)辦理涉檢信訪案件
(五)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控告檢察工作、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
(六)受理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委託代理人提出的刑事申訴;
(七)受理賠償請求人提出的刑事賠償申請;
(八)依法複查和交辦、督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
(九)承辦市院直接管轄的刑事賠償事項。
職務犯罪預防科
工作職責
(一)研究、制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畫、規定;
(二)組織、協調和指導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總結、推廣預防職務犯罪經驗、方法;
(三)分析研究典型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向發案單位提出改進、防範建議;
(四)分析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研究報告和對策建議;
(五)開展預防諮詢和警示宣傳教育;
(六)發現和處置預防工作中發現的職務犯罪線索;
(七)管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受理社會查詢;
(八)承辦其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事項。
檢察技術科
工作職責
(一)訴訟案件的司法鑑定;
(二)訴訟監督中技術性證據審查;
(三)全市檢察系統鑑定人員、機構管理;
(四)信息化建設與套用;
(五)“兩錄”工作。
法警支隊
工作職責
法警支隊管理本級和下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落實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
(二)制定所轄院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
(四)組織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
(五)管理或協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銜;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裝備;
(七)協調跨區域的重大警務活動。
林業檢察科
工作職責
(一)森林公安機關管轄偵查的涉林刑事案件的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
(二)對森林公安機關立案和偵查活動的監督、對林業審判活動的監督;
(三)有條件的林業檢察部門可以開展對部分涉林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與預防。部分涉林職務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和非法批准徵用、占用林地的犯罪案件。對在辦理涉林案件中牽連出來的其他涉林職務犯罪案件可以一併查辦。但純屬貪污、受賄、挪用等職務犯罪的案件,一般應移交反貪部門查辦,林業檢察部門可以配合查辦。
林業檢察部門偵查的涉林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分別由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負責。
(四)參加林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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