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區環境保護局

二、常州市新北區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草擬本地區環境保護行政措施、實施細則(辦法)等規範性檔案,依法統一監督管理轄區內的環境保護工作。 (六)組織實施各種環境管理制度,按許可權負責審批或預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負責全區環境監測、信息工作,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和管理區級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全區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指導環境監測機構的標準化、現代化建設和計量認證、質量保證工作。

職能

一、常州市新北區環境保護局職責調整
新增輻射環境管理監督管理職責。
二、常州市新北區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草擬本地區環境保護行政措施、實施細則(辦法)等規範性檔案,依法統一監督管理轄區內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全區性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協同有關部門擬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
(二)擬定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省、市和區確定的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參與制定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全區城市總體規劃並對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評審;組織參與自然資源核算工作。
(三)監督管理轄區內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區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
(五)組織對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制度,對各種污染源排污情況和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實施處罰;組織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開展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
(六)組織實施各種環境管理制度,按許可權負責審批或預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負責全區環境監測、信息工作,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和管理區級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全區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指導環境監測機構的標準化、現代化建設和計量認證、質量保證工作。
(八)負責輻射環境管理監督管理職能,配合省廳、市局做好轄區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單位的安全許可、審批的預審和日常安全監管工作。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組織區內履行環境保護國際公約、條約的活動。
(十)承擔區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高新區管委會主任環保目標責任制和城鄉環境綜合整治;
(十一)承辦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常州市新北區環境保護局內設2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計畫處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擬定局機關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綜合性報告及規章制度並督促實施;負責機關財務、文電處理、會議組織、檔案管理、保密、保衛、安全、政務信息、環保建議和提案辦理、後勤服務等工作。
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區環保系統幹部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承擔區環委會交辦的任務、負責區環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負責編制區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全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全區可持續發展綱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污染綜合治理項目計畫;參與審核新北區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承辦省、市補助我區環境保護系統的項目審核工作;負責我區污染防治資金申報、管理工作。
負責編制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計畫;組織環保科研及環保實用技術的推廣;組織推行清潔生產,負責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準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區環境信息、統計工作,編制和審核環境統計報表,負責本區環保科技信息工作。
負責編制全區生態保護綱要和建設規劃,重要區域、流域生態保護規劃、農村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監督管理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我區生態市建設總體方案、年度計畫,指導鄉鎮、街道生態創建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
(二)監督管理處
草擬和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行政措施;組織實施全區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物總量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污染集中控制;淘汰污染嚴重的落後工藝和設備;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國家、省、市、區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的審批和管理;組織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法規和政策,草擬全區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行政措施,負責全區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負責區管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三同時”審批、驗收工作,配合國家環保總局、省環保廳和常州市環境保護局對環境影響評價持證單位進行管理。
配合省廳、市局做好轄區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單位的安全許可、審批的預審和日常安全監管工作;配合省廳做好轄區核技術套用和伴有電子輻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預審工作以及“三同時”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負責在第一時間內輻射事故應急處置、糾紛調處和及時上報;配合省廳、市做好相關調查和處理工作;配合省廳、市做好相關調查和處理工作;配合省廳、市局做好轄區內輻射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的監督監測工作;配合省廳做好放射性廢物和廢棄放射源的監管和收貯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常州市新北區環境保護局行政編制為9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副處長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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