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萊茲伯格案 (Branzburg v.Hayes)

布萊茲伯格案也叫做“五角大樓機密檔案案”。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此案,最終拒絕了基於憲法第一修正案給予新聞記者以特殊的保護,反對的意見則主張承認記者附有有限特權,並提出了“三項檢驗標準”。

“布萊茲伯格案”(Branzburg v.Hayes),也叫做“五角大樓機密檔案案”。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否保護新聞記者享有拒絕透露訊息來源的特權?“布萊茲伯格案”是美國關於這一問題爭論的開端。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此案,最終拒絕了基於憲法第一修正案給予新聞記者以特殊的保護,反對的意見則主張承認記者附有有限特權,並提出了“三項檢驗標準”。這三項標準為:當記者被要求出庭作證時,法院必須(1)說明存在著可能的理由相信新聞記者掌握著與具體的違法行為有明顯關聯的信息;(2)證明其所尋求的信息不能通過其他對第一修正案損害較小的渠道獲得;(3)證明該信息中包含著令人非信不可的和壓倒一切的利益。

以下是“布萊茲伯格案”的詳細經過:

1970年前後,美國陷入越南戰場水深火熱,尼克森更加熱血的在當年宣布進一步侵入高棉,導致全國反戰情緒高漲,場面可參看《阿甘正傳》相應章節.

丹尼爾·艾爾斯伯格(Daniel Ellsberg),哈佛經濟學Phd畢業,越戰回鄉老兵,時任軍事分析機構“蘭德公司”(RAND)分析員。

蘭德公司當時藏有一份列為最高機密的五角大樓檔案“History of Decision Making in Vietnam”,檔案洋洋灑灑7000餘頁,是五角大樓越戰歷史專題組花了2年時間本著“包羅萬象並且客觀”的原則收集總結起來的幾十年來美國政府對越南及印度支那政策的資料。檔案記述的越戰幾乎是一場因政府高官為個人政績和私利而把整個國家捲入的豪無立場的戰爭。但由於檔案高度機密而又過於冗長乏味,真正認真讀過的人除了項目負責人之外只有這個埃爾斯伯格。

埃爾斯伯格一直持反戰立場,在作為分析員給國家安全顧問的對越政策分析報告中他也著重推銷通過談判解決越戰,只是國家安全顧問在轉交他的報告給國防部時將撤軍這一條徹底刪去。而埃爾斯伯格在讀過五角大樓檔案之後更加質疑這場戰爭及其造成的人道災難和社會問題,他開始想通過國會來向行政分支施壓,但國會議員認為這樣的行為屬於違法泄密,拒絕在國會公開這份檔案。於是他跟每一個美國人一樣,開始在新聞界尋找幫助。

1971年春天,紐約時報開始連載檔案的部分關鍵內容。報紙周日發行,周一紐約時報接到法務部長(國防部作為對國外事物的部門,不能直接參與國內事務)的電報,要求立即停止連載並歸還檔案。當時在倫敦紐約時報發行人蘇爾茨伯格接到電報後考慮良久,命令繼續發行,並讓編輯起草並發布了一份公眾聲明說:紐約時報拒絕法務部長的要求,並認為讓民眾知道這些信息是符合國家人民利益的。

法務部作為檢方把紐約時報送上法庭,立場簡單直接,發表國防部秘密檔案,嚴重危害國家利益。而紐約時報則說,這是典型的新聞“預檢”,而對新聞“預檢”在美國是法律絕對禁止的行為。基本遊戲規則是這樣:政府可以控告媒體泄密和損害國家利益,但必須是在媒體確實泄密之後,政府不能禁止媒體發布信息,也不能預先檢查媒體將要發表的內容。法官最後認為紐約時報延遲發表所可能帶來的傷害,比不上繼續發表秘密檔案可能對美國政府造成的傷害,所以下令紐約時報暫停連載,等候聽證。

埃爾斯伯格並不甘心僅僅連載了三期的檔案就此打住,在紐約時報之後的最好選擇便是它的死對頭——華盛頓郵報。當時的華盛頓郵報在紐約時報連載檔案後也很難受,由於他們沒有訊息源,被迫只能根據紐約時報的報導,做點修改,就當成自己的發出去,如此山寨行為在他們看來就等於甘心承認自己相比紐約時報是二流報紙,無疑奇恥大辱。於是當華盛頓郵報副主編收到埃爾斯伯格的秘密聯繫時,二話不說就從華盛頓飛到了波士頓接頭。一天之後,華盛頓郵報的系列報導開始連載。也標誌著郵報正式參與進這場捍衛新聞自由的抗爭。

隔天,混雜著擔憂與激動的華盛頓郵報辦公室接到了來自法務部相同內容的電報,而他們的回答與紐約一致:“我們將照發不誤”。於是報紙與政府再上法庭,而這次的法官在年輕的時候曾在紐約時報任職,更加熟悉新聞界的情況,在深思熟慮一番之後宣布:“美國的歷史支持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完全徹底的新聞自由。”法務部又立即向聯邦抗訴法院抗訴,抗訴法院在當天凌晨推翻了前法官的決定,要求華盛頓郵報停止發表,不過這時已經有數千份第二期的連載送上了街頭。

此後幾天又是告來告去,最後,兩個不同城市抗訴法院的法官決定在兩個不同的城市同時在最高法院舉行由兩地全體最高法官參加的對這兩大報紙的聽證會。而同時,已有十幾家報紙參與到了五角大樓檔案的發行,事件徹底演變為美國新聞界與美國政府之間的對抗,新聞自由和國家機密之間的對抗。最高法院也宣布將兩案並一案做出裁定。

新聞界的立場是:什麼是機密?誰來決定什麼是機密?如果政府說這是秘密那就應該保護的話,又由誰來監督?新聞記者和編輯也是愛國之人,有權利,也更有能力公正的對“秘密”的性質做出判斷,他們在發表時也的確刪去了所有可能危害國家現時利益的內容。政府官員所謂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機密,其大多數真正危險狀態不過幾個小時或者幾天,在之後雖然還號稱“機密”,但其實早已經不會危害國家安全。與政府活動相比,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高於一切。

最高法院並沒有能做出一份裁決,而是由9名最高法官各自寫出自己的意見書。而最後的結果是,新聞方得到了其中6位的支持,新聞界奇蹟般的戰勝了政府。

埃爾斯伯格自然也沒有逃過當時號稱FBI歷史上第二大的搜捕行動,他也沒有準備長期逃避,他認為為了改變國家的對越政策坐牢是值得的,這是他的愛國主義。法庭對他的控告足夠他監禁115年,同時十分惱火的尼克森秘密下令要“通過輿論”搞垮他,想方設法摧毀他的聲譽。但悲劇的尼克森自己在不久之後因水門事件下台,而埃爾斯伯格在公眾的支持下獲得了無罪釋放。

美國好萊塢電影《真相至上》取材於此歷史事件。

相關文章:西方新聞界保護秘密訊息來源規則的價值考量(http://www.chuanboxue.net/list.asp?Unid=5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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