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營養工作規範

負責制定本地區的營養工作人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3.3.1 3.3.2

第一章 機構、人員和職責

1.1 機構

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立負責營養工作的業務科(室、組)。

1.2 人員設定及資格

1.2.1 人員設定
根據其職責、任務,結合本行政區域的服務人口、服務面積和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應的營養專業技術人員。
1.2.2 資格要求
承擔營養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初級及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新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1.3 職責

1.3.1 在市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市的營養工作。
1.3.2 負責本市營養領域的業務指導及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1.3.3 根據國家和本省居民營養與健康狀況調查的工作任務,負責本市調查點的工作。
1.3.4 協助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確定營養監測點,開展營養監測工作。
1.3.5 負責本市的營養教育規劃和組織實施。
1.3.6 按照統一的技術方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開展營養缺乏與營養失衡的預防和控制工作,針對重點地區和重點人群實施營養干預。
1.3.7 運用營養評價體系,負責營養相關重大事件的調查處理,並向上級部門匯報相關情況。
1.3.8 建立和健全營養相關實驗室檢測工作與質量控制體系,承擔營養相關實驗室質量控制工作。
1.3.9 建立營養領域的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流,促進信息資源共享。
1.3.10 完成上級部門下達的營養工作任務,總結年度營養工作,並向上級報告,提出改進建議。

第二章 人 員 培 訓

2.1 目標

根據營養工作發展要求,對營養工作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和管理技能培訓,為完成各級營養工作任務奠定基礎。

2.2 工作職責和任務

負責制定本地區的營養工作人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協助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的培訓工作。

2.3 工作內容和方法

2.3.1 內容
2.3.1.1 相關營養知識,如基礎營養學、公共營養學、營養與慢病、營養經濟學、營養社會學等。
2.3.1.2 營養工作技能,如營養流行病學調查方法、營養教育方法、膳食調查技能、營養監測技術、營養資料分析與評價等。
2.3.2 方法
2.3.2.1 培訓形式可採取培訓班、進修、專題講座、參與項目實施等。
2.3.2.2 授課形式:採用網路多媒體、面授、函授和研討等形式。
2.3.2.3 根據培訓內容和時間,可依據有關要求對培訓合格者給予相應的繼續教育學分或培訓結業證,作為從事營養工作的資歷證明。

2.4 工作流程和步驟

2.4.1 培訓計畫:根據本轄區營養工作情況制定營養培訓計畫,包括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培訓對象、培訓場所和時間及進度安排、培訓方式及教學方法、經費預算和考核標準等。
2.4.2 培訓教材:根據市級營養工作的實際需要,編制或選用實用性較強的培訓教材。
2.4.3 培訓對象: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營養專業技術人員、區(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營養專業技術人員。
2.4.4 組織實施:培訓地點的確定、教學設備、師資配備等。根據培訓教學計畫組織教學,包括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學員出勤登記、單元測驗及結業考試。
2.4.5 總結報告:收集培訓工作資料,包括培訓計畫、教案、試卷、考核資料、技能測評資料等相關資料;對收集的營養培訓資料進行統計、匯總分析,寫出工作總結報告,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上報。

2.5 技術文書

2.5.1 培訓工作計畫。
2.5.2 培訓相關資料,包括培訓教材、教學分析表、授課滿意度評價表、考核考試成績等。
2.5.3 總結報告。

2.6 過程質量控制

為了保證良好的培訓效果,對整個培訓過程要做好質量控制,具體內容見表2-1。

2.7 工作數量和頻率

2.7.1 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營養專業人員要求年培訓率不低於50%;培訓合格率不低於90%;對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營養工作人員3年輪訓1次,三年輪訓率達100%。
2.7.2 其他部門從事營養工作人員根據需要確定培訓頻次,但營養與營養相關培訓班每年不少於1次。

2.8 工作考核和評價

2.8.1 對市級具有相應職稱的營養技術人員採用學分制管理;對基層營養工作人員採用培訓合格後上崗制度。
2.8.2 採用考試、考核和技能測評形式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考試可按百分制計分,60分為及格;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級;技能測評按實際操作項目的要求進行,可由專家組進行現場考評。
2.8.3 培訓效果評估:採取問卷調查方式對教育前、後的效果進行評估。要求培訓合格率不低於90%,授課滿意度達80%以上。

第三章 營養與健康狀況調查

3.1 目標

了解本市人群的膳食結構和營養狀況;了解與食物不足和過度消費有關的膳食營養問題,為進一步開展營養監測或進行原因探討提供依據;為本市制定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信息。

3.2 工作職責和任務

配合全國和全省營養調查工作,按照調查方案的要求負責本地區的營養調查工作。有條件的應該結合當地實際,開展對當地有代表性營養與健康調查或營養專項調查。

3.3 工作內容和方法(見技術規範1)

3.3.1 工作內容
3.3.1.1 根據上級工作任務,制定本轄區調查計畫、方案及實施細則。包括調查工作的組織機構、調查人群和調查點分布等。
3.3.1.2 組織實施人員技術培訓。
3.3.1.3 組織現場調查工作的實施,包括詢問調查、醫學體檢、膳食調查、其他相關調查。
3.3.1.4 組織生物樣品的採集和實驗室檢測工作。
3.3.1.5 組織數據匯總和整理、核實工作,撰寫調查數據的分析總結和報告。
3.3.2 方法
3.3.2.1 按統一規定的方法進行。
3.3.2.2 膳食調查根據條件和需要選用回顧法、稱重記帳法、食物頻率法等方法。
3.3.2.3 詢問調查、醫學體檢和實驗室檢測按照衛生部規定方法或國標方法實施。
3.3.2.4 總結與評價:按照統一標準和方法進行。

3.4 工作流程和步驟

3.4.1 制定實施方案和工作計畫:制定落實全國和省級居民營養與健康狀況調查的實施方案和工作計畫。
3.4.2 技術培訓:組織本轄區內專業人員參加國家級和省級培訓,並按培訓教材負責組織本級培訓。
3.4.3 落實調查的準備工作:組建營養調查工作隊伍,安排工作用車、儀器設備等。
3.4.4 組織實施調查的現場工作。
3.4.5 組織收集和運送生物學樣品,並承擔部分實驗室檢測工作。
3.4.6 調查資料的匯總、整理和核實。
3.4.7 分析調查資料,向上級部門和調查點反饋結果。
3.4.8 撰寫工作總結報告。

3.5 技術文書

3.5.1 調查工作計畫書、實施方案。
3.5.2 工作人員培訓資料和工作手冊。
3.5.3 目標人群登記資料,現場工作資料。
3.5.4 營養調查質量控制及分析報告。
3.5.5 營養調查數據信息檔案。
3.5.6 專題工作報告或工作總結等。

3.6 過程質量控制

建立相應的領導小組、技術指導小組和執行組,明確各自職責。統一調查方法,培訓技術人員,合格方能參與調查工作。抽查考核調查點工作質量,抽查比例不低於抽樣樣本的10%;審核調查資料。具體質量控制內容見表3-1。
註:*如果是全國或省級居民營養與健康調查的計畫,則不需市里做質控。

3.7 工作數量和頻率

3.7.1 接受全國和全省營養調查工作任務,根據要求時間實施調查。
3.7.2 有條件的市可根據市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安排進行本市營養調查,調查對象可以是全人群,但以兒童、孕婦、老人以及營養相關慢性病人群為重點。

3.8 工作考核與評價

3.8.1 市級疾病控制機構在調查的當年對各區縣機構的營養調查工作進行1次全面考核,內容包括:營養調查工作人員參與培訓情況,營養調查工作配合情況,調查工作完成情況。
3.8.2 評價指標:培訓合格率、調查工作完成率、資料準確率等。

第四章 營 養 監 測

4.1 目標

按上級監測計畫的要求,完成各項監測工作任務,以了解本市城鄉監測人群營養與健康狀況的動態變化趨勢,早期發現重點人群中營養缺乏和營養失衡產生的主要因素,為政府制定相應的食物與營養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4.2 工作職責和任務

負責協助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確定營養監測點;組織培訓市、區(縣)級現場調查人員及實驗室檢測人員;組織實施營養監測在本市的各項工作,並開展相應的質量控制。

4.3 工作內容和方法(見技術規範2)

4.3.1 內容
4.3.1.1 督促各監測點所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時收集、匯總整理相關的資料和數據,並將原始資料數據同時上報。
4.3.1.2 指導各監測點所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撰寫監測工作總結,及時上報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內容應包含監測執行的狀況、監測結果、存在問題、政策建議等。
4.3.2 方法
4.3.2.1 營養監測信息資料的收集可參閱當地人口、疾病死亡、農業種植及食物生產、居民食物消費等資料。
4.3.2.2 膳食調查:可採用24-小時膳食回顧法(或3日24小時膳食回顧法),稱量記帳法,食物頻度法等。
4.3.2.3 體格測量:採用專門的測量儀器和稱量設備,並按測量要求做好質量保證,獲得準確的身高、體重、腰圍和頭圍等測量指標數據。
4.3.2.4 身體活動狀況:身體活動水平(以千步記)、鍛鍊的頻率和強度。
4.3.2.5 實驗室檢查:根據工作要求和需要可選擇一些有代表性指標進行分析檢測,如血紅蛋白等,如有要求需檢測其他營養生化指標需要送上級業務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檢測的,應按要求組織、收集樣品和保存並及時送達。

4.4 工作流程和步驟

營養監測工作流程和步驟主要包括:制定監測計畫和實施方案、監測工作技術培訓、組織實施、資料整理匯總、總結與上報。
4.4.1 制定監測計畫和實施方案:根據上級營養監測工作方案,結合本轄區具體情況,制定本轄區內的營養監測工作方案。
4.4.2 監測工作技術培訓:組織本轄區營養監測的工作隊伍,參加上級培訓,並培訓本轄區內的營養監測工作人員。
4.4.3 組織實施:在本轄區內組織實施營養監測的各項工作,包括現場調查、收集生物學樣本,以及其他方面信息。
4.4.4 資料整理匯總:匯總本轄區內全部監測點的監測資料,並對資料進行整理,核實。
4.4.5 總結與上報:分析本轄區內的監測資料,撰寫本轄區的監測報告,上報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參與營養監測的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反饋監測分析結果。

4.5 技術文書

4.5.1 營養監測工作計畫。
4.5.2 監測所需的各類信息調查表格及數據匯總統計表。
4.5.3 現場採血登記表,實驗室測定原始記錄,測定結果報告。
4.5.4 營養監測現場工作記錄和質控記錄。
4.5.5 營養監測報告,營養監測工作總結。

4.6 過程質量控制

配合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參與檢查考核所轄區域內國家或省級監測點工作質量,抽查比例按上級規定進行。根據監測點質量控制要求,抽查考核縣級監測點工作質量,抽查比例不低於25%;審核監測資料。具體質量控制要求見表4-1。
表4-1 營養監測的過程質量控制要求

4.7 工作數量和頻率

4.7.1 對國家級、省級營養監測點按要求完成工作數量與頻次。
4.7.2 有條件的市抽選市級營養監測點,或根據市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安排進行其他專項監測。

4.8 工作考核和評價

4.8.1 內容包括:營養監測工作人員參與培訓情況,營養監測工作配合情況,監測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4.8.2 評價指標:培訓合格率、監測人群覆蓋率、監測工作完成率、資料準確率等,都應在90%以上。

第五章 營養教育與指導

5.1 目標

通過開展營養教育與指導,提高本市居民的營養和健康的意識及營養知識水平,促進居民不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的改變。

5.2 工作職責和任務

負責了解居民對營養教育與指導的需求情況,制定本市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為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5.3 工作內容和方法

5.3.1 了解營養教育與指導需求:通過多種形式了解社區居民和相關行業對營養宣傳教育、諮詢和指導的需求情況,以及前期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的效果,向上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反饋。
5.3.2 組織開展本市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根據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制定的營養教育與指導計畫,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市的營養教育與指導的年度工作計畫;通過各種措施貫徹年度工作計畫,完成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任務。
5.3.3 培養本市的營養教育與指導的專業人員隊伍。通過集中培訓和現場工作實踐等方式培養區、縣級營養教育指導工作的專業人員,提高業務素質。

5.4 工作流程和步驟

5.4.1 制定年度計畫:根據本市的主要營養問題和營養教育的現狀,制定年度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計畫。
5.4.2 組織實施:通過工作會議、督導考核和評估等方式組織向全市區、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並通過媒體宣傳營養教育與指導的主題和內容,擴大教育範圍。
5.4.3 總結報告:對各區、縣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總結、找出不足,提出建議,將書面總結報告上交上級部門,並反饋給下級單位。

5.5 技術文書

5.5.1 營養教育與指導年度工作計畫。
5.5.2 營養教育宣傳材料,如招貼畫、宣傳冊、視聽和影像宣傳資料等。
5.5.3 營養教育與指導活動記錄。
5.5.4 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總結報告。

5.6 質量控制

按照表5-1設定的關鍵步驟對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進行過程質量控制,每一關鍵步驟均規定了質量控制關鍵點、質量控制指標、質量控制方法和標準。

5.7 工作數量和頻率

5.7.1 每年度撰寫工作計畫1次。
5.7.2 在廣播、電視等媒體至少開展一次專題講座。
5.7.3 發放營養知識宣傳單10000份。
5.7.4 各類人群的營養課堂活動每年不得少於2次。
5.7.5 每年撰寫工作總結1次。

5.8 工作考核和評價

5.8.1 營養教育與指導計畫。
5.8.2 營養教育與指導的次數。
5.8.3 營養教育與指導的人次或覆蓋範圍。
5.8.4 實施營養教育與指導的效果,如:目標人群的營養知識、態度、行為的改變率;行為和危險因素的變化率。
5.8.5 培訓本市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人員的數量和效果。

第六章 營養缺乏與營養過剩的預防與控制

6.1 營養缺乏病的預防與控制

6.1.1 目標

通過預防與控制措施,減少人群中營養缺乏狀況,改善目標人群營養與健康狀況。

6.1.2 工作職責和任務

根據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營養缺乏病防治要求,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負責制定本轄區營養缺乏病預防控制的工作計畫;協助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獨立開展本轄區內營養缺乏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6.1.3 工作內容和方法

6.1.3.1 通過對營養調查和營養監測資料的分析,確定進行預防與控制的目標人群。
6.1.3.2 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營養缺乏病預防與控制工作。通過營養教育合理調整所轄區域內居民的膳食結構、增強營養和健康的意識、促進居民改善飲食行為;指導家庭食物資源的生產、加工和合理套用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統一的計畫和安排,對本轄區的營養改善目標人群進行強化食品干預;在營養專業人員指導下,組織營養缺乏人群補充營養補充劑。
6.1.3.3 對下級機構進行的營養改善工作進行全程質量控制,對改善效果進行評估,及時推廣經驗,糾正偏差。

6.1.4 工作流程和步驟

6.1.4.1 制定工作計畫:在省級工作計畫基礎上,結合本轄區具體情況,制定本轄區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
6.1.4.2 技術培訓:協助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下級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6.1.4.3 組織實施:合理地組織人員、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落實各項具體活動和目標。
6.1.4.4 督導和評估:協助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下級營養缺乏病改善工作進行質量控制,對干預效果進行評估。
6.1.4.5 總結報告:對本轄區內營養缺乏病改善工作的資料進行總結。

6.1.5 技術文書

6.1.5.1 營養缺乏病預防與控制工作計畫。
6.1.5.2 培訓教材及相關資料。
6.1.5.3 對下級機構進行指導、督導、考核的材料。
6.1.5.4 專題報告、反饋意見記錄。

6.1.6 過程質量控制

對於營養缺乏病預防與控制工作的過程質量控制具體見表6-1-1。

6.1.7 工作數量和頻率

6.1.7.1 對確定的營養缺乏病目標人群的營養干預為常年工作。
6.1.7.2 協助完成省級營養缺乏病預防與控制工作。並按照本級工作計畫完成所要求的工作數量。
6.1.7.3 每年對確定的營養缺乏病群體至少開展一次營養教育及膳食行為指導。
6.1.7.4 每年為區(縣)級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舉辦一次專業知識培訓班。
6.1.7.5 每年至少一次對區(縣)級機構營養缺乏病改善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考核和效果評估。

6.1.8 工作考核和評價

6.1.8.1 對參加營養缺乏病預防與控制工作人員採用培訓合格後上崗制度。
6.1.8.2 對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效果評估,要求培訓合格率不低於90%。
6.1.8.3 對目標人群採取抽樣調查方法,評價營養缺乏病預防與控制的效果。
6.2 營養失衡的預防與控制(以超重和肥胖為例)

6.2.1 目標

通過預防與控制措施,減少目標人群營養失衡相關危險因素,改善營養失衡人群營養與健康狀況。

6.2.2 工作職責和任務

根據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營養失衡的預防和控制工作計畫,結合實際情況,負責制定本轄區營養失衡的預防與控制計畫;協助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獨立開展營養失衡預防與控制工作。

6.2.3 工作內容和方法

6.2.3.1 制定本轄區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預防與控制工作計畫及技術方案。
6.2.3.2 編寫或選用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預防與控制相關的健康教育材料。
6.2.3.3 對開展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預防與控制工作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6.2.3.4 組織開展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預防與控制工作。本轄區內全部人群均為目標人群,實施營養教育,合理調整膳食結構,提倡、指導適度的身體活動;指導居民戒菸、限制飲酒和控制體重;套用中國居民膳食指南和平衡膳食寶塔指導合理膳食。

6.2.4 工作流程和步驟

6.2.4.1 制定工作計畫:根據上級營養失衡預防與控制工作計畫和本轄區具體情況,制定本轄區工作計畫。
6.2.4.2 技術培訓:協助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下級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6.2.4.3 組織實施:依照工作計畫,合理組織人員、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落實各項具體活動和目標。如大眾營養教育、平衡膳食指導、因地制宜進行適度的身體活動等。
6.2.4.4 督導和評估:協助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下級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改善工作進行質量控制,對干預效果進行評估。
6.2.4.5 總結報告:對本轄區內開展的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改善工作的資料進行總結,形成專題報告,反饋給政府相關部門以及項目實施單位,提出進一步預防、控制營養失衡的措施。

6.2.5 技術文書

6.2.5.1 法規條例依據:《中國居民膳食指南》、中國居民平衡膳食寶塔、《中國成人超重和肥胖症預防與控制指南》、《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預防醫學診療規範》(試行)。
6.2.5.2 營養失衡預防控制工作年度計畫。
6.2.5.3 工作記錄:如調查表格、評估表格、培訓記錄等。
6.2.5.4 總結報告。

6.2.6 過程質量控制

運用膳食營養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的健康宣傳教育活動要科學、通俗、簡單易行;對下級機構定期督導,檢查實施情況。

6.2.7 工作數量和頻率

6.2.7.1 對確定的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改善目標人群的營養干預為常年工作。
6.2.7.2 根據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程度以及主要危險因素,進行營養改善。根據計畫開展工作,完成要求的工作數量和頻率。
6.2.7.3 每年為縣級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舉辦一次營養知識更新培訓班,對各縣開展的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預防與控制工作進行督導和技術指導。
6.2.7.4 對參與工作的縣級機構開展的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干預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考核和效果評估。

6.2.8 工作考核和評價

6.2.8.1 對參與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工作的營養工作人員採用培訓合格後上崗制度。
6.2.8.2 根據對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如是否按照計畫的時間進度完成工作、完成的工作數量、工作質量等進行考核和評價。
6.2.8.3 對目標人群採取抽樣調查方法,評價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預防與控制工作的效果。

第七章 突髮狀態下的營養支持與保障

7.1 預測與預警

7.1.1 目標

通過本市突髮狀態的預測與預警體系,針對本市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開展風險分析,及早預告本市發生突發事件時可能出現的營養問題。

7.1.2 工作職責和任務

負責協助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突髮狀態下營養支持與保障工作預案;負責建立本市預測與預警體系,預測本市突髮狀態下可能出現營養問題的程度,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預警。

7.1.3 工作內容和方法

7.1.3.1 借鑑以往的突發事件資料,組織專家對突髮狀態下可能出現的營養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和預測,提出營養支持與保障工作預案草案,優先關注重點人群、特殊人群。
7.1.3.2 根據全省預測與預警工作計畫,建立本市的預警體系,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分級管理,多部門協作,針對危害的嚴重程度對可能出現的營養問題進行分級預警。

7.1.4 工作流程和步驟

7.1.4.1 建立市級預警體系:由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組織本市管轄的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覆蓋全市範圍的營養問題預警網路,明確監測工作責任。
7.1.4.2 制定突髮狀態下營養支持與保障預案:針對可能出現的營養問題,預先制定相應的營養支持和保障方案及具體措施。

7.1.5 技術文書

7.1.5.1 《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條例》。
7.1.5.2 本市預測與預警預案。
7.1.5.3 年度總結報告。

7.1.6 質量控制和保障措施

7.1.6.1 明確工作職責和分工:通過行政辦公會議確定預測與預警工作組負責人和成員,以及各自的職責和分工。
7.1.6.2 做好人力儲備:針對突發事件下可能出現的營養問題,適時進行演練。
7.1.6.3 協助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物資儲備庫,建立食物營養應急救援快速通道。

7.1.7 工作數量和頻率

7.1.7.1 對本市預警體系每年開展1次檢查,保證預警體系的完好狀態。
7.1.7.2 根據具體情況開展相應的工作。

7.1.8 工作考核和評價

7.1.8.1 預測與預警預案。
7.1.8.2 本市預警體系的狀況。
7.1.8.3 工作檔案資料和年度總結。

7.2 自然災害下營養應急處理

7.2.1 目標

針對災害發生的性質及其嚴重程度,啟動相應預案,為受災人群提供相應的營養支持和保障。

7.2.2 工作職責和任務

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指令,負責協助當地政府部門開展災害下營養應急處理工作。

7.2.3 工作內容和方法

7.2.3.1 建立災害下營養應急處理的組織機構和專業技術儲備,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營養應急處理演練。
7.2.3.2 根據上級指令,組織專家對發生災害時可能出現的營養問題進行分析和評估,派出專業技術人員協助有關政府部門啟動災害下營養應急處理預案,為受災人群,尤其是重點人群、特殊人群提供相應的營養支持和保障。

7.2.4 工作流程和步驟

7.2.4.1 成立組織機構:由單位主管營養工作的領導為組長,從事營養工作的業務科室主任為副組長,營養專業技術人員為工作組成員,成立營養應急處理工作組。
7.2.4.2 實施災害下營養應急處理:接到上級下達的應急處理任務後,由營養應急處理工作組負責,立即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在政府部門的領導下,啟動營養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
7.2.4.3 效果評估和總結:對於實施的營養應急處理工作進行充分地分析總結,評估應急處理效果,為修改應急處理預案,改進今後的營養應急工作提出相關意見。將營養應急處理工作總結上報任務下達部門。

7.2.5 技術文書

7.2.5.1 災害下營養應急處理預案。
7.2.5.2 營養應急處理工作記錄。
7.2.5.3 營養應急處理工作總結報告。

7.2.6 質量控制和保障措施

7.2.6.1 明確工作職責和分工:通過行政辦公會議確定災害下營養應急處理工作組負責人和成員,以及各自的職責和分工。
7.2.6.2 做好技術儲備:針對災害下可能出現的營養問題,適時進行演練。
7.2.6.3 協助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物資儲備庫,建立食物營養應急救援快速通道。

7.2.7 工作數量和頻率

7.2.7.1 每年組織開展1次全市營養應急處理預演。
7.2.7.2 根據工作任務開展相應的營養應急處理工作。

7.2.8 工作考核和評價

7.2.8.1 營養應急處理工作組和工作制度。
7.2.8.2 營養應急處理預案。
7.2.8.3 應急處理工作報告和年度總結。

7.3 突發營養事件應急處理

7.3.1 目標

針對突發營養事件的性質,啟動相應預案,調查事件發生的原因,採取相應的營養處理措施。

7.3.2 工作職責和任務

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指令,負責協助政府部門對突發營養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7.3.3 工作內容和方法

7.3.3.1 建立突發營養事件應急處理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
7.3.3.2 根據突發營養事件的性質,啟動突發營養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協助政府部門採取相應的營養措施。

7.3.4 工作流程和步驟

7.3.4.1 成立組織機構:由單位主管營養工作的領導為組長,從事營養工作的業務科室主任為副組長,營養專業技術人員為工作組成員,成立突發營養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組。
7.3.4.2 接受突發營養事件處理任務:在接到上級下達的應急處理任務書後,由應急處理工作組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工作。
7.3.4.3 實施應急處理:組織應急處理小組成員赴現場調查和分析,提出相關營養對策建議,協助政府部門採取營養應急處理措施。
7.3.4.4 效果評估和總結報告:對突發營養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總結,評估處理效果,提出相關建議,向任務下達部門匯報。

7.3.5 技術文書

7.3.5.1 突發營養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7.3.5.2 突發營養事件應急工作記錄。
7.3.5.3 應急處理總結報告。

7.3.6 質量控制和保障措施

7.3.6.1 明確工作職責和分工:通過行政辦公會議確定突發營養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組負責人和成員,以及各自的職責和分工。
7.3.6.2 做好技術儲備: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營養事件,適時進行演練。
7.3.6.3 建立物質儲備庫,保持信息暢通。

7.3.7 工作數量和頻率

7.3.7.1 每年組織開展1次全市營養事件應急處理預演。
7.3.7.2 根據工作任務開展相應的營養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7.3.8 工作考核和評價

7.3.8.1 應急處理工作組和工作制度。
7.3.8.2 突發營養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
7.3.8.3 應急處理工作報告和年度報告。

第八章 營養相關指標的實驗室檢測

8.1 目標

建立和完善營養相關實驗室檢測任務所必備的環境、儀器設備和人員等實驗條件,規範實驗室操作規程和檢測方法,保證營養相關檢測工作的質量。

8.2 工作職責和任務

負責承擔營養工作中涉及到的實驗室檢測任務;建設和完善營養相關實驗室檢測所必備的設備條件和專業技術人員。

8.3 工作內容和方法

8.3.1 內容
營養生化指標和食物營養成分檢測;對下級營養相關實驗室進行質量監督和考核,並提供檢測技術培訓和指導。
8.3.2 方法
按照國家標準和衛生專業檢驗技術標準進行。對下級營養相關實驗室的質量控制採取抽查方式。

8.4 實驗室條件

8.4.1 實驗室工作人員
8.4.1.1 人員配備:不同級別的實驗室應根據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和所服務的人口數、工作任務,設定相應的人員。
8.4.1.2 專業素質:實驗室工作人員應具備中專及以上教育學歷,並經過嚴格系統地專業技術培訓,達到任職要求的水平。
8.4.1.3 業務考核:每年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包括理論知識、操作技能、工作作風等內容的考核,如發現存在問題,應及時督促改進。
8.4.2 實驗室環境條件
8.4.2.1 實驗室功能分區要明確,布局要合理。工作區要嚴格區分實驗區與辦公區,實驗區也要嚴格區分清潔區、污染區、清洗準備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實驗室內,以避免實驗室污染。
8.4.2.2 實驗室應有良好的採光(自然光或日光燈)、通風(有條件可安裝空調)、防塵條件。
8.4.2.3 牆、頂棚和地面應光平、清潔,能耐受消毒液,地面應不滑。實驗台不透水,耐酸、鹼、有機溶劑,並由中度耐熱的材料製成。
8.4.2.4 進入實驗室前應設立更衣室,工作時應穿戴專門的工作服、換鞋。
8.4.2.5 保持實驗室內外清潔,每天進行衛生清掃。
8.4.2.6 嚴禁在實驗室內飲水、進食和吸菸,冰櫃內不得存放食物或其它與實驗無關的物品。
8.4.2.7 應設專門試劑室、洗消間。儀器房要有安全設施。

8.5 儀器設備

8.5.1 實驗室設備的配置
按照有關要求裝備,市級應能完成常規營養素的檢測和常規營養生化檢測工作。
8.5.2 儀器設備的管理
8.5.2.1 儀器設備安放:應放置在防塵、防潮、防震、防腐蝕、防電磁干擾、通風、避光、室溫適當的室內。
8.5.2.2 建立儀器設備檔案,包括購置時間、設備說明書、維修記錄和保管人等內容。
8.5.2.3 制訂操作規程:儀器設備的保管人和使用人必須按操作步驟進行操作,不熟悉操作規程者不能獨立使用。
8.5.2.4 儀器設備使用記錄:每次使用時要記錄使用日期、時間、運行情況等,並要有使用人的簽名。
8.5.2.5 建立定期維護保養制度:儀器設備的保管人和使用人必須認真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如發現故障應向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進行維修。
8.5.2.6 計量儀器的檢定:每年對計量儀器進行計量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

8.6 實驗室質量控制和管理

按國家相關實驗室標準和質量控制手冊實施。

8.7 實驗室操作規程要領

8.7.1 實驗室工作人員在接到檢測任務時,應該首先進行登記,明確檢測任務的內容和要求,按照要求做好實驗檢測的各項準備工作。
8.7.2 在使用儀器設備時做好儀器使用登記,完成檢測後按要求關閉儀器設備。
8.7.3 真實、認真地填寫實驗數據,不得隨意塗改,做好檢測工作的原始記錄。
8.7.4 在完成檢測任務後應該將實驗檢測報告及時交給任務來源部門,原始記錄存檔,留待相關部門或專業技術人員查驗。

8.8 工作考核與評價

8.8.1 工作制度:是否有明確的實驗室操作和質量控制制度,以及實驗室設備和環境管理狀況等。
8.8.2 工作能力:對規定的營養相關指標的檢測能力。
8.8.3 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年度工作完成情況,工作報告的規範情況,實驗檢測的準確性等。

第九章 信 息 管 理

9.1 目標

收集、匯總營養工作信息,建立數據共享和數據管理制度,為營養工作提供支持。

9.2 工作職責和任務

負責本轄區營養相關信息資料收集、匯總、分析、並上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向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反饋和信息交流;負責協助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技術指導。

9.3 工作內容和方法

9.3.1 根據營養信息工作需求和發展,制定營養信息收集、整理和使用的年度實施方案。
9.3.2 收集營養信息及相關資料,形成定期上報制度,建立營養信息資料庫。
9.3.3 開展營養信息交流,為政府和社會提供營養信息服務。

9.4 工作流程和步驟

9.4.1 制定年度實施方案:應包括明確的工作目標、具體的工作任務和切實可行的完成措施,並形成常規制度。
9.4.2 收集信息:按照營養信息管理手冊要求,指定專人負責原始信息的收集。對於常規營養工作項目,在完成後及時收集相關信息資料,其他於每年11月定期收集,同時從轄區內各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收集與營養相關信息。
9.4.3 核實信息:資料管理員對收集到的各類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認真核實,及時糾錯。
9.4.4 信息上報:定期將整理好的信息利用網路、傳真等方式上報到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上報後的信息,做好書面資料保存和電子備份。
9.4.5 信息交流與利用:開展營養信息交流,為政府和社會提供營養信息服務。
9.4.6 資料歸檔:資料整理員將核實無誤的營養工作資料,統一分類,建立目錄,統一編碼,及時歸入相應檔案。有條件的儘可能實現電子檔案管理。

9.5 技術文書

9.5.1 營養信息管理工作年度實施方案。
9.5.2 營養信息報告管理辦法。
9.5.3 收集、匯總、分析的營養信息資料。
9.5.4 營養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方案。

9.6 過程質量控制

按統一的格式,錄入、匯總和上報信息資料;要求數據可靠、準確、完整、快捷;統一營養信息管理方法,由專人負責營養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完整準確填報各項資料,及時上報。具體指控指標見表9-1。

9.7 工作數量和頻率

9.7.1 每年11月底對本機構開展的營養相關工作的資料和數據進行收集、分類與整理。
9.7.2 對管轄的區(縣)級疾控機構的營養信息每年核查一次。

9.8 工作考核和評價

9.8.1 營養信息管理的人員情況。
9.8.2 營養信息管理的計畫和實施情況。
9.8.3 營養信息數據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章 督導與考核

10.1 督導

10.1.1 目的

通過督導工作,強化營養工作職責,提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營養工作的能力。

10.1.2 工作職責和任務

協助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細化並執行轄區內營養工作督導與考核方案;制定市級營養工作督導與考核工作計畫和技術方案,並組織實施。

10.1.3 工作內容和方法

10.1.3.1 根據督導的目的,確定相應的督導計畫,製作督導表。
10.1.3.2 常規督導:營養監測、營養調查、營養教育指導、營養缺乏與營養失衡的預防與控制;營養實驗檢測能力、營養信息與評價等。
10.1.3.3 專項督導:對專項營養工組進行督導,如營養不良監測與改善、營養問題重大事件調查處理等工作。

10.1.4 工作流程和步驟

10.1.4.1 制定督導方案:根據省級督導方案結合本市情況,確定相應的督導計畫和督導人員。
10.1.4.2 編制督導表:應包括被督導單位名稱、從事營養工作、時間、內容、督導結果分析、建議、督導人員簽字等,
10.1.4.3 培訓人員:要對參加督導的人員進行統一培訓,明確考核目的、掌握督導方法、標準和要求。
10.1.4.4 組織實施:根據督導方案,深入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督導工作。通過與被督導者交流,檢查記錄及相關檔案,觀察被督導者實際工作技能,與當地民眾交談等方法收集信息。督導過程中認真檢查,規範記錄督導表,及時反饋督導意見。
10.1.4.5 收集信息:通過與被督導者交流,檢查記錄及相關檔案,觀察被督導者實際工作技能,與當地民眾交談等方法收集信息。
10.1.4.6 分析評估:採取專題小組討論方法,對收集到的資料進行分析,系統、準確地評價當地營養工作;篩選出存在問題的可能原因;決定採用的解決辦法,制訂具體行動計畫。
10.1.4.7 督導總結:督導完成後,督導人員要將每次督導意見向被督導單位反饋,並撰寫督導報告,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成績、經驗,存在問題及解決方法或建議。
10.1.4.8 督導資料管理:及時收集匯報材料、相關數據、督導表、督導報告等資料,按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

10.1.5 技術文書

10.1.5.1 督導計畫和工作手冊。
10.1.5.2 督導調查表。
10.1.5.3 督導報告。

10.1.6 過程質量控制

在督導檢查過程中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檢查與指導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現場調查與資料分析相結合。

10.1.7 工作數量和頻率

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每年對所有的縣(區)級單位進行1次督導。

10.1.8 工作考核和評價

對縣(區)級督導工作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和評價指標應包括督導方案要素、督導表內容、督導員素質、督導總結質量、督導資料歸檔情況,指標要求同質量控制要求。

10.2 考核

10.2.1 目標

了解本轄區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營養工作開展狀況,並按要求評價目標完成情況。

10.2.2 工作職責和任務

負責對本轄區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營養工作考核;協助省級進行工作考核。

10.2.3 工作內容和方法

10.2.3.1 考核評價內容:按照工作規範內容要求進行考核。
10.2.3.2 考核評價方法:考核可採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查看及座談訪問等方法進行。
10.2.3.3 綜合考核評價:全面了解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營養工作開展狀況,評價目標完成情況。
10.2.3.4 專項考核評價:對營養工作中單項工作進行評價。

10.2.4 工作流程和步驟

10.2.4.1 制定考核評價方案:在進行考核評價前,制定考核評價方案,內容包括考核評價的目的、內容、對象、抽樣方法、組織領導、參加人員、工作程式、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等。
10.2.4.2 製作考核表:根據考核評價的目的,確定具體內容、項目和要求,製作考核表和填表說明,考核表應具體、細緻、全面、適用。考核指標最好能夠量化,具體內容應包括:考核內容、分值、考核方法、評分依據、實得分等。
10.2.4.3 培訓人員:要對參加考核評價的人員進行統一培訓,使參加考核評價的人員明確考核目的、掌握考核評價的方法、標準和要求。
10.2.4.4 實施考核評價:考核評價人員要嚴格按照方案,採取聽介紹、核實資料、實地查看、座談訪問等形式了解真實情況,認真記錄,填寫考核表。
10.2.4.5 資料匯總:考核組對現場調查資料核實後統一匯總。
10.2.4.6 結果與評價:綜合考核完成後要寫出書面總結,對整體營養工作做出評價,並將結果上報和反饋。
10.2.4.7 考核資料管理:及時收集匯總考核資料、相關數據、考核表、考核報告等資料,按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

10.2.5 技術文書

10.2.5.1 考核計畫和工作手冊。
10.2.5.2 考核標準(考核表)、考核工作記錄。
10.2.5.3 考核報告和評價文書。

10.2.6 過程質量控制

10.2.6.1 嚴格按照制定的考核工組手冊實施考核工作。
10.2.6.2 在考核過程中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檢查與指導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現場調查與資料分析相結合。
10.2.6.3 考核評價按照隨機抽樣的原則,為保證評價結果的真實性,考核單位由考核組統一抽取,並在考核前臨時通知。

10.2.7 工作數量和頻率

每年對轄區內的縣(區)級單位進行1次考核。

10.2.8 工作考核和評價

10.2.8.1 主要指標有:營養組織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達標率;各項營養工作任務完成率和優良率;營養工作年度報告。
10.2.8.2 考核與評價採取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獎懲辦法。
10.2.8.3 獎勵:對於在督導和考核中成績均為優秀的單位和相關人員給予年度通報表彰。對於兩年及兩年以上連續獲得通報表彰的單位和相關人員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10.2.8.4 懲罰:對於在督導和考核中成績不合格,問題較多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提出口頭或書面批評。兩年及兩年以上連續被評為不合格的單位和相關人員,將給予通報警告。對拒不履行工作職責,出現嚴重工作失誤者,將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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