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町村合併

"自明治大合併後,日本的基層行政體持續進行合併,從15

市町村合併

(日本の市町村の廃置分合,にほんのしちょうそんのはいちぶんごう)包括了日本的分割、分立、合併、編入等。地方自治法第7條對此的定義是“市町村的廢置分合與市町村邊界的更改”。日本基於強化市町村的效率與能量、擴大其治理規模,並因應財政困難,120年來持續推動市町村合併。自明治以後,市町村的數量就一直處於減少的趨勢,合併的情況壓倒性的多於分割的情況。而由於多次的政區調整,行政區之間有時也會出現飛地。
先後共有三次大規模的市町村合併,分別是明治大合併昭和大合併、及平成大合併,各自有其不同的背景因素、政策目標與後續影響。觀其成果,確實使市町村的平均規模擴大,行政服務上也有所變革,並因此節省了部分開支;但自治體合併後必須面對許多內部的不協調,財政上更由於財政紀律的缺乏和中央補助的減少,仍存在相當的困難。

明治大合併

發生於1888至1889年間,是明治維新後日本政治現代化過程的一部份,其目標在於建立町村為現代化的地方行政體。在此之前,町村的規模極小,100戶以下的町村占了總數的將近七成,以致無法執行戶政、土木、救助、徵稅、及國小義務教育的政策。大規模的合併展開後,之前屬於自然共同體的町村被轉換為行政體,從此奠定了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的基礎。
明治大合併的實施並沒有法令上的強制性,但中央主導性極強,整體方案是由町村上一級的政府來規劃和決策,而縣政府又聽命於中央內務省。當時企圖達到的目標規模,設定為每個町村300至500戶,合併後的町村數量因此從1888年的71,314,降為1889年的15,859,僅餘1/5;町村平均人口數也從550人提高到2,400人左右。

戰前的合併

1889-1953市町村的合併並非只發生在所謂“大合併”的期間。自明治大合併後,日本的基層行政體持續進行合併,從15,859個減少到昭和大合併前的9,868個。這段期間的合併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因為實施了“一部事務組合”制度 ,導致許多町村因為業務連結而進一步合併為單一的行政體。第二類是由於都市發展而對外擴張導致的合併,包括東京大阪京都名古屋橫濱等都市。第三類是基於強化城市作為戰爭基地而進行的合併,主要是佐世保市橫須賀市德山市舞鶴市海軍軍港的所在地。

昭和大合併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946年的日本新憲法和1947年的地方自治法,將市町村的角色強化,以使其有能力執行戰後新制中學的設定管理、創設市町村消防自治體警察制度、及市町村社會福利與保健衛生等事務,因此促成了1953年(昭和28年)開啟的昭和大合併。當時中央政府決定以8000人為市町村基本人口標準,做為足以有效經營國中義務教育的規模。
昭和大合併和明治大合併一樣,都不是法律上強制的,而是由縣政府的知事根據相關市町村的議會決議來規劃,以示對地方獨立性的尊重。但是中央政府不但提出“市町村合併促進計畫”,設定要減少市町村數量至1/3,而且與縣政府密切配合推動合併,因此昭和大合併也被認為是在中央強大的壓力之下完成的。
昭和大合併的成果,是將市町村數量從1953年的9,868,降至1961年的3,472,可說完全達成了所設定的減量目標。市町村的平均人口也從5,400人提高至11,500人,平均面積由35平方公里提高到97平方公里。

經濟成長期合併

在昭和大合併後,日本的基層行政體持續合併,從3,472個微幅減少到平成大合併前的3,229個。這段期間的合併主要是由於日本經濟的快速成長,使得都市迅速發展並向外擴張,促成了與周邊町村的合併,以擴大發展規模並強化都會實力。相當多縣的首府所在都市,在此期間合併擴張。

平成大合併

平成大合併始於1999年(平成11年)。第一次高峰自2003年(平成15年)開始到2005年(平成15年)。執行至2010年3月底,日本市町村的數量從3,229降至1,727個 ,減並幅度將近五成。

目的

強化中央地方分權:2000年頒布實施的“地方分權一覽法”中規定,各地方公共團體根據自主決定、自行承擔責任的原則,來建立各自行政體系。而地方公共團體若要發揮自主性參與區域間的競爭,並制定多樣化且具有特色的行政措施,就必須在許可權、財源、人才等方面擁有一定的規模與能力。
少子高齡化日益嚴重:日本人口日益老化的趨勢,讓地方自治體面臨未來更少的稅收與更高的公共服務需求,所以為了確保服務水平,自治體需要一定程度的人口密集度;同時為提供滿足新的服務需求,自治體政府也需要提升規模以強化專業程度。
人民生活圈的擴大:隨著交通發達、汽車社會的來臨,人民移動範圍擴大,日常生活圈也因而擴大,跨越了市町村的行政界線。因此區域行政不但需要整合以利規劃,自治體也必須轉型為更大規模的經營單位。
推動地方行政改革的需求:日本地方和中央政府一樣,面臨了嚴峻的財務狀況,中央與地方都必須建立一個精簡而高效率的行政體,也需要進一步消減人事與公共設施的支出負擔,避免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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