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配

語出: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州縣和僱車牛,百姓必無情願,事須差配,然付腳錢。”《舊五代史·唐書·明宗紀六》:“﹝三月﹞丙申,詔 鄴都 、 幽 、 鎮 、 滄 、 邢 、 易 、 定 等州管內百姓,除正稅外,放免諸色差配。”《金史·食貨志三》:“自立監鑄錢以來,有銅鑛之地雖曰官運,其顧直不足則令民共償。乞與本州司縣均為差配。”

差配
拼音:chà pèi
解釋:1.古代官府向百姓攤派勞役�p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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