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總行關於代工商總局頒發四種證照所收費用的分成比例和劃撥手續的通知

【82】工商總字第43號

各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銀行各分支行: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工商總局委託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為辦理登記、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證書》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華僑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並按規定收取登記費。現就所收費用的分成比例和劃撥規定如下:

一、經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或其委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中外合營企業、合作企業,華僑、港澳同胞或其企業與我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及其獨資企業;國務院有關主管部、委、局、行批准的外國企業或華僑、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向受委託的省、市、自治區工商局辦理登記註冊、領取上述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時,由省、市、自治區工商局按規定收取的登記註冊費(包括直接收取的人民幣和外匯兌換券經當地銀行結匯後所得的人民幣 ),按總局四成、省(市、自治區)局六成的比例分成。

收取的外國企業或華僑、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延長登記費,亦按上述比例分成。

二、收取的各項變更登記費,工商總局不提成,留給地方使用。

三、中外合營企業,如果其所屬工廠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省、市、自治區,而按中外雙方簽訂的契約規定,又是統一經營、統一核算的,可由總公司或公司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區工商局辦理登記、領照。所收取的登記註冊費,在扣除工商總局提成後,可按所屬工廠各占總註冊資本的比例由兩地(或兩地以上)工商局分成。

四、各省、市、自治區工商局代工商總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證書》收取的證書費, 按總局、省(市、自治區)局各半分成。

五、各省、市、自治區工商局收取的上述費用(包括直接收取的人民幣和外匯兌換卷經當地銀行結匯後所得的人民幣),每半年結算一次,以“外商登記費”科目通過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以人民幣分別工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南禮士路分理處,帳號8901560)和上述企業或機構所在的市、縣工商局帳戶內。

六、在收費中收取的外匯兌換券,應通過當地中國銀行結匯後,按照《非貿易外匯留成實施細則》規定留成百分之三十,所得外匯額度,按工商總局四成、省(市、自治區)局六成的比例分成。各省、市、自治區(或市、縣)工商局應於每半年將留成外匯額度,分別按照規定用外匯額度調撥單,通過當地中國銀行劃撥到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工商總局的外匯額度帳戶內和上述企業或機構所在的市、縣工商局在當地中國銀行開立的外匯額度帳戶內。

七、收取的上述費用,在開支上稱為“外商登記穩定業務費”,開支項目主要是:證照、表格、卡片印製費;專業設備購置費,如接待用沙發、檔案櫃、印製器具;專業資料圖書費;專業會議費;出國考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八、按上述規定,省、市、自治區工商局留成部分,與市、縣工商局如何分成,由省、市、自治區工商局自行規定。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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