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具體標準

4.1 Ⅰ級傷殘

4.l.l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傷致;

a. 植物狀態

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4.1.2 頭面部損傷致雙側眼球缺失;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嚴重廣泛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心功不全,心功W級;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體損傷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1.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

4.2 Ⅱ級傷殘

4.2.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語

c.雙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d.雙眼盲目5級;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4.2.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3級以上;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e. 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20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

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4.2.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級;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閉鎖完全喪失功能。

4.2.8 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或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4.2.9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80 %以上.

4.3 Ⅲ級傷殘

4.3.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嚴重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嚴重運動性失語或感覺性失語;

d. 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 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人

g. 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雙眼盲目4級以上;

d.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e. 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16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障礙;

f.重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

g.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i.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廊嚴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4.3.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4.3.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b.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廊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級伴器質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 一例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3.7 盆部損傷致:

a.女性雙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8 會陰部損傷致:

a.陰莖完全缺失、萎縮或嚴重畸形,完全喪失功能;

b.雙側睪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4.3.9 外陰、陰道損傷致授痕攣縮,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4.3.10 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4.3.11 皮膚損傷致授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0 ic以上.

4.4 Ⅳ級傷殘

4.4.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單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障礙;

c.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4.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另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

d.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

e.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1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嚴重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i.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4.4.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4.4 頸部損傷致:

a.攝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75q0以上;

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廊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4.7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掌缺失90 %以上或雙手掌完全喪失功能;

c.雙手十指完全缺失;

d.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4.4.8 皮膚損傷致癲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4.5 Ⅴ級傷據

4.5.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外傷性癲病,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嚴重失用或失認症;

d.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單癱(肌力2級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臉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l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於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發音和進食功能嚴重障礙;

f.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8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盡畸形),容貌損毀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喪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4.5.3 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5.4 頸部損傷致:

a.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影響呼吸功能。

4.5.5 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胸部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失常。

4.5.6 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道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一側腎切除或 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5.7 盆部損傷致:

a.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膀胱切除;

c.尿道損傷,瘢痕形成閉鎖;

d.結腸損傷,腸外置不能還納;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8 會陰部損傷致:

a.陰莖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嚴重障礙;

b.陰莖包皮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

4.5.9 肢體損傷致:

a.雙手掌缺失7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8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雙手十指完全喪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喪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喪失功能。

4.5.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0%以上。

4.6 Ⅵ級傷殘

4.6.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嚴重失讀伴失寫症;

c.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單癱(肌力3級以下);

e.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4.6.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臉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c.雙眼低視力1級:

d.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e.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

f.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h.面部大量細小授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容貌損毀;

i.頭皮無毛髮75%以上。

4.6.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4.6.4 頸部損傷致癲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4.6.5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6.6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b.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c. 子宮全切。

4.6.7 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6.8 外陰、陰道損傷致授痕攣縮,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4.6.9 肢體損傷致:

a.雙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6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二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d.雙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二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這體表面積40%以上。

4.7 Ⅶ級傷殘

4.7.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亞上或精神運勞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嚴重構音障礙;

d.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e.單癱(肌力4級);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4.7.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d.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損(或畸形),嚴重影響容貌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f.面部癲痕形成面積10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g.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容貌損毀;

h.頭皮無毛髮50%以上。

4.7.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 以上。

4.7.4 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 %以上,影響體形。

4.7.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雙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級。

4.7.6 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7.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4.7.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功能障礙;

b.陰莖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4.7.9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掌缺失3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4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 70 %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d.雙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e. 雙足十趾缺失75 %以上; 或雙足十趾完全喪失功能;

f.一足附跖關節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h.一下肢縮短 10cm以上,

4.7.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 以上。

4.8 Ⅷ級傷殘

4.8.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c. 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4.8.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盲目4級以上;

b.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c.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6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d.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e. 一側耳廊缺失(或嚴重畸形);

f.鼻尖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影響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g.面部產痕形成面積8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h.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容貌損毀;

i.頭皮無毛髮25 %以上。

4.8.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傷度喪失50%以上。

4.8.4 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影響體形。

4.8.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4.8.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4.8.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b.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嚴重狹窄。

4.8.8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嚴重畸形)75% 以上,嚴重影響功能。

4.8.9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4.8.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掌缺失2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3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75% 以上;

d.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75 %以上;

g.一下肢縮短8cm 以上。

4.8.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4.9 Ⅸ級傷殘

4.9.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d.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9.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

b.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容貌損毀;

c.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d.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4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e.中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g.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h.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影響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k.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Cm‘以上,容貌損毀;

l.頭皮無毛髮 40cm以上;

m.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和器官功能障礙。

4.9.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4.9.4 頸部損傷致:

a. 嚴重聲音嘶啞;

b.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影響體形.

4.9.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c. 肺葉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級。

4.9.6 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4.9.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嚴重畸形癒合;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狹窄。

4.9.8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響功能。

4.9.9 肢體損傷致:

a.雙手掌缺失5%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2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結構破壞2/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縮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縮短6cm以上。

4.9.10 皮膚損傷致搬痕形成達體表面積 10 %以上。

4.10 Ⅹ級傷殘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d.視覺障礙,包括: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

e.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f.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g.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h.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i.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影響容貌;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O”);

d.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e.輕度張口受限,影響容貌;

f.顳頜下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i.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積4cm’以上,影響容貌;

l.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以上,影響容貌;

m.頭皮無毛髮ZOom’以上;

n.顱骨缺損直徑Zcm以上,遺留神經系統部分輕度症狀和體徵;或顱骨缺損直徑4cm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o.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

4.10.3 脊柱損傷致:

a.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以上。影響體形.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脾破裂修補;

c.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癒合;

c. 一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部分切除或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眈破裂修補;

h. 尿道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響功能;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睪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e. 陰囊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礙。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形成,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結構破壞l/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縮短4cm以上;

h.一下肢縮短2cm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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